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位授予条例(可编辑).docx
16页学位授予条例第一篇:学位授予条例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名左右委员组成,任期二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会成员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由校长提名,校党委讨论决定,报上级备案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主席由院系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分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负责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审议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成绩和学术水平,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负责制订所属各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审议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议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5.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 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对本校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院系、学工部、教务部分别审查相关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教务部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学位课程加权平均绩点低于1.5者 第四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填发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必须在其毕业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篇: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办1988(012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 [2022]4号)的精神,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条件: 1. 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读时间不超过2年半(5个学期)。
2. 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公共外语水平和专业课程成绩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外语水平要求: 网络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① 参加由在读学校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当次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大学法德日俄等科目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参照当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最低线②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考试,获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以上成绩均以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四年内产生为有效 (2)专业课程成绩要求: 1.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总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2. 网络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国高等院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 3. 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0分(中)及以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2. 在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条、申请、审批程序: 1.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 院系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 3.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上公示一周,然后报学校教务处复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院系通知 4. 教务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委托院系告知其决定 第四条、申请人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申请后,经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在6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学位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湖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湖南中医药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等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系、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院系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进行复核,由教务处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对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且最终平均学分绩点≥2.0;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对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主修专业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同时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0者,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六条 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取得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证书,并通过湖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课程考试,同时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 一、三款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毕业时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本科专业毕业证书者; (二)在修业年限内违反考试纪律,有考试舞弊行为者; (三)在修业年限内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对属于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时,如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可同时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时间按授予日期填写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学校可予以撤销并收回学位证书 第十条 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境外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以往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篇:西安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精选) 西安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前略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违纪等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2022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五年制重修总学分超过30学分(含30学分)的毕业生;但学生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或毕业论文答辩优秀者,可将标准减少两门课程或6-8个学分注:我们专业没有论文答辩) 第八条:虽有第七条 (四)所列情形,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位: (一)毕业时成绩(平均绩点)排列名次为本专业前5%者; (二)当年考取研究生并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个人三等奖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者 第五篇: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2022修订)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学位办、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 结合学校近年来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2022年修订的《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给予修改,经过2022年6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至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望遵照执行并组织相关人员及学生进行学习。
特此通知 九江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 通知 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