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课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ppt
31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含义,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三)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在国际私法上,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诉讼被称为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指的是含有国际因素的民事诉讼即在有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人和事,或同有关国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四章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六项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二)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三)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四)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六)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的权力或权限,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就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究竟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1.,属地管辖权原则,2.,属人管辖权原则,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括:,1.,级别管辖,根据,民诉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对于非重大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2002,年最高法院,涉外管辖规定,,将涉外民商事案件分为,5,大类: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这,5,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即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一般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3.,特殊地域管辖,民诉法,第,241,条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下,对于以该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以下列四种连接因素作为行使管辖的根据:,(,1,)以行为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侵权行为或者其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双方当事人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3,)以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以便于判决的执行;,(,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以机构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案件的管辖权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协议所指定的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1,)明示协议管辖,(,2,)默示协议管辖,5.,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指的是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民诉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四)诉讼竞合及其管辖,1.,诉讼竞合的概念,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从各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类型来看,法院管辖权可分为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拒绝管辖三种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诉讼竞合的管辖,由于诉讼竞合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国家间在管辖权行使上的冲突,因此,各国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或采取不同的方式对诉讼竞合加以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禁止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审判法院,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五)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大局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四、涉外送达,(一)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方式进行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诉法第,245,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二)受送达人不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邮寄送达,7.,公告送达,8.,其他方式,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五、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一)答辩期间,民诉法,第,246,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长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关于被上诉人的答辩期间,,民诉法,第,24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二)上诉期间,依据,民诉法,第,247,条的规定,涉外上诉的法定期间为,30,日,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能提出上诉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延长期间,但是否准许延长的决定权取决于人民法院三)审结期限,民诉法,第,24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35,条、第,169,条规定的限制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六、涉外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申请,(二)申请人的责任,(三)涉外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四)涉外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执行,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七、域外调查取证与涉外民事诉讼证据规范,(一)域外调查取证,1,国际公约中关于域外取证的程序规定,2,驻外使领馆的域外调查取证,(二)涉外民事诉讼证据规范,1,起诉时需证明案件为涉外案件,2,在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3,证据必须附中文译本,4,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适用法院地法,5,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我国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八、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涉外仲裁,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
一)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管辖,(二)财产保全上的协助,(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1.,仲裁裁决的效力,2.,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审查和处理,第二节 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和种类,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各国因法律制度不同,对司法协助行为范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归纳起来,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民事司法协助的行为范围仅限于送达司法文书、询问证人、调查证据广义说认为,司法协助不仅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而且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我国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与实践中,一向都采用“广义说”第二节 司法协助,二、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其目的在于为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可能的帮助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表现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根据,民诉法,第,263,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一般司法协助,主要有三种途径:(,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2,)通过外交途径进行;(,3,)通过本国驻外国使领馆的途径。
第二节 司法协助,三、特殊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法院在一定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具体而言,特殊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一)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1.,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第二节 司法协助,民诉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节 司法协助,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民诉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是:,(,1,)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2,)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式,第二节 司法协助,(,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当事人申请和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国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条约中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该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第二,依据作出判决的国家法律规定,该判决尚未生效或者不具有执行力;,第三,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无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的代理;,第四,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第五,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第二节 司法协助,(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民诉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