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证明制度讲解.ppt
46页第十章 证 明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明的概念 刑事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当事人及其委 托的辩护人、代理人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 定犯罪是否发生、谁是犯罪分子、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 案件事实的活动 刑事证明具有以下特点: Ø 刑事证明的任务是,查明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 诉讼的过程也就是证明的过程司法工作人员办理刑 事案件的首要职责就是进行证明活动,收集、核实和运用 已知的证据事实,去证实、查明未知的案件事实,达到案 件的真实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Ø 刑事证明是一种揭示、认识案情的复杂的实践和逻辑思维 活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反复认识案件的过程,使 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相统一的过程 Ø 刑事证明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 刑事证明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刑事证明的过程是一个执行法律的过程证明的法律形 式刑事证明区别于其他证明的基本标志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首先,法律对证明的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要求都要 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要受到诉 讼程序和诉讼时限的约束;违反诉讼程序和诉讼时限的证 明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
Ø 刑事诉讼的证明是一个过程,它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判断 证据和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并得出结论的全部活 动 第一节 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证明的意义 •刑事证明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本环节,它直接关系着诉 讼的结局与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十分重 要,是公安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既是、准确地惩罚犯 罪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 所在 •刑事证明活动直接体现刑事诉讼的价值和作用,刑事证明 活动直接体现着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着人类进步、 文明、民主与法制的水平 第二节 证 明 对 象 刑事证明对象的概念、意义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一 切案件事实用已知的刑事证据事实去证实的那些未知或 待证的案件事实,即为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第二节 证 明 对 象 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关于由实体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这 部分事实是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是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定罪量刑的事实。
包括: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其内容大 致可以归纳为三类: §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方面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第二节 证 明 对 象 • 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发生这是刑事诉讼中首先应当进行证 明的内容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这是刑事案件的主 要事实,是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核心问题 • 犯罪过程,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方法、动机 和目的等这些内容直接影响到定罪和量刑,这几个方面 的内容,又是相互关联的 • 有无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 • 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也 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明对象因为因果关系是定罪量刑 、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第二节 证 明 对 象 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方面的事实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情况;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情况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对定罪量刑关系密切,都应是证明 对象的范围 第二节 证 明 对 象 v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v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有关情况。
刑法对犯罪实施者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责任 能力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不满14岁的人,已满 14岁、不满18岁的人,精神病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累 犯) v犯罪后的表现 犯罪后的表现关系到对其是否处刑和处刑轻重犯 罪后有无主动挽救因犯罪造成损失的行为,贪污被揭露后 是否积极认罪、主动退赃;) 第二节 证 明 对 象 Ø程序法事实 除了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实体法 方面的事实外,刑事诉讼法中还要证明的有涉及刑事诉讼 程序的有关方面的事实这部分证明对象是指在办理刑事 案件过程中,在诉讼程序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第二节 证 明 对 象 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的重要内容,它包括: Ø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 事实 Ø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 Ø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 Ø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 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事实 Ø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司法工作 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下,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是 法官的“内心确信”,只要法官对证据形成了内心确认,便 达到所证明的要求。
用这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达到的程 度,只能是“高度的盖然性”英美法系国家奉行“排除一切 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证明标准 所谓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经过比较 和审查判断以后,足以排除合情合理的怀疑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 条、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含义有二: §诉讼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定、充分的程度 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情节都必须查清就一个刑事案件而言,其事实情节包括 七个要素,在古罗马法中称作“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 、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证据确实、充分中的“确定”是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 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 • 首先,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造 出来的东西 • 其次,证据必须确是与犯罪事件有关联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在“量”上的要求,证据的量因案件 而异。
证据的确实和充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确实,是就个别证据而言的;充分,是就全案证据而 言的充分又以确实为基础,证据的确实与充分,是互相 促进、互相渗透和互相转化的只有把握住质与量的统一 这个证据的“度”,才能真正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 犯罪定罪量刑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对于判断一个案件的查证工作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的具体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 每一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 ; • 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 • 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合理的 排除; • 结案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 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可能 再有其他的可能性 以上五点紧密联系在一起,必须同时具备特别是“唯 一”性、“排他”性,是衡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根本性要求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证明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60条、第 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89条对证明程 度从不同方面提出了要求在立案、拘留、逮捕 、起诉等不同的阶段和环节上,诉讼的证明要求 有所不同。
Ø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 证明要求比较低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有两条: §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不管是否查明了犯罪嫌疑 人;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Ø 拘留时的证明要求 拘留是比较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证明程度自然应比立案要求 高《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 疑分子,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的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Ø逮捕时的证明要求 关于逮捕的证明要求,《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又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 罚”; 什么是“有证据证明又犯罪事实”?根据1998年1月19日六 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 定,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Ø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 证明标准是一致的都应该是案件事实、情节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质上达到排他性的要求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疑案处理原则 疑案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实施的证明证据不足,没 有达到证明标准,因而难以决断的案件 对于“疑案”的处理,不同的证据制度采用不同的处理 方法在实行有罪推定的封建专制主义诉讼制度下,是按 照“疑罪从有”来处理的 与“有罪推定”相对的是“无罪推定”,要求对疑案的处 理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加以解释和处理即被告人有罪无 罪难以确定时,按被告人无罪处理;被告人罪重罪轻难以 确定时,按被告人罪轻处理 第三节 证 明 标 准 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确认无罪推定的原则,有 罪推定的影响还比较严重 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修改刑事诉讼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吸收了“疑 罪从无的处理疑案的原则”,从而在立法上解决了我国长 期以来关于疑案处理的问题 第四节 证 明 责 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一词,最早规定在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 拉比法典》之中,其后的罗马民事诉讼对其内容和原则都 作了明确规定。
其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就要提出证据 证明” 第四节 证 明 责 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的含义和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 • 在法庭审判阶段,控诉方(公诉人或自诉人)负有证明被 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 任 •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 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负职务上 的证明责任 第四节 证 明 责 任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原则主要是: • 证明责任首先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 共同负担; • 否定诉讼主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责任 •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仅调查、收集有罪和最 终的证据,同时调查、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轻罪和免予刑事处罚的证 据,是他们依法行使辩护权力,而不是义务,不能把证明 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 不能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 自己有罪 第四节 证 明 责 任 公诉、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Ø 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 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他们对其负责侦查的 案件必须全面收集证据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对其诉讼主张应当提出充分、 确实的证据,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因此,自诉人 负有证明责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提出了反诉,反诉 一旦成立,反诉人也要承担与自诉人同样的证明责任 第四节 证 明 责 任 Ø 控诉方对其指控的犯罪始终负有证明责任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的责任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