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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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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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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核心内容: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牛均无过错,法律乂无特别规定适用 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 度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感谢您的关注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 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由此可知,确 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 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 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白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己尽到 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 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 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 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 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 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 责任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丁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 法定代理人Z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Z间考虑公平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职责在吋间上和空间上不确定,以致于认定法定代 理人的过错十分闲难的情形例如,三名幼女在放学回家途中做“摸瞎子”游戏时,一幼女将 另一幼女撞到,造成其左臂肱骨上端骨折错位,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本案发牛于放学回 家途中,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若认定学校一方或三名幼女的家长一方有过错, 则町能不利于对损害的公平承担因此对此类案件也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 共同生活的-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耒与该子女 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方应承担公平责任2、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口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司 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口然原因引起,行为人 采取的措施乂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 补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口然原因引起,11避险人采取的 措施又无不当的惜形下,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两种具体悄况:其一,避险人为自己利益 采取避险行为,即避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其二,避险人为第三人的利益采取避险行为, 即受益人为第三人。

      在这两种情况中,危险是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収的措施乂无不 当,避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但如來依过错责任使避险人或受益人完全免责, 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因此,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惜况,适用公平责任 原则,以求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公平3、 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白己受到损害, 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侵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 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此种情形也属公平责任原则 的适用范围4、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 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堆放物的性质与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说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相似,确定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吋,应首先适用第126条所釆的过错 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 而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的,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 中受到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 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 条规定同样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耍求以上五种情形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 生活中各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悄形比如,司机甲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车伦下 崩出一块碎石,击中行人乙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损伤,视力下降木案中,司机甲与行 人乙均无过错,但事实上乂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失,若完全山受害人承担损失,明显有违公平 的理念,因此,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的弊端■理论上的模 糊性和实践中的可能被滥用,要求对其了以明确限制;但才盾的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长处乂 在于其灵活性,如果明确其适用不得超岀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会使其失去活力,而无法满足 实践的需要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拘泥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只要法官通过审査, 排除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性,同时案件又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 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据公平的理念了以判决当然,公平责任原则的局限性是无法完全克服 的,其询景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从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本质和功能看,它承担的是保险和 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将不断完善,公平责任 的适用范围也将I I趋缩小,最终可能会失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独立归责原则的地位,而只 体现为一种民事赔偿标准,这是一种自然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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