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docx
21页202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篇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阔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方法》进行学习、理解,驾驭《方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娴熟运用 第一部分 林改相关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常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 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三条 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接着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运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其成员只有运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运用, 其经营权受国家爱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变更自留山的运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全部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根据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刚好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爱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运用权;人与自然爱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赐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爱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运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运用权和林木全部权归属、利益分成、运用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爱护区或者森 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运用权人 自留山运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运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2、责任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四条 规定, 责任山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承包方必需与发包方签订全区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承包期限为73年,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享有责任山的运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并允许继承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已签订有承包合同,但没有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期限的,要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着承包责任山已落实到农户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迁,其要求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保留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接着承包 承包的林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变更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 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经营,承包方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 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五条 规定,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凡相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按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数承包到户;不相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下列方法之一处理: (一)通过招标、拍卖、出租、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安排; (二)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接着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安排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安排 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种植的林木,由该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方法,林木处置后,林地运用权收归集体,并根据本条前款的规定落实经营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安排或公益事业,其中73%以上应当安排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安排方案应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谁种谁有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 第六条规定, 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的林木,坚持“谁造谁有,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确定林木全部权和林地运用权第十七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经济组织全部且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林木全部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方法,林地运用权收归集体,落实经营主体后登记发证 5、林地流转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七条 承规定,承包方可以在肯定期限内将全部或者部分林地运用权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林地运用权转让给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已经实行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订正 篇二: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夫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夫同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夫得实惠、生态受爱护;坚持敬重农夫意愿,确保农夫的知情权、参加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是什么? 退耕还林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了涉及到退耕还林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包括: 1)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直辖市,组织有关部门探讨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方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
2)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安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安排的汇总、基建年度安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4)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心财政补助资金的支配和监督管理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的退耕还还草以及自然草场的复原和建设有关规划、安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的监督检查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7)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沙化预防制度包括哪些? 沙化土地预防措施包括8个方面内容,监测是预防土地沙化首先要实行的法定措施对一部分土地实行封禁爱护也是重要的预防措施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制度 1)要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因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2)在沙化土地上禁止砍伐灌木、药材及其他沙生植物 3)牧区限牧和草原爱护制度包括: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制度,草原建设管理制度,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改放养为圈养制度。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制度 5)禁止在沙漠边缘和林地、草地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安排地组织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6)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7)在沙化土地封禁爱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8)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爱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指农夫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对农村土地的运用权它集中体现在农夫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经营自主权制度、收益权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给予农夫自主经营权,有利于调动农夫的生产主动性,解放农村劳动力,促进产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需长期坚持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担当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2)依法爱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运用制度做了哪些详细的规定? 为了对土地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合理地运用土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运用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的新制度,实现了土地管理的方式的重大转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②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限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别爱护 2)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制度为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的除外” 3)土地运用权转让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