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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校内讲师、副教授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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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7613399
  • 上传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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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校内讲师、副教授”评审办法(试行)为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师提高自身素质,尽快申 报并取得社会讲师、社会副教授任职资格,根据《安徽省高职 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 2009〕2 号)和皖教秘人〔2015 〕81 号文的有关 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基本条件第一条 基本素质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 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三) 具有良好的 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入职以来学期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四)具有高等学校教 师资格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延迟参加评定或取消参加评定资格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参加评定;任期内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延迟 2年参加评定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 1 年参加评定;任期内有 1~2 级教学事故者,延迟 2年参加评定3.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 为者,除取消当年参加评定资格外,再延迟 2 年参加 评定。

      4.学期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 1 年参加评定第二条 外语水平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第三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含网络学习)任务:2(一)申报“校内 讲师” 资格的教 师, 继续教育学时满 120 学时二)申报“校内副教授 ”资 格的教师, 继续教育学时 240 学时第二章 “校内讲师”资格条件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符合条件的,可 评定为“校内讲师 ”二)获得硕士学位(含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满 3 年或受聘助教职务满 3 年,符合条件的,可 评定为“校内讲师”三)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满 4 年或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满 4 年,符合条件的,可评定为“校内 讲师” 四)具有高校教 师资格,同时具有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为“校内讲师 ”第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 l 篇以上具有一定质量的教学总结,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学或科研论文 1 篇以上。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公共 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承担过 1 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承担过 1 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院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 1 次优秀等次四)担任班主任、员、实习管理、实验(实训)室建 设与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1 年以上第七条 专业实践工作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一)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 6 个月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二)专业课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三)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活动 1 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1 学期以上第八条 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第 1 项和第 2-9 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学或科研论文 1 篇以上二)编写(或参编)出版符合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 2 万字以上3(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 1 项以上五)通过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篇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承担行业企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参加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项目 1 项以上;或为企事业单位完成专业调查 1 项以上,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七)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获得院级以上教学奖励 1 项以上八)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院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三等奖以上奖励九)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第三章 “校内讲师”待遇及相关要求第九条 具有“ 校内讲师”资格的教师, 经本人申请,可以被聘为“校内讲师” 第十条 受聘为“ 校内讲师 ”的教师享受社会讲师在我院的同等工 资待遇第十一条 受聘“ 校内讲师”的教师,自聘任之日起,研究生学历要求在 2 年之内取得社会讲师任职资格,本科学 历要求在 3 年之内取得社会讲师任职资格否则,学院有 权取消其“校内讲师 ”任职资格及相 应待遇第四章 “校内副教授”资格条件第十二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 1 年二)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 4 年。

      三)1993 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 受聘讲师职务满 4 年四)受聘“校内 讲师” 满 5 年,聘期内在相关专业研究生班进修两年以上并取得相应学校结业证书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一)系统担任 2 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 1 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4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 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良好以上三)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员、 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1 年以上第十四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 6 个月以上,协助企 业开展技术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公共课教师应有参与专业建设或指导社团活动的经历 1 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1 学期以上第十五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一)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 目主要成员(前 5 名);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 1 年以上为优秀三)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奖励 1 项以上 (四)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 项以上五)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 1 项以上第十六条 教研、科研业绩具备下列第 1 项和第 2-9 项中的一项(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 3 篇以上,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二)编写省部级以上高职教育规划教材 4 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 4 万字以上 (三)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 5 名)或四类科研课题(前3名)1 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 1 项以上四)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 5 名)1 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 省级教学成果奖(前 5 名)1 项以上5(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 5 名)1 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 3名)2 项以上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参与完成企业、事 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 务以及科技成果转 化、推广、应用等项目(前3名)1项以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 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 10 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参与完成较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前3名),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 5 万元以上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 经专家鉴定,在行 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 1 项以上第五章 “校内副教授”待遇及相关要求第十七条 具有“ 校内副教授 ”资格的教师, 经本人申请,可以被聘为“校内副教授” 第十八条 受聘为“ 校内副教授 ”的教师享受社会副教授在我院的同等工 资待遇第十九条 受聘“ 校内副教授 ”的教师,自聘任之日起,研究生学历要求在 3 年之内取得社会副教授任职资格,本科学历要求在四年之内取得社会副教授任职资格否则,学院有权取消其“ 校内副教授”任职资格及相应待遇第六章 相关说明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 1 年以上含 1 年,1 篇以上含 1 篇,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时间计算到当年 12 月 31 日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限制时间截止到当年 10 月 15 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校内讲师”评定办 法〉、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校内讲师” 评聘实施细则〉的通知》(院字〔 2011〕37 号)和《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校内讲师” 评审实 施办法(修订)》(院字〔2012〕33 号文)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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