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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监管政策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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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Ø团体的定义 Ø团体业务的退保 Ø团体业务的账户管理 Ø团体业务的投保 (名单/明晰权益/协议) Ø团体业务的给付(受益人/相关手续/趸交趸 领) Ø团体保险产品(保证利率/分红/演示利率) Ø其他规定 目录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一 ) 1、《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05]62号) 1)团体保险定义 Ø 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 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Ø 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Ø 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解读—— •投保团体人数必须等于或大于5人; •参保条件是可约定的,例如:入司一年以上员工 •投保人资格:法人与非法人;内设机构或合法群众团体;项目部等公章 、合同专用章、工会章)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二) 2)关于业务经营 Ø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帐 户 解读—— •退保:从哪来回哪去 •退休给付、身故给付、残疾给付:个人账户 •离职给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已归属个人部分 •对于投保单位解散、兼并或改制等情况,需由投保人出具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开具的变更证明,可按投保人提供的现有账户办理转账。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三) 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 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除批单和附加批 注外,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 充或修改 解读—— • 保险公司可以与投保人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 的内容可以对条款责任进行细分、说明或针对服 务内容的细化等,但不能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改 变条款的退保、给付条件和金额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四) Ø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名单,并提供 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 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 解读—— • 确认方式可以多种,例如投保团体的相关通知、 投保团体盖章或签字的证明、相关会议纪要等 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同意或知悉相关事项即可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五) 3)关于统括保单 Ø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 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 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 保单;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 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4)关于销售资格 Ø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Ø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投保人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1)关于团体保险业务 Ø 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 金给付,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 Ø 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受益人才可凭投保人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 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提前离开投保人的, 必须在投保人出具有关证明后,受益人才能到保险公司按养老计划规 定的比例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养老金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七) 2)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Ø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趸领的方式,但 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3、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 1)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 Ø 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才能使用 Ø 保险公司承保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 议 2)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Ø 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支付手 续费、佣金或回扣。

      团体人身保险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 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Ø 对由保险公司员工承揽的业务,不得支付佣金、手续费 3)关于业务经营 Ø 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 Ø 团体养老金保单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4、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 Ø 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 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解读—— •各公司寿险保单最高保证利率为年复利2.5% 5、《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 26号 Ø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 分配盈余的70%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八)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九) 6、《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02]77号 关于演示利率 Ø 对于分红保险,暂定高、中、低三个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 6%、5%、4%,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

      并在利益演 示下,显著位置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色字说明:“该演示纯 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 能出现负值 解读—— • 演示利率包括保证利率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十) 7、 《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 发[1999]237号 Ø 各保险公司报备的险种条款与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 险金给付比例按照比例表执行 8、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 [2002]34号 Ø 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上限为5万元,北京、上海、广 州和深圳可提高到10万元 Ø 后续:中国青年报11月19日报道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一份通知将 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自2011年4月1日 起执行 9、《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07年第4号) Ø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 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Ø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 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 关书面文件。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十一 ) 11、《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Ø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 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 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 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 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 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十二 ) 11、《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Ø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 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的医疗保险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十三 )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十四) 12、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保监发 [1999]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 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 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 保险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十五 ) 12、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 财企[2003]61号 Ø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 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 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Ø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 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 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Ø 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 利费发生赤字。

      Ø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 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 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 有依据 • 合法 • 合规 • 稳健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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