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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住建委130号文.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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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深入治理领域内发承包双方的突出问题,北京市住建委重点针对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作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划分责任,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下面,我们就根据《通知》的要求,解读总承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建设单位(业主)1总承包方和分包方2一、建设单位(业主)(一)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解读上述规定的意义旨在禁止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需要压缩定额工期的,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步骤,否则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0万-50万的罚款• 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 建设单位要求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显示因此增加的费用,且不得压缩超过定额工期的30%;• 压缩超过定额工期30%的,处以20万-50万的罚款。

      二)不得指定分包和重要材料不得指定供应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八条: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解读禁止甲指分包,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禁止甲供材,否则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三)暂估价和暂估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和暂估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解读• 1.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若超过 ,则招标文件不能备案,需整改满足条件后方可再次发包;• 2.暂估项目满足如下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当招标发包•(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一)质量安全负全责,分包不服管理担次责•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解读上述规定明确: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所有安全、质量负责,不因分包和供应商是否为甲指而发生任何改变,但如果总承包单位能够证明己方尽到必要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所发生事故是由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造成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二)六种违规要将留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 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 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1. 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2.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3.施工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分包合同未备案的;• 5.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的;• 6.外施劳务企业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 7.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解读• 上述规定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七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材料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外施劳务单位未在建委外管处备案、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行为将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三)五种违法要通报•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通报其注册 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转包工程的;• 2.违法分包工程的;• 3.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4.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解读• 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五种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材料设备不合格造成事故责任、因总包、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结算争议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签订阴阳合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将被限期在本市区域内承接新工程,属于外省的,通报企业所在省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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