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docx
1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观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模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综合承载才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进展,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举行了初审为巩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刊载,广泛征求我市社会各界的修改观法修改观法请于8月5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392802270@.com 联系人:武玉霞联系:88668556(兼) 邮政编码:410013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模范地下管线工程创办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创办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创办、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播送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好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概括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好 第六条激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激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创办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举行投诉或者举报 其次章规划与创办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务必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贯穿,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创办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根本创办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好监视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实施年度筹划管理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年度筹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年度筹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观法 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年度筹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处境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理由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年度筹划管理的,创办单位应当事后书面报告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年度筹划安置工程创办,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年度筹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承受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操纵点标高等内容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创办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接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开呈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合作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与道路同步创办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创办单位嘱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举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单独创办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创办单位嘱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举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工程创办(道路创办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工程创办单位嘱托相应资质的单位举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创办的,可以由道路创办单位到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工程创办(道路创办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工程创办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应当合作 单独创办的,由地下管线创办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应当嘱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举行放线,并将放线结果反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面可办理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次十条与道路同步创办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创办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创办,合理安置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创办单位的统筹安置和管理 其次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应当嘱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举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形成切实、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根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创办。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创办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促使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实时举行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 其次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创办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举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其次十三条单独创办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举行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创办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创办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实时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 其次十四条创办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创办,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养护,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养护协议,并促使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地下管线养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创办单位应率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处境,制定管线养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 第三章运行维护 其次十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实时采取措施消释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好技术防范设施,定期举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好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好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市城乡创办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实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影响地下管线安好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创办建(构)筑物; (二)擅自由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笼罩、涂改、去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好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好、阻力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其次十七条创办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 其次十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实时处置,消释安好隐患,同时报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其次十九条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负责创办、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实时切实、综合利用和安好保密的原那么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创办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信息的切实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供给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五章综合管廊创办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创办应当按照规划创办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创办、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创办 综合管廊创办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模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进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创办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举行创办的,发改、规划、创办、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创办、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综合管廊创办、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本金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处境赋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修理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好监控系统,制定安好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合作和辅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举行巡查、养护和修理; (五)保持综合管廊感激,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实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举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好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好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安好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筹划,并采纳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