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解读.doc
8页《《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解读解读很久没有上传文档, 最近发现了几个好文档,上传上去,和大家一起分享《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解读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省经济发展中能源消耗方式仍以粗放型为主,消费结构仍以煤炭为主,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十一五“规划已确定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20%%因此,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成为我省经济社会 发展和奋力崛起需要解决的一个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4 月 21 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实施,将强化全民节能意识,优化能源配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高端声音 温家宝: 能源问题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必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动能源节约,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增加能源供给,调节能源需求,调整能源结构,努力开创能源工作新局面加强能源立法和规划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4 月 20 日在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研究部署当前能源工作时讲话 王金山: “十一五“时期,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20%%;2006 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4%%左右;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05 年《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用能:淘汰高耗能使用新产品“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为节约能源定下规则: 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不得新建、扩建 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其他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不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等生产销售单位应生产、销售低能耗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监督:限定能耗额规范用标识节能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监督能否到位《条例》规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赋予各级政府监督、检查节能的职权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和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以上不满 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由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未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以上不满 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监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5000 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年 1 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质监等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公布县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加强对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场:开发新能源投资新技术要保障节能,就需要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对此, 《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确定适合推广应用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定期发布推广使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名录省市县政府应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等相关重大节能工程应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攻关计划: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需要优先纳入计划的其他重大节能工程;利用余热、地热、矿井瓦斯、劣质煤、煤泥、煤矸石、可燃垃圾等发电、供热的,应按国家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能耗偏高供不应求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宏观管理和引导激励相结合的措施,促使用能企业用能效率不断提高,能源消耗有所降低据统计,我省 1981-2003 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 9.9 吨标准煤降到 2.18 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约 3.5%但是,这样的能耗率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主要行业如 石化、冶金、建材等能耗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主要以煤为主,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八成左右据统计,1995--2003 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由 4218 万吨标准煤增长到 6067 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率约 5.48%%,而全国平均增长率为3.5%;同期全省能源生产总量由 3188 万吨标准煤增长到 4819 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率 6.4%%,但每年要从外部调入的能源量平均为年能源消费总量的 25%%左右,这使我省由原来的能源净调出省变为能源净调入省,能源供需矛盾日渐突出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合理,在导致能源浪费的同时,大量消费煤炭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及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据统计,近几年全省每年烟尘排放量平均为 26 万吨左右,二氧化硫排放量约为 36 万吨左右,工业废气排放量平均为 3360 亿立方米左右因此,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奋力崛起要解决的紧迫任务必须通过立法引导和促进能源消费结构合理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筑物:设计新结构使用新材料城乡建筑物是节能降耗的重要载体《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范,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筑物设计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建造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向“垄断福利“说“不““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施包费制“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 16 条、第 38 条 【评析】:电力行业职工可以优惠或免费用电,燃气行业职工可以优惠使用燃气......近年来,发生在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今年全国““上,更是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垄断福利“说白了就是“内外有别“的一种社会不公,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资源,以市场行为经营对外,以福利分享照顾对内,让占社会成员极少数的单位职工享受优惠甚至是免费的国家资源在注重社会公正公平的今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制定法律,果敢打破“部门利益合法化“,取消少数人享受的“免费午餐“,正是以人为本、追求公平的真正体现向“耗能大户“说“降““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 10 条 【评析】: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 2003 年我省年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 264 户重点用能单位消费 3226万吨标准煤,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 53%%;万元工业产值能耗约2.76 吨标准煤,比全省 2.2 吨标准煤的平均水平高 21.4%%有关专家算了一笔账,如果这些重点耗能大户能降耗 10%%,一年就可节约 323 万吨标准煤,产生十几亿元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节能降耗,是节能成败的关键,更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关键一环而要监督耗能大户,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向“监测收费“说“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节能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 31 条、第 39 条 【评析】:一项法规只有得到落实,才能保证法律的执行效力《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明确规定节能监测制度,使节能执法监督有了有效手段,使《条例》实施有了保障但是,面对一些执法部门“监督就是收费“的利益驱动,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能否收费,很多法规在实施中却变成监督者、执法者收费的尚方宝剑,使执法失去公正性,人民对法规的信任度降低,对执法的权威性降低这部《条例》明确规定“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就是一个公告牌,既堵住了乱收费的心思,又堵住了乱收费的行为,更堵住了弄虚作假的行为,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维护了执法者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