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反腐的法理依据及其权力冲突的调适.docx
10页网络反腐的法理依据及其权力冲突的调适 一、网络反腐兴起的背景与成因 (一)网络反腐的背景 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是网民利用微博、论坛、博客等新兴网络媒介对存在贪污腐败嫌疑的官员进行网上爆料,并通过广大网民的跟帖、人肉搜索等手段形成较大的舆论影响,从而迫使相应的国家机关介入调查并对贪腐官员进行惩治的反腐模式自 2008 年 12 月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的"天价烟";事件爆发以来,相继出现了"微博开房事件";、"微笑表哥杨达才事件";以及"雷政富性爱视频事件";等等近五年来,网络反腐事件已超过四十起,且增长速度呈上升态势网络反腐的高效性、广泛性、监督风险低等特点备受广大网民喜爱 (二)网络反腐兴起的原因 网络反腐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主要有以下原因: 1.社会腐败现象较多 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收入分配不均,财富过度集中,加上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使得权力寻租、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不正当行为屡见不鲜 2.内部监督的局限性 我国的内部监督分为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和纪检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不可能面面俱到,监督的过程难免会出现包庇的嫌疑。
而在纪检监督中,中纪委受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地方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这样便造成了一个尴尬的局面:地方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的同时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样的监督常常是有名无实,而网络监督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 3.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民众从盲目地服从领导的政治人格逐渐向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进行转变互联网科技的飞速进步产生了微博、网络社区、贴吧等社交网站,这些新型媒介为公民的反腐之路提供了一个"零门槛、高效率";的施展空间,这些都为民众对官员贪腐行为的监督提供了条件 二、网络反腐的法理依据 (一)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的媒介";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表达主张的方式和媒介越来越多微博发帖和跟帖、人肉搜索、网络论坛等活动丰富了人们的表达方式,成为促进人与人相互交流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也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方式 (二)公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知情权又叫资讯权、信息权,知悉权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结果,最早具有公法性质,现已发展演变为具有公法兼私法性质的权利 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政府行为、国家事务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官员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其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民理应享有对其活动的知悉权此外,官员的个人财产、生活习惯等也关系到官员的廉洁奉公,因此,公民也享有社会知情权同时,宪法赋予了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 41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此条款赋予了公民监督权,而监督的实现须建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从这个层面上理解,虽然《宪法》并未明文规定知情权,但从监督权的规定上可以推知公民享有知情权。
(三)参与式民主理论 民主理论自诞生以来,经历了从"精英式民主理论";到"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转变参与式民主理论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讨论和协商,共同解决问题参与式民主能够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网络反腐通过全民广泛参与、关注和讨论国家大事,督促国家机关廉洁奉公,从而为扩大直接民主的范围开辟了渠道 三、网络反腐中的权利冲突 网络反腐是近几年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出现是人们在这个信息爆炸、物欲横流的社会里对传统道德的呼唤,是对民主与正义的渴望但是,如果权利的行使超过了合理的限度,也会带来极大的隐患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未跟上,使得网络反腐中存在一些权利之间的冲突 (一)隐私权与官员隐私权 1.隐私权的含义 何谓隐私权?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是王利明教授在《人格权法新论》中提出的观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最早诞生于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布兰代斯和沃伦在《论隐私权》一文中对隐私权作了明确的界定:隐私权是在任何情况下公民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
德国在二战后也通过宪法确立了隐私权,并用判例的形式对该项权利予以保护,同时制定了诸如《联邦数据保护法》等单行法规联合国大会 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 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在我国,法律尚未对隐私权的概念作出界定,只有《侵权行为法》第 2 条规定了侵害公民隐私权要承担侵权责任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但对隐私权则没有明确规定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的方式提及公民的隐私权,这在本质上是一种间接保护方法 2.官员隐私权的界定 在明确隐私权定义后,有必要弄清什么是官员的隐私权政府官员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对社会造成广泛的影响但同时,他们在履行公共事务之外,又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享有私生活及隐私权,但这种隐私权和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不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政府官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知识水平、道德观念、个人财产、学历背景和亲属的财产等因素都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因此,政府官员有义务提供这些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
其次,官员公开部分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是履行受监督的义务因此,官员隐私权应当是官员这一特殊主体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私人事务等不被侵犯的人格权 (二)权利冲突的具体体现 1.公众知政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公众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有权知道自己选举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学历、年龄、财产、道德、能力等情况然而,知政权的行使如果超过限度便会与官员的隐私权产生冲突例如,在"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中,广大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发现周久耕抽的烟是 1500 元一条的高档烟,其消费水平明显与正常收入水平不相符,从而揭露了其贪污腐败的行为然而,与此同时网友还"人肉";出周久耕及其家人的私人号码等信息,影响到当事人私人生活的安宁这些行为已经逾越了知政权的边界,与官员的隐私权产生了冲突 2.官员隐私权与监督权的冲突 前文已提到,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完成工作的监督权网络反腐就是利用网络产生的社会舆论效应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监督方式官员隐私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表现为形式监督权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例如,在"雷政富性爱视频";事件中,公民在行使网络监督权时,对性行为过程的曝光造成了对雷政富隐私权的侵害 还有一些网络媒体或者个人为了博取众人的眼球,置道德于不顾,不负责任地公开披露信息与此相对的是,官员为了阻止对自己不利的个人信息的曝光,无论信息是否应当被公开,很多官员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利用职权在一些网站或论坛上删帖,阻止公众行使网络监督权 3.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 我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据此可以推知,公民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和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互联网的出现拓宽了信息流通的渠道,网民通过发布官员的照片、视频等资料,以积极参与评论的方式行使言论自由,可以起到反映民意并监督执政的积极作用但若言论自由跨越了官员隐私权的边界,便会导致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在2010 年的"李刚门";事件中,网友们对"我爸是李刚";的调侃、爆料李刚贪污公款的虚假消息,均侵犯了李刚的人格尊严,使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四、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权利冲突的必然性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政权等权利必然会与官员的隐私权产生冲突。
从二者所承载的利益形态来看,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官员的隐私权则侧重于保护官员的个人利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冲突在本质上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的博弈 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基础的差别带来了价值观的多元化,人们对于权利的认识大多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理解的,忽略了权利所对应的义务此外,人们对于互联网这个新兴事物的好奇感还未得到满足,对它的认识还不够理智,对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缺乏清醒的认识,因此,产生冲突是必然的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做了不懈努力,也取得了显著进步,但至今尚无一部法律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宪法》第 38 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从而将隐私权的保护包含在人格尊严的保护之中,但并未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的说明 《民法通则》也没有直接的规定,而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侵权责任法》第 2 条虽然通过列举的方式正式确认了隐私权,但没有对隐私权的界定给出明确的解释隐私权的界定尚存在争议,对什么是官员的隐私权则更是缺乏明晰的定义目前,只有《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纪检部门出台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等单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官员的隐私权进行了散乱的规定,尚未有系统的关于官员隐私权的司法界定和解释。
另外,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并没有对什么是言论自由权作出明晰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尴尬局面我们在探讨公众利用微博、贴吧等网络媒介发表言论的法理依据时,也仅仅是基于法律本身存在滞后性,所以根据立法者的本意作扩大解释,从而推知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包括在微博等网络媒介上发表言论但具体来说,公众是否具有这样的自由,宪法是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的 (三)司法实践不统一 由于立法缺位,造成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标准在涉及到此类权利冲突的案件时,同样性质的案件往往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机关为了政绩,往往将工作重心放在打击腐败上,而对于侵犯官员隐私权的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对于侵犯隐私权后的处理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补救措施 五、国外立法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