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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docx

31页
  • 卖家[上传人]:汽***
  • 文档编号:453895244
  • 上传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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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 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 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 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安全评估按照管辖业务分工,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评估时,应当由组织评估的省级、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 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内控人员组成评估小组, 成员为不少于5 人的单数第五条 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营业场所安全;(二)金库安全;(三)运钞安全;(四)自助机具、自助银行防范能力;(五)内部消防安全;(六)计算机安全;(七)案件防范能力;(八)枪支弹药管理安全;(九)其他。

      第六条 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一)询问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安 全评估事项做出说明;(二)查阅、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情况;(五)实地查看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六)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第七条 安全评估实行量化管理,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满分为 100 分银 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得分在 95 分(含)以上的,列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 95 分至 85 分(含)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85 分的,列为安全 防范不达标单位;其中累计得分低于 80 分的,列为治安隐患单位第八条 安全评估人员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 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安全评估记分表》评估完毕,应当将《安全评估 记分表》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对评估有异议或者拒绝签 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安全评估记分表》上注明第九条 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治安隐患,提出整改 建议。

      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 备查第十条 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打出相应的分值,出具 评估意见,并载明评估中发现的具体治安隐患及整改建议,经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形成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情况通报 给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 部门必要时,通报被评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对被评估单位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部门应当在接到 评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评估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 书》,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印章后送达被评估单位,并随时督促整改被评估单 位应当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整改结 果及时报告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银行业金 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工作考 核的内容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连续两次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负责 人予以奖励第十五条 对安全评估结果列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单位责任人予以警告;对列为治安隐患的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议该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给予单位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拒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拒不整改导致发生案件、事 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安全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对 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评估小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应当及时发现却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 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四)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 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 21号)执行。

      《安全评 估记分表》式样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商 业银行总行、各地方性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级别联合社以及邮政储蓄等省 级(含)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评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2、安全评估记分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情况,量化安全检查工作,确 保安全检查的实效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九部分,根据项目设定分值, 总分100 分对不符合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项目扣完为止)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一、营业场所安全(20 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营业厅、监控室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的 安防检测报告、营业场所周边环境状况,检查录像回放质量一)物防设施(10 分)1、二层以下窗户未安装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的扣 0.5 分;2、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的扣 0.5分;3、金属防护门锁具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4、场所周边、围墙防护不严密的扣 0.5分;5、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未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的扣 3分;6、现金出纳柜台结构不符合要求的扣 3分;7、现金出纳柜台宽度或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未安装透明防护板或安装的透明防护板无检测合格报告的 扣3 分;9、现金出纳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长、宽、高、面积及其以上封顶不符合要求的 扣3 分;10、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设置收银槽长、宽、高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11、营业场所未建卫生设施的扣 0.5 分;12、计算机房(室)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的扣 0.5 分;13、计算机房(室)未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的扣 0.5 分;14、未配备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或自动应急照明设备失灵的扣 0.5 分;15、未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的扣 0.5 分;16、未配备自卫器材的扣 0.5 分。

      二)技防设施(10 分)1、监控设备(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 0.5分;(2)营业场所门前区域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 0.5 分;(3)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 3 分;(4)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 0.5分;(5)运钞交接区未在监控范围内的扣 3 分;(6)非现金业务区未安装监控设备的扣 0.5 分;(7)场所内人员活动情况未在监控范围内的扣 0.5分;(8)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不是数字录像设备的扣 1分;(9)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显示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的柜员操作和客户脸部特征的 扣2 分;(10)视频监控系统不能辨别进出营业场所人员的体貌特征的扣 1 分;(11)录像资料保存不到 30 天的扣 2 分2、报警及其他技防设施(1)在已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未安装与公安机关 110 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的 扣3 分;(2)二级风险以上单位枪弹库、计算机房(室)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的扣0.5 分;(3)一级风险单位现金业务柜台未安装连续记录的声音复核装置的扣 1 分;(4)一级风险单位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或入侵报警装置不能 及时准确报告入侵异常事件的扣 1 分;(5)一级风险单位的入侵报警装置不具备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设 备联动功能的扣 1 分;(6)入侵报警装置没有记录打印功能的扣 0.5分。

      二、金库安全(10 分,保管箱库参照执行)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金库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的安防检测报告,检查 录像回放质量,制度、预案、出入登记等有关资料1、库房结构墙、顶板、底板六面非整体钢筋混凝土浇筑或采用其他有效防护的 扣 0.5 分;2、通风、防水系统不合格的扣 0.5 分;3、金库门不符合标准的扣 3 分;4、金库外隔离门不符合标准的扣 0.5 分;5、库区未安装2 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或入侵探测器不能准确探测报警 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的扣 2 分;6、在已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库区未安装与公安机关 110 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 急报警装置的扣2 分;7、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不能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的扣 1 分;8、守库室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的扣 0.5 分;9、守库室内未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的扣 0.5 分;10、守库室设置方位不能有效控制金库出入通道的扣 0.5 分;11、无人值守的业务库未安装声音复核装置的扣 1 分;12、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安防系统不能实现远程报警以及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 输监控的扣1 分;13、一级风险单位守库室未设卫生设施的扣 1 分;14、守库员未按照双人守库(含远程监控异地守库)的扣 1 分;15、使用枪支守库的,守库员使用枪支不熟练及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扣 1 分;16、业务库清点室未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或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不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操作情况的扣 0.5 分;17、消防系统不达标的扣 0.5 分;18、没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或责任分工不明确的扣 0.5 分;19、守库员对预案分工不熟悉的扣 0.5 分;20、业务库无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 0.5 分。

      三、运钞安全(10 分) 检查方法:检查运钞车车况,押运人员工作状态,制度、预案、登记记录等有 关资料1、自有专用运钞车使用率达 100%或全部租用专业公司运钞的不扣分;自有专 用运钞车使用率达90%以上不到 100%的扣 0.2 分;自有专用运钞车使用率达到 70% 以上不到90%的扣 0.5 分;自有用运钞车使用率达到 50%以上不到 70%的扣 0.7 分; 自有专用运钞车使用率不足 50%的扣 1 分2、自有运钞车未制定押运途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扣 0.5分;3、押运员不熟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责任分工不明确的扣 0.5分;4、押运员押运过程操作行为不规范或警惕性不高的扣 0.5分;5、运钞交接登记手续不齐全的扣 1分;6、押运员不穿防弹衣、不戴头盔的扣 1分;7、押运员警戒站位不合理的扣 0.5 分;8、长途(大宗款项)押运没有护卫车的扣 2分;9、运钞车交接款停靠位置不合理的扣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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