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回避制度.doc
2页XXXXX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完善的回避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重要基石,也是保障廉洁从政的重要措施 一、工作需要回避的情形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本人同时为行政相对人或与行政相对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工作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的 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私下会见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二、回避申请的提出 一是工作人员主动提出工作人员发现或认为自己属于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是行政相对人及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提出行政相对人发现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一类情形中不利于己方情形时,或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1.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同时,应当说明要求回避的理由,包括具体属于法律规定的哪种情形,还应提供有关证明其理由的线索或情况,以便审查 2.对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提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3日内做出接受回避申请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做出不接受回避申请的书面决定 3.单位在做出不接受回避申请决定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有权在收到此项决定时向原决定单位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工作回避以及违反回避的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做出前,应当暂停参与相关工作回避决定或复议决定做出后,回避的人员不得参加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审理、讨论、审核、处罚决定等相关工作,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资料,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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