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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规划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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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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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程序规定(试行)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项目立项 - 3 -第三章 项目委托 - 3 -第四章 项目成果审查审批 - 3 -第五章 项目成果入库与验收 - 3 -第六章 项目付费 - 3 -第七章 附 则 - 3 -附件:1、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内审意见表2、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单位自审报告3、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预审单位预审意见4、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立项申请表5、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数据提供申请表6、保密承诺书7、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项目案卷袋8、项目审查申请书9、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各阶段审查资料及规划成果提交要求10、关于××项目××阶段的意见或会议纪要的回复说明11、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付费比例及资料提交要求12、项目付费申请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费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或审查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项目编制管理的总体程序分为项目立项、项目委托、项目成果审查或审批、项目成果入库、项目验收五个环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项目成果包括现状调研及方案、初步成果、送审成果、正式成果4个阶段研究项目包括规划研究、规划评估与论证、规划数据服务等,其成果一般包括开题报告、中间成果、结题成果3个阶段,视项目具体情况也可按合同约定的成果阶段进行审查战略规划、专项规划、概念规划、城市设计等项目编制与审查可参照法定规划执行,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主要包括须与城乡规划衔接、并在城乡空间上落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项目编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得出现人为影响项目委托、编制、审查、验收的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定程序组织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并对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负责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向审查机关提交自审报告和阶段成果,并对其规划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技术审查单位应核实规划编制阶段成果是否符合规划依据、是否衔接相关规划、是否达到深度要求、是否落实审查意见等,并出具预审意见,对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规划评审专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评审,主要从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审意见的准确性等方面审查,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其负责第五条 在规划编制项目管理中,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前期工作、技术审查、采购代理、专业评估等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六条 局各责任处室(分局、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提交项目立项资料,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范围及面积、费用建议等,交编制处汇总形成下一年度规划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初稿,经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年度规划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因客观情况可按程序调整经批准的年度规划编制项目由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 负责设计要点拟文,并按设计要点组织审查,完成项目入库和验收第七条 未纳入年度规划编制专项经费预算,但因工作需要必须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由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填写立项申请表并起草设计要点,报分管局领导同意(预算100万以上或重大项目需经局长审定)后,交编制处拟文报市政府申请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在设计要点发文前可由组织前期研究或专家咨询第九条 需委托省内单位及长沙市城乡规划中介机构库定点单位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参照《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市财政控制指导价及长沙市城乡规划设计服务市场标准确定其它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开支,按行业标准、设计要点及市场收费水平核定费用第三章 项目委托第十条 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方式包括定点政府采购、非定点政府采购和其他委托方式其中,定点政府采购是在长沙市城乡规划中介机构库定点单位中,通过定点谈判、定点指定等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非定点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其他委托方式包括方案征集和直接委托等方式第十一条 立项批复后,由编制处向市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组织委托,并按相关要求履行预算投资评审程序项目委托可选择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承办有关事宜,代理经费由中标单位承担规划编制项目委托过程由局监察室全程监督第十二条 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具体情况,可组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或设计要点答疑,但不得与其进行协商谈判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下、符合城乡规划中介机构库定点招标条件的项目,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采购。

      一般规划编制项目采用定点谈判,由谈判小组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供应商谈判小组由业主评委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在监察室监督下从《长沙市城乡规划设计定点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业主评委由分管领导确定因存在特殊原因且预算在30万以下(含30万)的规划编制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指定长沙市城乡规划中介机构库的一家规划编制单位作为供应商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除涉密或其它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以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编制处会同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拟定招标文件并报局领导审定,经采购网站上发布公告后,组成评标小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通过综合评标法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小组由业主评委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业主评委由分管领导确定,其他专家评委由财政局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需要的,或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会未能成立,或需要邀请中介机构库外单位参与编制的规划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可通过网上发布邀请公告或专家及采购人共同推荐两种方式确定采用推荐方式的,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不能超过谈判对象的一半以上编制处会同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拟定谈判文件,报局领导审定,经采购网站公开发布公告或专家及采购人推荐后,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单一谈判,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最终供应商谈判小组由业主评委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业主评委由分管领导确定,其他专家评委由财政局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因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不适合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供应商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可通过网上发布邀请公告或专家及采购人共同推荐两种方式确定采用推荐方式的,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不能超过磋商对象的一半以上编制处会同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拟定磋商文件,报局领导审定,经采购网站公开发布公告或专家及采购人推荐后,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单一谈判,通过综合评标法确定最终供应商磋商小组由业主评委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业主评委由分管领导确定,其他专家评委由财政局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1.仅1家供应商满足项目要求,且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2.项目公开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仅1家,通过单一来源论证可改为单一来源采购;3.必须保证已委托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的连续性,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编制处会同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拟定采购文件并报局领导审定后,组织3人以上(含3人)具有相应专业和相应资质的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对项目的唯一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将论证意见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书面异议的,报市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后,组织谈判小组在预算范围内进行谈判,商定合理的价格中标谈判小组由业主评委和评审专家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人员总数的2/3,业主评委由分管领导确定,其他专家评委由财政局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八条 对于具有较大影响力,需要规划提供战略性、创新性、开放性发展思路和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度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组织方案征集方案征集包括公开征集和邀请征集两种方式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会同编制处拟定方案征集公告文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征集公告或邀请。

      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通过组织专家评选方式选定中标单位第十九条 编制单位接到项目委托通知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编制处经办人提交项目合同初稿,并在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编制处会同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审查,提交局领导审定第四章 项目成果审查审批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项目管理包括:(一)进度管理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会同编制处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进度推进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编制处对符合合同进度的项目予以经费保障二)质量管理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通过组织中介机构技术审查、局相关处室内审、专家审查等方式按项目成果阶段进行审查,对设计成果质量进行把关,并记录编制单位信用信息三)资料调取与查看编制处负责我局委托的规划编制项目基础资料提供申请基础资料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提供的资料签订保密协议部分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单位可申请到我局查看资料四)案卷管理规划编制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制作项目案卷,记录归档项目各阶段资料,加强项目进度和质量管理五)监督管理市规划局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局监察室对规划编制项目进行从采购至验收的全过程监督第二十一条 编制项目实行双经办人办理制度。

      主经办人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项目审查及报批,辅经办人配合主经办人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规划项目审查程序:(一)现状调研及方案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提交项目审查申请、现状调研及方案成果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局内审,如有需要可进行技术预审,对于符合该阶段成果要求的,提交专家审查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反馈规划编制单位二)初步成果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提交项目审查申请、初步成果以及相关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技术预审、局内审,对于符合该阶段成果要求的,提交专家审查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反馈规划编制单位三)送审成果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步成果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提交公示版,经信息处可以公开后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可同步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公示结束后将公示和部门意见反馈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公示及部门意见修改完善送审成果以及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经信息中心进行送审成果标准化审查,由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按程序送审四)规划项目的报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按照法定程序,由项目责任处室(分局、部门)拟文送审,经审批机关同意的规划原则上以批复的形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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