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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工艺事故分类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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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tang****xu4
  • 文档编号:282599328
  • 上传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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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工生产工艺事故分类与管理第409条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3.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4.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5.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6.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7. 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8. 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9.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第410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第411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送安全技术部门第二节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第412条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13条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第414条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415条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16条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节抢险与救护第417条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第418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必须做好标志第419条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事故报告程序第420条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第421条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第422条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第423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第424条凡外单位人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第425条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第五节责任划分第426条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第427条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用部门已制定或己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428条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己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第429条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第430条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第431条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第432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第433条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六节调查和处理第434条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第435条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436条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第437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xx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第438条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第439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440条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第441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第442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第二十章附则第443条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第444条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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