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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精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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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GB 50174-9350174-93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A=K∑S (2.2.2-1) 式中 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 K--系数,取值为 5~7; 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N (2.2.2-1) 式中 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 4.5~5.5(m2v/台) ;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二、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 1.5 倍 第 2.3.4 条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二、机柜侧面(或不用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 1.2m; 三、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 第四章 建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机房的主体结构宜采用大开间大跨度的柱网,内隔墙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第 4.1.2 条 主机房净高,应按机柜高度和通风要求确定宜为 2.4~3.0m 第 4.1.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楼板荷载可按 5.0~7.5kN m2 设计 第 4.1.4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第 4.1.5 条 主机房中各类管线宜暗敷,当管线需穿楼层时,宜设计技术竖井 第 4.1.6 条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 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 4.1.7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 第 4.1.8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各门的尺寸均应保证设备运输方面 第二节 人流及出入口 第 4.2.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设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部门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第 4.2.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5m 第 4.2.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设门厅、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员出入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应更衣换鞋 第 4.2.4 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更衣换鞋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 1~3m2 计算。

      当无条件单独设更衣换鞋间时,可将换鞋、更衣柜设于机房入口处 第 4.3.4 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第一类辅助房间的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四节 室内装饰 第 4.4.1 条 主机房室内装饰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并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减少积灰面,并应避免眩光如为抹灰时应符合高级抹灰的要求 二、应铺设活动地板活动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要求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要确定,宜为 200~350mm 三、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当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为静压箱时,四壁及地面均应选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饰面材料 四、吊顶宜选用不起尘的吸声材料,如吊顶以上及作为敷设管线用时,其四壁应抹灰,楼板底面应清理干净;当吊顶以上空间为静压箱时,则顶部和四壁均应抹灰,并刷不易脱落的涂料,其管道的饰面,亦应选用不起尘的材料 第 4.4.2 条 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室装饰应选用不起尘、易清洁的材料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减少积灰面装饰材料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易除尘 第 4.4.3 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内门、观察窗、管线穿墙等的接缝处,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第 4.4.4 第 电子计算机机房室内色调应淡雅柔和 第 4.4.5 条 当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设有外窗时,宜采用双层金属密闭窗,并避免阳光的直射当采用铝合金窗时,可采用单层密闭窗,但玻璃应为中空玻璃 第 4.4.6 条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给排水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第三节 气流组织 第 5.3.1 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应根据设备对空调的要求、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发热量以及房间温湿度、室内风速、防尘、消声等要求,并结合建筑条件综合考虑 第 5.3.2 条 气流组织形式应按计算机系统的要求确定,当未提出明确要求时,可按表 表 5.3.2 气流组织、风口及送风温差气流组织下送上回上送上回(或侧回) 侧送侧回送风口1.带可调多叶阀的格栅风口2.条形风口(带有条形风口的活动地板)1.散流器2.带扩散板风口3.孔板4.百叶风口1.百叶风口2.格栅风口3.孔板5.格栅风口回风口1.格栅风口2.百叶风口3.网板风口4.其它风口送风温差4-6℃送风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6℃6-8℃5.3.2 选用。

      对设备布置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第 5.3.3 条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出口风速不应大于 3m/s,送风气流不应直对工作人员 第 5.4.7 条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三种中的最大值: 一、室内总送风量的 5%; 二、按工作人员每人 40m3/h; 三、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第 5.4.8 条 主机房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设初效、中效两级空气过滤器,中效空气过滤器计数效率应大于 80%,未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或送风口 第 5.4.9 条 主机房在冬季需送冷风时,可取室外新风作冷源 第 5.4.10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气调节控制装置应满足电子计算机系统对温度、湿度以及尘对正压的要求 第五节 设备选择 第 5.5.1 条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和节能的原则 第 5.5.2 条 空调系统和设备选择应根据计算机类型、机房面积、发热量及对温、湿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的要求综合考虑 第 5.5.3 条 空调冷冻设备宜采用带风冷冷凝器的空调机当采用水冷机组时,对冷却水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 5.5.4 条 空调和制冷设备宜选用高效、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

      第 5.5.5 条 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 15%-20%的余量 第 5.5.6 条 当计算机系统需长期连续运行时,空调系统应有备用装置第一节 供配电 第 6.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庆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6.1.2 条 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质量根据电子计算机的性能、用途和运行方式(是否联网)等情况,可划分为 A、B、C 三级(见表 6.1.2) 表 6.1.2 供电电源质量分级项目等级ABC稳态电压偏移范围(%)±2±5+7 -13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0.2±0.5±1电压波形畸变率(%)3-55-88-10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0-44-200200-1,500第 6.1.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计算机系统有扩散、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 第 6.1.4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第 6.1.5 条 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计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第 6.1.6 条 当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一、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式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启动方式等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二、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 三、需要保证顺序断电安全停机时; 四、电子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时; 五、电子计算机系统联网运行时 第 6.1.7 条 当采用表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措施 第 6.1.8 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和隔离防护措施 第 6.1.9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 50Hz、电压 220/380VTN-S 或 TN-C-S 系统 电子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 第 6.1.10 条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 20% 第 6.1.11 条 电子计算机电源设备应靠近主机房设备 第 6.1.1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第 6.1.13 条 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应由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维修用电源插座 第 6.1.14 条 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 第 6.1.15 条 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第二节 照明 第 6.2.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 200、300、500lx 取值; 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 100、150、200lx 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第 6.2.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 二、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 三、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 6.2.3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 6.2.3 分为三级 表 6.2.3 眩光限制等级眩光限制等级眩光程度适用场所Ⅰ无眩光主机房、基本工作间Ⅱ有轻微眩光第一类辅助房间Ⅲ有眩光感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第 6.2.4 条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 6.2.4 的规定。

      表 6.2.4 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光源种类光源平均亮度ι(x103cd/m2)眩光限制等级遮光角Ⅰ20°管状荧光灯ι500Ⅱ、Ⅲ20°第 6.2.5 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表面 第 6.2.6 条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 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 1/5 第 6.2.7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 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 6.2.8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 0.51X 第 6.2.9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第 6.2.10 条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第 6.2.11 条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第四节 接地 第 6.4.1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6.4.2 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 四、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第 6.4.3 条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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