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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公司发展路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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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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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互保险公司发展路径一、国外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路径(一)早期的相互保险制度:互助理念的实践相互公司作为投保人自愿联合、相互扶助、分担风险 的一种组织形态,与保险这种集腋成裘、分散风险并给予补 偿的经济制度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在现代保险制度发 展的初期,各国都陆续出现了相互型的保险提供者1756年英国出现的公平保险公司以及1778年德国汉堡 地 区 出 现 的HamburgischeAllgemeineVersorgungs-Arstalt,通常被认 为是现代相互保险公司形态的起源在此之前也存在过一些 原始的、小规模的互助协会,如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后出 现的火灾互助保险社,1735年美洲大陆出现的家庭火险互助 社,但这些早期的互助组织大多以即收即付制为基础,缺乏 以精算学为基础进行经营的现代保险的一些基本要素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路 径各有特点在德国,19世纪20年代诞生的相互型保险公 司——科达牛命,提出了一种德意志型的相耳公司形式,侧 重于强调成员的民主自治权利它的运作及其理念在半个多 世纪后深深影响了口本保险业口本最大的保险公司一一第 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的创始人矢野恒太在考察研究德国相 互保险公司、特别科达生命之后,从19世纪末开始在口本 积极倡导相互型保险机构的设立。

      他在1894年将自己设立 的共济五白名社改组为具有相互主义思想的人寿保险公司, 并在1902年创立了日本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第一生命 保险相互公司在美国,经营财产和责任险的相互保险公司通常是某 一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的企业主在劝说股份保险公司降低保 费未果后,组织起来为自己的企业承保其特点是保费低, 且只承保某一行业内那些风险系数比较低的项目这些保险 公司会定期派人到承保的企业中去做检查,对风险发生的可 能性进行评估,同时还会向企业推荐防范措施,充分体现出 投保互助救济的特征总的来说,早期的相互保险制度是在中世纪的互助救 济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开始尝试运用现代保险精算技 术来合理确定保费水平它基本上不存在法律的明确约束, 而是通过互助保险组织的章程或合同条款来确立投保人与 公司间的关系,更多地体现着“片助”与“保险”之间在理 念上的贯通二)相互保险公司在20世纪的发展:“社会本位”的 张扬20世纪初是相互保险公司发展的黄金吋期此吋,自 由竞争逐利的股份公司组织形式的消极一面已经暴露得比 较充分,因此主要发达国家的民商立法中都出现了 "社会本 位”的思想在保险领域,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带有社会互助互利色彩的组织形式逐渐得到社会公众更多的认同,得到了 法律上的正式确认。

      与此同时,现实中存在的一些股份制的 保险公司也开始向相互保险公司转型德国、日本在1901年分别制定了《保险企业监督法》 与《保险业法》,正式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它 与投资人所有的股份公司相对,成为保险企业经营形态的两 种基本形式在英国,《1856年保险公司法》出台时,相互 保险公司已经存在了 100余年,立法不过是再次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法人地位而口股份保险公司转制为相互保险公司也成为20世纪上半叶的一个突出现象在美国,从1900年至1936年间,至少 有15家股份制的人寿保险公司转变为互助公司,其中包括 当时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大都会、保平和宝德信推动这 一转型的导火索是以纽约州阿姆斯特朗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为首的一系列媒体与政府的调查活动,他们揭露了人寿保险业长期存在的欺诈性的交易手段和管理层肆无忌惮的自我 交易行为,号召所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都采用互助的所有制 形式尽管对股份制保险公司问题的揭露并不必然证明相互 保险公司不存在这些问题,但它毕竟与人们潜意识里对合作 性的保险组织的信赖完全契合,从而形成了对股份保险公司 转型的压力三)相互保险公司在21世纪的式微:全球化竞争的压相互保险公司在经历了一个世纪的辉煌后,在20世纪 末逐渐式微。

      9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上出现了非相耳化浪潮, 许多大型相互保险公司转制为股份制的保险公司,或正在考 虑转制有很多因素共同促成了这一转型,如在全球化竞争 环境下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对资本市场的需求,新技术的 出现,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合并热,企业经营行为模式的转 变,对管理层的激励,放松监管的金融环境等等从历史的角度看,相互制保险公司的非相互化并不让 人意外因为20世纪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时期,但资 本市场迅速提供筹集资金帮助企业扩大规模的优势,只有投 资人所有的保险公司才能享受因此,早在20世纪前半叶 的股份保险公司的相互化潮流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相互保险 公司逆潮流而动,转化为股份公司,以增加融资渠道和分散 投资的机会20世纪后半叶,由于经济的全球化,金融业的 全球化竞争尤其激烈,导致保险公司扩大规模的动机更加强 烈,成为90年代非相互化热潮背后的主要推动力量尽管如此,依然有一些大型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众多的 小型相互保险公司继续存在特别是小型的、地区性的、专 业性的相互保险公司,由于信息成本较低,投保人对管理层 的约束能力较强;保险人同质性较强,在外部融资需求等方 面与大公司有较大差异,因此相互所有制的优势在这些保险 公司中依然有比较突出的表现。

      二、相互保险公司立法与发展路径之间的关联从主要保险市场国家中保险业的历史发展来看,相互 保险公司与整个保险行业i样,是先有实践,后有立法在 19世纪后期公司法、保险法逐渐兴起后,相互保险公司作为 一种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组织,其法律依据源自保险法和商 事法(包括组织法与合同法)两个方面,公司法仅仅是为相互 保险公司的运作提供了一种组织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保险 监管的引入也对相互保险公司这…组织形式的发展产生了 相当大的影响一)保险法与公司法共同构筑相互保险公司的制度框 架从各国立法来看,“相互保险公司”主要是在《保险 法》中明确提出的概念,《公司法》中通常没有单独规定这 种组织形式例如,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日本《保险 业法》中都有关于“相互保险公司”专章,对这一组织形式 的概念、定位、运作方式、投保人作为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等给予了具体的规定英国的《保险公司法》以及美国各 州的《保险法典》虽然没有如德、日立法中那样详细的规定, 但也都提到了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并针 对其特点制订了详简不一的监管规则另一方面,各国都将相互保险公司,特别是规模较大 的相互保险公司视为一种类同王公司的社团法人,准用于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组织结构的一般规是。

      例如,德国《保 险企业监督法》第34-36条就明确规定,德国《股份法》关 于公司董事、监事会、股东大会等规则适用于相互保险公司 小型相互保险公司也可以适用互助社法(如英国)或者合作 社法(如德国)当然,相互保险公司虽然适用股份公司法,但相互制 的所有权结构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之间的区别依然体现在公 司治理机制上例如,对于公司重大问题原则上实行成员一 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经营活动的收益返还给投保人等等按 照企业组织理论,相耳所有制的天然优势在于缓解投保人与 保险公司、特别是其所有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避免 了股东过度将保费用于股利分配而损害投保人利益相比之 下,股份公司能更好地控制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二)相互保险公司独特的发展路径对立法内容影响很 大国际上现有的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多源自20世纪前半叶 的股份制公司转型,这一独特的发展路径对各国相互保险公 司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反映在各国《保险法》对相互 保险公司设立要件的规建上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和股本投资,其运作主要 依赖成员缴纳的保费,因此与股份保险公司相比,相互保险 公司在创立阶段有一些非常特殊的问题,例如应当有多大的 创始资本,如何筹集,是否需要等投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公司 才能设立,等等。

      特别是对于大型相互保险公司的设立,这 些问题可能至关重要保险法中既然需要确立相互保险公司 这一特殊的组织形式,就需要对这些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 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各国保险法在20世纪初定型吋,相 互保险公司耍么存在已久,耍么就是大型股份公司转型而 来,转型前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盈余来退还公司股东股金,有 足够的保单以应付公司的营运因此,各国保险法似乎并没 有对上述设立中的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例如,德国《保险 企业监督法》仅要求相互保险公司章程来规定公司开办的组 织基金,包括设立的费用、保证金和营业基金的来源、使用 条件以及偿还方式(第22条)即便个别国家的立法中有规 定,也看不出任何规律性例如,日本《保险业法》规定了 最低10亿日元的基金以及100个投保人作为创始成员的条 件但是,其最低基金的标准同样适用于股份保险公司从理论上说,保险公司在设立阶段可能并不需要多少 资金,相互保险公司由于成员有分摊的义务,对创始基金的 需求可能更低但是,当前各国的保险立法出于保护投保人 利益的考虑,强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倾向于在立法 中规定一个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如果把它类推适用到相互保 险公司的创始基金方面,可能不利于人们自发地设立新的、 规模较小的相互保险公司。

      三)保险监管立法的发展潜在地削弱了相耳保险公司 的优势保险立法的核心是保险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870 年英国的《人寿保险公司法案》首先关注到了清偿能力问题, 要求所有新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都需要向法庭缴付20000英 镑存款保证金,以保证日后对投保人的偿付这成为日后各 国保险监管立法的雏形然而,对于相互保险公司而言,保险监管的引入却在 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其相对于股份保险公司的体制优势本 来,相互保险公司由于不存在以盈利为口的的股东阶层,其 全部的收益都用丁回馈作为成员的投保人,因此史注重对投 保人利益的保护这也是相互保险公司相对于股份公司对投 保人更有吸引力的地方但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建立的 保险监管机制强调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的保持,对公司的保 费收入、使用与分配施加了诸多限制这些监管措施通常同 时适用于相互制与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但它对降低股份保险 公司的所有制成本效果最为显著因为,股份保险公司由于 股东盈利动机的驱动,通常可能发生过度分配,从而损害投 保人利益的行为保险监管提出的强制性准备金留存要求, 抑制了股份保险公司管理层以及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滥用和其他利己行为,从而减少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股东以及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据调查,绝大部分的股份保险公司如今都对投保人给予分红这样一来,相互保险公司传统上基于 特殊的所有权结构而产生的制度优势就被极大地消解了四)保险公司的规模化运作模糊了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在管理机制上的区别相对于股份公司而言,相互保险公司具有自我管理、 共同决策、耳助共济的特点但是,在大型的相耳保险公司 中,相互保险公司这些特点很难发挥出来第一,由于投保人人数众多,事实上很难参与公司事 务的决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落在董事会及管理 层身上,其内部组织与治理结构与股份保险公司已经没有多 大区别,“经营者支配”的色彩越来越浓,投保人对于作为 相互保险公司成员的身份认知也越来越淡第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公司组织中的另一种组织成本一一业主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凸显出来,难以消解 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不上市,缺乏控制权市场对管理层的压 力,相互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处丁一种自我任命、永久存续的 状态,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第三,由于投保人的多元化,大型相互保险公司也很 难象早期那样对投保人的特殊风险与偏好给予特别的关注, 遑论指导投保人降低风险了这也使得相互保险公司对于投 保人不再具有特殊的吸引力从上述因素来看,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公司转型 似乎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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