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doc
4页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 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 增值税方面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 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
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 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 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 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 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42500 4. 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 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两个办法你个人参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会造成存货短缺或毁损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由于非正常损失存货形式多种多样,很多一般纳税人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在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常会出现差错 对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关键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三种典型情况: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企业非正常损失存货,有时是上述一种情况,有时是几种情况的组合因此,只要对上述三种典型情况的账务处理明确,在对各种形式的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面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9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8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有关部门批准,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2000元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8000×17%=136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一并处理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在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0 贷:原材料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60 借:管理费用7360 其他应收款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0 例2:甲公司10月末盘存原材料短缺2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86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 与例1同理,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20000-1860)×17%+1860÷(1-7%)×7%=3223.8(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23223.8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23.8 借:管理费用13223.8 其他应收款1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23223.8 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适用增值税计算扣税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时,进项税额转出时与以票扣税的货物有所不同。
如例2中盘存原材料短缺20000元,改为盘存农业产品短缺2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非正常损失农业产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0000-1860)÷(1-13%)×13%+1860÷(1-7%)×7%=2850.57(元) 例3:甲公司11月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损失产成品成本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5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故本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0000×50%×17%=5100(元)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毁损的存货经批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金额,应是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65100 贷:库存商品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借:营业外支出65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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