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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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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一、 廷尉官名的由来廷尉主管刑狱,是汉代最高的司法官,为九卿之一〈〈宋书 百官志》载:"周时大司寇为秋官, 掌邦刑,秦为廷尉〈〈汉书 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颜师古注云:”应劭曰:听讼必质诸 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师古曰: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廷,主要是公平的含 义〈〈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韦昭〈〈辨释名》曰 :"廷尉、县尉皆古尉也,以尉尉人也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尉,本是军事将领的官职名,廷尉作为司法官,不仅 掌管普通案件,还可审理军队案件秦以前,司法官曾被称为司寇,战国时以"理"为狱官之名秦国在统一中国以前,已在朝廷设置 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员 这时廷尉的主要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称之为"诏狱",同时也有权处理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这一官职由秦开始设置,汉代承袭而来汉代的司法官体系,由皇帝直接管辖,最高的司法官仍为廷尉景帝六年曾更名大理 ,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时曾改名作士东汉光武以后复为廷尉 ,建安中又改为大理虽名称改变数次,但执掌始终未变二、 廷尉的执掌与机构设置廷尉掌管刑狱,既管刑事审判,又管理监狱。

      汉所谓"召至廷尉",即为入狱因此,廷尉不仅是 机构名称和官名,也是中央监狱名,如:"间步至廷尉中,候伺咸事"廷尉所辖监狱也称"廷尉诏狱" 〈〈后汉书 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百石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澈疑罪,皆处当以 报……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即西汉 武帝以后,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而东汉仅有廷尉和洛阳诏狱"迁廷尉,职典决疑,当澈平天下狱"廷尉主要的职责就是审理疑难案件,以使天下的监狱中没 有冤案为己任西汉廷尉的属官,据〈〈汉书 百官公卿表》有正、左右监 ,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置左右平 秩皆六百石下面简要看各属官的职责一) 廷尉正〈〈汉书 广川王传》:"天子谴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 "〈〈汉书 黄霸传》:"闻霸持法平,诏以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师古注曰:此廷中谓廷尉之中 宋祁曰: 庭当作廷)廷尉可以参加杂治诏狱,可以单独决疑狱,可见,其地位仅次于廷尉二) 左右监廷尉监分左右监,即廷尉左监和廷尉右监如〈〈汉书 丙吉传》:"以故廷尉监征"〈〈汉书 息夫躬传》:"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洛阳诏狱。

      "〈〈汉书 淮南王安传》:"上遣廷尉监与淮南中尉逮捕太子 "廷尉监的禄秩和廷尉正的相同,但是地位却略低于廷尉正与廷尉正一同派遣的是大鸿胪、 丞相长史、御史丞,而与廷尉监一同执行逮捕任务的是中尉和侍御史 ,中尉和侍御史要低于长史和御史中丞,而且,廷尉监的职务是逮捕,廷尉正的职务是杂治诏狱和决疑狱因此 ,可以得出监的职位低于正三) 左右平廷尉平简称廷平,又分左右〈〈汉书 刑法志》:"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 ,廷史路 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 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 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 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 ,季秋后请澈"(鞠狱,注引如淳曰:"以囚辞决狱事为鞠,谓疑狱也" 宣帝地节三年设置廷尉平四人 ,主要是取代原来的廷史,进行"鞠狱"的具体判案工作,并增强对司 法的控制〈〈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掌平决诏狱"除以上三种属官外,还有各种掾史如张汤就经常 "引正监掾史贤者"〈〈汉书朱博传》:"徙 为山阳太守,病免官。

      复征为光禄大夫,迁廷尉,职典决疑,当澈平大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 ,视事, 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于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 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 ,持以问廷尉,得为诸君覆意之’正监以为博苟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 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 ,材过人也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出奇谪如此,以明示下为 不可欺者"掾史被称为典法掾史〈〈汉书 兄宽传》:"以宽为奏澈掾,以古法义决疑狱"〈〈汉书路温舒 传》:”廷尉光以(路温舒)治诏狱,请温舒署奏曹掾,守廷尉史"掾史有奏澈掾、奏曹掾等,都有决狱判案的职责除此外,还有一些属官,如:〈〈汉书兄宽传》注引臣瓒曰:"〈汉注〉卒史,秩百石"师古曰:"从 史者,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既有卒史,又有从史东汉改变了西汉的属官,〈〈后汉书 百官志》云:"正、左监各一人左平一人 ,六百石"注云: 前汉有座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可见,只是人数发生变化,职责官阶都未变三、 廷尉的审判程序廷尉掌管刑狱,主要是审判活动杜周为廷尉"客有让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

      " "决狱",表示审判案件首先,廷尉直接审理三公九卿、地方太守和诸侯相及刺史等官的案件 而对于三公九卿还会用杂治的方法廷尉解决下级机关的疑难案件,接受奏澈则是司法的上级机关,〈〈汉书刑法志》记载:"高祖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 道官狱疑者,各澈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 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 朱博传》:"博迁廷尉,典决疑当澈,平大下狱"〈〈后汉书 百官志》:"凡郡国澈疑狱,皆 处当以报"汉代的审判是有一定法律程序可循的 如果地方官无法解决案件就报廷尉,廷尉还不能决断就报皇帝裁决"决疑当澈"就是指有疑难案件就上澈的判案程序疑难一般主要是关于如何适 用法律的问题因此从上报的内容来看 ,还要附上"当比律令",以有助于上级机关的决断看来 ,在汉代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审级设立的原因之一 ,从一个侧面反映汉代审判程序的设置状况 ,也标志着当时的法律发展程度官吏必须要 "当比律令"作为依据,才能出入人罪尽管由于官员或皇帝的品行和水平良莠不齐 ,也表现出法律程序发展的水平"光武时,有疑狱见廷尉曹史张禹,所问辄对,处当详理,御史册免廷尉,以禹代之。

      虽越次而授, 亦足以厉其臣节""傅贤为廷尉,每冬至断狱退回,流涕又,盛吉为廷尉,每冬至节,罪囚当斩,夜坐省狱,其妻执烛, 吉持丹笔,夫妻相向垂泪"每年冬至节气之时,廷尉都要集中处理一批案件而遇有重大案件,皇帝还会指派其他官员与 廷尉一起会审,称为"杂治"如东平王云狱,由廷尉梁相和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 ;丞相王嘉狱,由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等四、 廷尉的作用机制〈〈汉书 兄宽传》:"宽为人温良,有廉知(智)自将,善属文,然懦于武,口弗能发明也时张汤为 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数 年还至府,上畜簿,会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为奏 奏成,读之皆服,以白廷尉汤汤大惊,召宽与语,乃奇其材,以为掾上宽所作奏,即时得可异日, 汤见上问曰:前奏非俗吏所及,谁为之者?汤言兄宽上曰:吾固闻之久矣’汤由是乡(向)学,以 宽为奏澈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汉书 张汤传》:"是时,上方乡(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 〈春 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澈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澈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 奏事即谴,汤摧谢,乡(向)上意所便,必引正监椽史贤者,曰:"固为臣议,如上责臣;臣弗用,愚抵此。

      " 罪常释间即奏事,上善之,曰:"臣非知为此奏,乃监、掾、史某所为其欲荐吏,扬人之善解人之 过如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 ,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 诋;即下户赢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于是往往释汤所言汤至于大吏 ,内行修,交通宾客饮食,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调护之尤厚其造请诸公,不避寒暑是以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 ,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 ,依于文学之士丞相弘数称其美 "由上可知,汉代中央有三公九卿,地方有太守、诸侯相以及刺史等官 ,都可以实施司法职能因此,虽然廷尉作为专门的司法官享有一定的权力 ,审判案件还是受到一起杂治的官员的牵制 ,而且各种司法官都可以单独审理案件而不受廷尉监督 ,没有监察,分散了司法权力,降低了司法权威而皇帝还可以裁决重大案件并改变一些案件的判决 ,更降低了廷尉作为专门司法官的权威总之,廷尉虽然作为独立的司法官员存在,却不具有司法官员理应享有的权威;虽然能够审理很多 案件,却没有最终的判决权;虽然可以审理专门的案件,却受到各方面的牵掣这样的司法官,虽具 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却没有任何可以依赖的制度保护,他们唯一需要负责的人仍是皇帝。

      因此,这时候的司法官虽然和普通官员的职能已经有所分离 ,但仍然是官员间相互依赖的官制的一部分,离独立的司法审判还有很长的距离 而后来的刑部和大理寺就是由廷尉发展而来的中央司法机构可以说,秦汉所确立的廷尉司法官制度,使司法独立和专业成为可能,也是我国古 代司法官制度的重心所在参考文献:[1] 管子 小匡篇.有"弦子章为理".注云:"狱官也"〈〈礼记 月令篇》:"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 视折"[2] 汉书朱博传.[3] 汉书文帝纪.[4] 汉书朱博传.・[5] 汉书张汤传.[6] 史记杜周列传.[7] 通典卷二十五注引(汉官仪).[8] 通典卷二十五注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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