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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可编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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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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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第一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 指导处 联系人:受理地址: 郑州市经四路8号联系: 0371-65900671 办理程序:审核、决定、颁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二十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四)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名称;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证明;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九)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不收费 收费情况: 第二篇: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财政厅受理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25号省财政厅会计处 1013房间 联系: 0371-65808028联系人: 范文亮 办理程序: (一)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 请材料报送省厅前,先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协助核实股东、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14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0个工作日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股东);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合伙人(股东)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

      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请示;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 3、股东×××同志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材料明细: 5、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汇总表; 7、《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或协议)》; 8、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的,应提供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9、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不收费收费情况: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注销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地、州、市(兵团)司法局提交注销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由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 2.注销决议或决定(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 4.注销公告(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5.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印章及全体律师的执业证原件; 7.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合伙人、个人所负责人、国资所主管部门分别对应承诺); 8.处理情况报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注销的如是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注销的如是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机关出具); 9.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对其所设立的分所存废提出处理意见和承诺 二、受理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销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条 四、审核、公告 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司 法局提交注销申请材料,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审查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注销的决定 受理机构: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办公: 0991-2956455 办理时间:10:00—13:30;16:00—19:00(周 六、日休息)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申请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正式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材料前,首先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提交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由司法部对核准名称进行检索,检索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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