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docx
7页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 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2. 使用药品商品名称3.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 症4. 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5. 变更药品规格6. 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7. 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8.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9. 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10.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11.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12. 新药的技术转让13. 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14. 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 效期、包装规格等15. 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16. 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17. 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18. 其他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19.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21.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22.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23. 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24. 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25.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26. 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27. 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28. 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29. 其他三)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30. 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31. 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32. 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33. 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34.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35. 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36. 其他二、 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 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 《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 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2. 证明性文件:(1)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 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 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 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 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3) 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 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 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 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3. 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4. 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5. 药学研究资料: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 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 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7. 临床试验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 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三、 申报资料项目表注册事项申报资料项目1234567①②③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1使用药品商品名称*2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变更药品规格*3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4*4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4*4修改药品注册标准*4*4*5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6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4*4*7申请药品组合包装*8*8新药的技术转让*9*10*1*11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4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12*13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14*15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16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17*4*4*1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18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19*20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21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4*3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4*23变更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4*2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6有关毒性药材、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替代、减去 的文件、证明7.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8.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已在国外上市但尚未在国内 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的相应资料要求提供其中药学研究部分仅提供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 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 告书9 .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10.提供技术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生产企业放弃生产的应当提供相应文 件原件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需要另行提出要求12.提供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包装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13.仅提供分包装工艺、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 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14.提供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15.仅提供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6.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17 .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18.提供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的文件19.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20.可提供文献资料21.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者,应提供有关规定的文件内容22.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23 .仅提供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制剂1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24.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证文 书及其中文译本,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解除原委托 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见“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1 .注册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是指新药研制 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 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2. 注册事项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 适应症,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试验应当按照下列进行:(1) 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药理毒理试 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经批准后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按中药新药要求;(2) 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用药周期和服用剂量均不变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 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100对临床试验;(3) 增加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者,须进行至少60对临床试验, 或者进行以使用此适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3. 注册事项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应当提供支持 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中药、天然药物应当针 对主要病证,进行至少100对临床试验4. 注册事项5,变更药品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符合科学、合 理、必要的原则2) 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 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3) 如果同时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同时按照注册事项4的要求提供相应 资料,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5. 注册事项7,〖JP3〗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 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等方面的对 比试验研究资料,并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进行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病例数一般不少于 100 对。
6. 注册事项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是 指申请人自行要求进行替代或减去药材的申请,不包括国家规定进行统一替代或减去药材的 情形1) 申请使用已获批准的中药材代用品替代中药成方制剂中相应药材应当提供新的 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可以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2) 申请使用已被法定标准收载的中药材进行替代,如果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 辅助地位的,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必要时提供药理、 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其替代药材若为毒性药材,则还应当提供考察药品安全性的资料,包 括毒理对比试验资料,必要时提供药效学试验资料,并进行临床试验如果被替代的药材在 处方中处于主要地位的,除提供上述药学研究资料外,还应当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及 相关制剂的临床等效性研究3) 申请减去毒性药材的,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 料、药理实验资料,并进行临床试验4) 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