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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页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2008年10月12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 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 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该《决定》之所以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是 因为我国当前的征地制度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之间存在冲突,改革征地制度是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的要求一、土地征收制度的历史变迁1. 土地征收目的范围逐渐缩小土地征收目的是国家动用征收权征收土地的出发点,新中国关于土地征收1=1的范围的 规定体现在宪法和具体的土地征收法中宪法一直明确地将土地征收目的范围限定为公共 利益的需要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完成时的1954年宪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私人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 的1975、1978、1982年宪法都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但是,具体的土地征收实践依据是土地征收法而不是宪法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 土地征收法并没有明确将土地征收目的范围限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耍。
1953年12月5日, 政务院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发布的 第一个全面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文件《办法》第2条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 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办 法征用之根据该条规定,土地征收目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建设需要土地,就可以征 收土地,并不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才能征收土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 1958年1月6 Fl,国务院公布了修正后的《办法》修正后的《办法》没有改变土地征 收的目的范围,只是对原来的句子作了一些调整,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兴建厂矿、铁 路、交通、水利、国防等工程,进行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市政建设和其他建设,需要征用 土地的时候,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 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除了《办法》《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进 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 本条例办理至此,土地征收法都没有明确限定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首次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是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律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该法废除了《条例》。
其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至此,在土地征收法律中, 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缩小了,限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2 .补偿标准逐步提高不管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办法》、《条例》,还是后来1986、1988、1998和2004年 的土地管理法,都是规定国家只按照被征收土地的产量的一定倍数支付补偿费用随着社 会的发展,补偿标准逐步得到了提高《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对于一般土地,以 它最近2年至4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征收耕地(包括 菜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征收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 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 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 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 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1986和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与条例相同1998 和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六 至十倍。
征收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 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15倍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 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 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30倍3.安置办法逐步市场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采取了有计划的实物安置方式来安置被征地农民办法第三 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中有两条:一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确实需要,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 的土地,乂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 置”;二是“凡虽属需要(的工程),而对土地被征用者一时无法安置,则应俟安置妥善后 再行举办,或另行择地举办” o这两条原则都强调了对被征地农民的妥善安置问题为了 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办法第13条规定政府和用地单位必须承担妥善安置 被征地农民的义务:“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 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 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
据此可知,办法要求被征地的地方政 府要有计划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是给被征地农民安排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土地 或提供工作岗位这种安置方式一直延续到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1998年修订后 的土地管理法改变了原来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取消了地方政府承担安置被征地农民生 产的义务只是在第5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该规定意味着,被征地农民需要通过市场来就业了, 不能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从事耕种的土地或非农业的工作岗位了二、土地征收制度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之间的冲突1.过于宽泛的土地征收FI的范围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冲突虽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只有当为了公共利益时才能征地,但由于宪法和 土地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加上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实践 中的土地征收1=1的范围过于宽泛,只要政府觉得有必要征地,就可以启动征收程序进行征 地修建公路、铁路、港曰等公用的基础设施可以征收土地;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 扩展大学校园或异地重建校园,设立大学城可以征收土地;为了发展经济,引进高技术企 业,推动工业化进程,设立各种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征收土地;为了推动城市化进程,房 地产开发商修建商品房也可以征收土地,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超越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3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 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单位和个 人进行建设,不管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建设,还是为了私人利益目的的建设,都只能使 用国家原有的土地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所获得的土地这就意味着,当国家原有 的土地不能满足为了私人利益目的的建设需要时,国家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提 供给为了私人利益目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当前,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就是这样 操作的由于政府可以超越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加上政府可以低价征地和高价出让土地使用 权,获得巨额财政收入,导致政府倾向于尽可能地多征地,而不是尽可能地充分利用原有 的国有土地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我国的耕地,导致我国的耕地日益减少政府超越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所导致的耕地减少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相互冲突,主要体 现在耕地减少会危及我国的粮食安全.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持续发展,首先必须保证 本国的粮食安全要想保证粮食安全,就必须维持与人口数量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耕地。
当前中国人曰已经达到13亿,到2033年有可能达到15亿的高峰值,为了保证国人的粮 食安全,至少需要18亿亩的耕地[1]但是,根据国务院2008年10月23 口发布的《全 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介绍,未来我国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 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也需要调整 一些耕地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规定,到2010和2020 年,我国的耕地应当分别维持在18. 18亿亩和18. 05亿亩截至2008年,我国的耕地为 18. 257亿亩据此判断,如果政府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尽可能少地征地,上述目 标应当可以实现,从而能够维持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的耕地数量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政 府倾向于尽可能多征地的情形下,上述目标能否实现因为政府倾向于多征地的行为会导 致规划目标在实际执行中被打折扣2. 补偿额过低与城乡统筹发展之间存在着冲突虽然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断提高,但是根据该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 济组织的补偿额在被征收土地的整个价值额中只占少部分学者在实地调查和统计分析后 认为,如果将政府出让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对于使用人而言是其获 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假设为100,其中收益被征地农民只得到5%—10%,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得到25%—30%,政府及各部门所得为60%—70%。
[2]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补偿额过低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一是影响城 市本身的发展当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土地都被征收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就会被撤销,所有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就会发生变化,由农民变成了市民在这个身份转化过程中, 如果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比较高的补偿款的话,过上普通的市民生活还是有保障的可是, 由于当前的补偿额偏低,被征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款难以保障其普通的市民生活如果遇 上法定的补偿安置不到位,乂不能就业时,被征地农民将沦为城市贫民如果城市大量征 地,出现众多的城市贫民,将会影响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二是影响农村的发展当一 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是部分被征收时,在大多数情形下,被征地农民的身份不会 发生变化,仍然会居住在农村在补偿额偏低的背景下,被征地农民一般很难维持原有的 收入水平被征地农民的收入减少,意味着该地区的流通资金减少,从而会影响当地的社 会和经济发展三是拉大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距当前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之间木来就存 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根据农业部提供的统计数据,200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7年的3. 33 : 1扩大为3.36:1,绝对差距由9646元首次超过1万元。
[3]补偿额偏低将进一步 拉大这种差距,原因在于,补偿额偏低意味着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失去土地 的过程中,没有获得或者只获得了很少的土地增殖收益,失去了发展的物质基础,相反, 补偿额偏低意味着政府利建设单位获得了所有的或者大部分的土地增殖收益,获得了进一 步发展的物质基础简言之,土地被征收后,如果补偿额偏低,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将 会出现停滞,甚至倒退,而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将会加速,结果就是农村和城市的差距 被进一步拉大3.被征地农民不能就业与以人为本之间存在着冲突虽然市场化的安置办法适应了市场经济形势下就业市场化和自主化的特点,但是这种 安置办法对被征地农民不利,原因在于这种安置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交给了市场 来解决,可是,在当前,由于外在的和自身的原因,许多被征地农民无法就业从外在的 形势来讲,我国现阶段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供给大于需求,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非常激 烈C在这种不利的局面下,从自身来讲,被征地劳动力普遍地缺乏文化知识,素质不高, 没有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一技之长,没有竞争力,如果再遇上年龄偏大或身体不好,就更没 有竞争力了据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3月,没有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已达到4000万。
[4]在当前补偿额偏低和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保护的情形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