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钼行业分析报告.doc
31页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钼行业分析报告目录一、行业监管情况及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51、行业主管部门52、行业协会5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6〔1〕《中华人民XX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6〔2〕有关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和有效期延续的规定6〔3〕有关使用费及价款的规定7〔4〕《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7〔5〕《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8〔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8〔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8〕《中华人民XX国资源税暂行条例》9〔9〕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10〔10〕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及法规10〔11〕有关出口配额管理的规定10〔12〕有关出口税收政策的规定12〔13〕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12〔14〕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规定13〔15〕对钼等稀有金属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13二、钼金属基本情况141、钼产业链152、钼产品15三、钼矿产资源储量情况161、全球钼资源概览162、全球主产钼资源与副产钼资源情况173、我国钼资源概览18四、全球钼行业情况191、全球钼行业生产情况192、全球钼行业消费情况22五、我国钼行业情况241、我国钼行业生产情况242、我国钼行业消费情况253、我国钼产品进出口情况26六、全球钼价情况271、全球钼价概览272、国内钼价与国际钼价的比较293、中国对国际钼价的影响30七、钼行业发展展望311、对未来钼需求情况的预测31〔1〕钼在石油及化学工业中的应用31〔2〕钼在薄膜太阳能电池、光伏材料方面的应用32〔3〕钼在核能领域的应用322、对未来钼供给情况的预测33〔1〕副产钼产量受限、未来增量有限,主产钼供给地位逐步提高33〔2〕全球主产钼供应量受限于我国日趋严格的行业管理和产业政策33〔3〕全球钼供应量受制于冶炼瓶颈33八、行业利润水平变动趋势及其原因34九、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351、影响钼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35〔1〕全球钼供应将不会出现大幅增加,有利于钼价格的稳定35〔2〕钢铁行业的持续发展将持续带动钼的需求35〔3〕新兴市场钼需求增长明显352、影响钼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36〔1〕产业集中度低36〔2〕全球经济复苏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36〔3〕钼产品生产结构不合理,产能盲目扩张,产品结构相对单一36十、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371、资源壁垒372、资金壁垒373、技术壁垒37十一、行业主要企业简况381、金堆城钼业股份XX382、XX新华龙钼业股份XX383、XX宏达钼业XX394、XX栾川钼业集团股份XX395、美国Freeport-McMoRan铜金公司396、智利Codelco公司407、墨西哥集团南方铜公司408、力拓集团美国Kennecott公司409、加拿大Thompson Creek金属公司40一、行业监管情况及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我国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作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2、行业协会本行业协会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该协会是由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XX国民政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等.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钼作为稀缺性较强的战略性资源,我国已从行业准入、生产总量控制、出口配额、税收等各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政策体系,有效保障了钼资源的有序开采,稳定钼系列产品价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现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XX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国矿产资源类的法律为: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 年8 月29 日修订后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1994 年3 月26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上述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各方需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等进行审查.〔2〕有关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和有效期延续的规定国务院 1998 年2 月12 日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 年;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 年,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国务院 1998 年2 月12 日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小型、中型、大型〔含大型以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分别为10 年、20 年和3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将自行废止.〔3〕有关使用费及价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0 元.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并逐年缴纳,第1-3 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 元;从第4 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 元,但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 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申请人除缴纳上述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该价款可一次或分期缴纳.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2000 年6 月6日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减免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4〕《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年12 月25 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等.〔5〕《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 年2 月28 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规定执行;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2006 年9 月30 日为准;矿业权价款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探矿权价款在500 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 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2006 年9 月1 日以后出让〔或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2:8 分成.〔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于2011 年12 月31日颁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规则共八部分46 条,除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所有矿业权的交易都适用该规则.该规则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二是规定了矿业权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的情形和要求;三是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 1994 年2 月27 日颁布并于1997 年7 月3 日修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 月31 日或之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 月31 日之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矿权人在特定情形下,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8〕《中华人民XX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 年12 月25 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XX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9 月30 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有关税额幅度为每吨0.4 元至30 元.〔9〕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根据 1992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矿山安全法》及1996 年10 月30 日劳动部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和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 2004 年1 月13 日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4 年5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10〕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及法规根据《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11〕有关出口配额管理的规定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我国自 2003 年起将钨及钨制品列入出口配额商品管理范围,自2007 年6 月18 日起,对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钨、钼近年出口配额额度情况如下图:〔12〕有关出口税收政策的规定〔13〕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 2011 年12 月24 日颁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其中,"钨及钼深加工产品"被列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 2007 年10 月31 日颁布并于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其中将钨、钼矿产的开采列为禁止外商投资项目.〔14〕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规定2006 年12 月31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