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docx
5页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12475-90发布时间:1990-9-1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的包装、运输装卸、贮存保管、销售、使用、废弃物处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贮存、销售和使用等作业场所及工作人员2 引用标准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2890过滤式防毒面具GB3796农药包装通则GB6220长管面具GB6223过滤式防微粒口罩3 包装3.1 农药出厂包装(分包装)按GB3796规定,毒性标志符合GB190规定包装明显部位应有品名、产品标准号、农药登记号、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号、生产日期、批号、毒性标志、生产厂名3.2 农药包装(分装)应选用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的成年人担任3.3 农药包装(分装)操作应在有防毒设施的场所进行要求通风良好,配备必要的净化装置,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服装和呼吸护具,工作结束后及时清洗4 装卸和运输4.1 装卸要求4.1.1 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标志的成年人担任4.1.2 农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装卸时轻拿轻放,不得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装卸高毒农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防微粒口罩)、穿着防护服装。
4.1.3 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4.1.4 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渴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4.1.5 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4.2 运输要求4.2.1 运输农药要使用备有易清洗、耐腐蚀、坚固的、贮器的车辆船只,不得使用运输食品和旅客的运输工具车辆船只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车、船上应标示“小心有毒”、“易燃”等标记4.2.2 运输车辆、船只的底、帮应采用隔垫和加固措施,防止农药包装挂损和农药溢漏;易发生渗漏的工具不得使用4.2.3 装运农药前必须将运输工具清理干净;包装有破损、标志不全的农药不准装运;闪点低于61℃的易燃农药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4.2.4 装运多品种农药时要分类码放,不得混杂,有条件的要采用集装箱,高毒农药要有明显标记4.2.5 交、运方要认真清点农药品种、数量,并在运单上签名,而后封闭车门,加盖防雨布等4.2.6 运输人员必须携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有:运输公司地址和、运输物品名称、特性、危险性以及应急防御措施4.2.7 运输要正确选择路线,时速不宜过快,力求平稳行驶。
运输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点停留休息,必须停留时,应离居民区200m以远4.2.8 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农药的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不抽烟喝酒,进食前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4.2.9 农药卸车、船后应在专门场地进行清洗装运有机磷、氯农药的车、船厢一般可用漂白粉(或熟石灰)液清洗,而后用水冲净;金属材料容器可采用少许溶剂擦洗废液应倒入专用坑中,不得随意泼洒4.3 事故应急处理4.3.1 农药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散落,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操作人员要使用防护器具4.3.2 包装有破损的农药货物要及时修补或重新包装,如一时不能解决,应将其转移到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安全地方存放4.3.3 散落在车、船厢上或地面上的农药应及时清除,废渣土应埋在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地方4.3.4 运送农药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服装、皮肤如被污染,应及时洗净5 贮存和保管5.1 人员要求5.1.1 保管人员应选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5.1.2 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5.2 库房要求5.2.1 专用库房应与居民区、水源分开,四周应有围墙并留有消防通道。
库房应具备地面平滑、不渗漏、结构完整、干燥、明亮、通风良好等条件;地面、天花板要采用耐化学腐蚀材料,易清洗;禁止用窑洞、地下室、燃料库作为农药库房使用5.2.2 专用库房应附设隔离生活用房5.2.3 农药库房内应设置隔离工作间、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桶、锹、叉等)和急救药箱(内装常用解毒药、特效解毒药、高锰酸钾、脱脂棉、红汞水、碘酒、双氧水、绷带等物)5.2.4 库房内不设暖气,当需升温满足贮存条件时,应采用间接加热空气送入的方法5.2.5 临时库房原则上应符合5.2.1--5.2.4各条要求,贮存高毒农药时应有安全的隔离措施5.3 存放要求5.3.1 存放的农药应有完整无损的包装和标志,包装破损或无标志的农药应及时处理5.3.2 库房内农药堆放要合理,离开电源,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垛码稳固,并留出运送工具所必须的过道5.3.3 不同种类的农药应分开存放高毒农药应存放在彼此隔离的有出入口、能锁封的单间(或专箱)内,应保持通风;闪点低于61℃的易燃农药应与其他农药分开,并有难燃材料分隔5.3.4 不同包装农药应分类存放,垛码不宜过高,应有防渗防潮垫5.3.5 库房中禁止存放对农药品质有影响、对食物有污染、对防火有碍的物质,如硫酸、盐酸、硝酸等。
5.4 库房管理要求5.4.1 严格执行农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农药入库时要检查包装和标志,记录品种、数量;出库的农药质量要可靠,包装标志要完整,必须有使用说明书5.4.2 定期检查存放的农药是否符合5.3条规定;定期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5.4.3 定期清扫农药库房,保持整洁5.4.4 存放新的农药品种前应将库房清扫干净存放过有机磷、二硝基酚化合物等的库房可用石灰液或少量碱液处理后用水冲洗5.4.5 进入高毒农药存放间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和穿用防护服装,同时要保证通风照明良好6 销售6.1 市场上销售的农药必须是按我国《农药登记规定》要求获取登记的产品6.2 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并且有责任配合用药部门做好安全有效使用农药的宣传工作6.3 销售部门经销的农药必须有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6.3.1 售出的农药必须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6.3.2 应提供适于使用者需要的各种重量、含量和适宜的包装6.3.3 对已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售出。
6.4 原装农药在销售环节中一般不允许改装,在需要分装时,其操作必须在具有防毒设施的场所进行,重新包装的农药应有标签和说明书6.5 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7 使用7.1 在开启农药包装、称量配制和施用中,操作人员应戴用必要的防护器具,要小心谨慎,防止污染7.2 人员要求7.2.1 使用农药人员必须选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的成年人担任7.2.2 农药配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掌握必要技术和熟悉所用农药性能7.2.3 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得参与配药、施药作业7.3 农药配制7.3.1 配药必须按照说明书(或特定要求)开启包装、选用配制方法和器具;按规定或推荐的药量和稀释倍数定量配药;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应采用工具搅拌7.3.2 农药称量、配制应根据药品性质和用量进行,防止药剂溅洒、散落7.3.3 配制农药应在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远的场地进行;药剂应随配随用,已配好的应尽可能采取密封措施;开装后余下农药应封闭在原包装内,不得转移到其他包装中7.3.4 配药器械一般要求专用,每次用后要洗净,不得在河流、小溪、井边冲洗。
7.4 施药的一般规定7.4.1 施药前的要求7.4.1.1 当防治对象可用几种农药时,首先应选用毒性最低的农药品种;在农药毒性相当的情况下,应选用残留低的农药品种7.4.1.2 根据农药剂型和防治对象情况确定安全有效的施用方法7.4.1.3 根据农药毒性及施用方法、特点配备防护器具7.4.1.4 施药器械应完好;施药场所应备有足够的水、清洗剂、急救药品及必要修理工具等7.4.2 施药时的要求7.4.2.1 施药人员应配戴相应的防毒面具(防微粒口罩)、穿用防护服和手套等7.4.2.2 施药中作业人员不准喝酒、抽烟、饮水、进食、不得用手擦抹眼、面和嘴、避免过累、过热7.4.2.3 田间喷洒农药,作业人员要始终处于上风向位置,不许进入已喷过药的区域雨天、大风、高温季节(30℃以上)中午均不得施喷农药7.4.2.4 飞机喷洒农药要作好组织工作,施药区域边缘要设明显警告标志,有信号指挥,不能进入已喷区;飞机盛药容器应尽可能密封,盛装药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有专人指导7.4.2.5 库房熏蒸应设置“禁止入内”、“有毒”等标志;熏蒸库房内温度应低于35℃;熏蒸作业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轮流进行,并设专人监护。
7.4.2.6 农药拌种应在远离住宅区、水源,食品库、畜舍并且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不得用手接触操作7.4.2.7 施用高毒农药,必须有两名以上操作人员;施药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6h,连续施药一般不超过5天7.4.2.8 施药时不允许非操作人员在施药区停留;凡施过高毒农药的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7.4.2.9 临时在田间放置的农药、浸药种子及施药器械,必须有人看管7.4.2.10 施药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现场急救治疗7.4.3 施药后的要求7.4.3.1 剩余或不用的农药应分类贴上标签送回库房;已配制的余量药剂,在允许范围内应在次日施用7.4.3.2 盛药器械应消除余药、洗净后存放,一时不能处理的应保存在农药库房中待统一处理7.4.3.3 应做好施药记录,内容包括:农药名称、防治对象、用量、范围、时间及重返施药区的最短间隔时间属高毒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在施用后的规定期内,非专业人员不得进入施药区7.4.3.4 施药人员用的防护器具及时脱下清洗,施药人员应及时洗除污染8 废弃物处理8.1 被国家指定技术部门确认的变质、失效农药及淘汰农药应予销毁8.1.1 高毒农药一般应先经化学处理,而后在具有防渗结构的沟槽中掩埋,要远离住宅区和水源,设立“有毒”标志。
8.1.2 低毒、中毒农药应掩埋于远离住宅和水源的深坑中8.1.3 焚烧销毁的农药应在专门的炉中进行8.2 在非施用场所溢散的农药要及时妥善处理8.2.1 液态农药用锯木、干土或粒状吸附剂吸收清理,如属高毒且量大时应参照8.1.1条处理或施用8.2.2 固态农药及时清扫放于安全地方或施用8.3 农药废包装物严禁作为它用,不能乱丢放,要妥善处理;完好无损的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统一回收;高毒农药的破损包装物参照8.1.1条处理8.4 大量废弃农药的处理方法、处理场地应征得劳动、环保部门同意,并报上级部门备案8.5 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必须戴用防护器具等9个人防护9.1 呼吸器官护具选用原则9.1.1 接触、使用高毒(含国际卫生组织WHO规定的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在闭式场所(如温室、仓库、畜厩等)中把中毒、低毒农药作为气雾剂或烟熏剂使用时,均应根据农药特性选用符合GB2890或GB6220的防毒面具(如药剂对眼面部有刺激损伤,须戴用全面罩防毒面具)9.1.2 接触、使用中、低毒不挥发农药粉剂、烟雾时,应选用符合GB6223的防微粒口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