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条款.pdf
7页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1页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0007)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十六周)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分娩产下的已生存七日以上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以下所说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对 “附带被保险人 “的保险期间则自其出生并生存七日后至满六周岁止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如“附带被保险人 “仍生存,本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癌症之一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每种特定癌症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五、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始患疾病,而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对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六、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髋部骨折、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骨质疏松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髋部骨折医疗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七、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附表二所列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乘以附表二所列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怀孕期疾病医疗保险金。
八、 “附带被保险人“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特定先天性疾病之一,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不论“附带被保险人“患一项或多项特定先天性疾病,亦不论出生人数之多少,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每人以一次为限九、 “附带被保险人 “于出生七日后六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 “附带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2页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伤身体;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特定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因病接受本合同附表一所列手术时,本公司不负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系统性红斑狼疮医疗保险金或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公司不负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胎儿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的;二、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结婚生育的;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而生育的;四、 “附带被保险人 “于六周岁以后始经诊断确定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的因投保人、受益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其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 年、 10 年、 15 年和 20 年四种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年交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于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向本公司交付投保人如未按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3页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高度残疾保险金、各项医疗保险金、“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和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或“附带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 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附带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及出 生证明;4.被保险人或 “附带被保险人 “的户籍注销证明二、受益人申请领取高度残疾保险金,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受益人申请领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医疗保险金或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带被保险人“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证明(申请领取先天性疾病保险金);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病理切片、手术报告如有必要, 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 “的疾病诊断结果进行复核,费用由本公司负担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本公司对疾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应由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4页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五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本公司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5页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 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