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税法原则及案例.doc

7页
  • 卖家[上传人]:飞****9
  • 文档编号:127595876
  • 上传时间:2020-04-03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69.50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题 目: 税法原则及案例分析姓 名:李思琦学 号:1207614016专 业:国际会计年 级:12级班 级:12713任课教师: 陈璐20 14 年 10 月 目 录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1(1) 税收法律主义.........................1(2) 税收公平主义.........................1(3)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2(4) 实质课税原则......................... 2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3(1) 法律优位原则.........................3(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6(4)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6(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6)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6 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

      任何国家的税法体系和税收法律制度都要建立在一定的税法原则基础上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一)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的产生是历史上新兴资产阶级领导人民群众与封建君主斗争的直接结果,它与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的产生发展密切相关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二)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是近代法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与其他税法原则相比,税收公平主义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等时,以其获得收入的能力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标准,但收入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消费水平可作为补充指标;当人们的负担能力不等时,应当根据其从政府活动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缴税或使社会牺牲最小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其基本思想内涵是相通的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得到全面的贯彻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例如对税务执法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要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由于税收公平主义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主义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因为对一部分纳税人的特别优惠,很可能就是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 【案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实施加征的规定,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主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高收入高征税 (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税务机关用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税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纳税人因此而少缴的税款也不必再补缴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

      (四)实质课税原则 即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也就是说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而要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税要件,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人义务反之,如果仅仅是形式上符合课税要件,而实质上并不满足时则不能确定其负有纳税义务之所以提出这一原则,是因为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与内在真实之间往往会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若从表面看,应按其确定的价格计税但是,这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与一般法律部门相比,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十分紧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性,税法体系变得越来越庞大,内部分工越来越细致,立法的层次性越来越鲜明。

      不同层次税法之间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越权或空位也就更容易出现,因此,界定不同层次税法的效力关系十分必要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在税法领域内坚持这一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经济决策,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较为有效否则就会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对纳税人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税法对这一原则的适用也有例外 【案例】1991年我国停征建筑税而代之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对在建项目原来的建筑税“政策性减免”按新税法办理其原因在于将在建项目以新税法实施时间为准分别实行 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在技术上比较困难一些国家在处理税法的溯及力问题时,还坚持“有利溯及”原则即对税法中溯及既往的规定,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规范的是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而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六)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即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案例】纳税人张某和税务所在缴纳税款上发生了争议,张某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复议机关才能受理张某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使用原则中的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