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银行呆帐核销操作规程.docx
10页XX银行杲帐核销操作规程第一节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2005]50号)呆账认定条件的我行债权(或股权)损失,具体包括:贷款呆账含抵押、质 押、保证担保等贷款和我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承兑汇票垫款呆账、贴 现呆账、信用证垫款呆账、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垫款呆账、进出口押汇呆账、其他 贸易融资呆账、拆借(拆出)资金呆账、应收租赁款呆账及其他可认定的呆账(不含采用成 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等可申报核销呆帐共十类,分别为:破产类、关闭类、解散或撤销类、死亡类、灾害事故 类、注吊销类、未登记年检类、触犯刑律类、诉讼类、丧失时效类第二条呆帐申报核销要"严格条件,集体审核"严格条件:在申报和核销呆帐时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可弄虚作假各级行 要层层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集体审核:每一笔呆账都要经过各级行的业务发起部门、授信执行职能部门、财会部门 和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共同审查,共同把关,并要经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或行务会)进行集 体审议第三条呆账申报核销要"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逐级申报各级行对管辖范围内的呆账首先要按照程序进行认真审核审查符合条件的, 按权限报送上一级行审核分级审批:符合条件的呆帐按照区域管理原则,由总行制定各一级分行审批权限我行 呆帐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外汇折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下的为省分行审批权限,计划 内兼并免息、无本有息项目为省分行审批权限,其余为总行权限省分行以下的分支行不得 自行审批呆帐核销第四条 呆账申报核销要"总结教训,认定责任"申报核销的每一笔呆账都必须查明管理过程各环节的合规性分析损失形成的主客观原 因凡经查明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视损失金额的大小和性质轻重分别对呆账损失承担责任的 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有违法犯罪情节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属非主观人为因素 造成的呆账损失,各行应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损失责任未认定或认定的责任人未处理的,呆账不得进行核销第五条呆账申报核销要"对外保密,账销案存"呆账申报核销为银行呆账损失的内部处理程序,须做好保密工作,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 人和担保人披露已核销的呆账,要作"账销案存"处理,对其中的债权要建立台账管理并进行表外登记, 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呆帐发生行要加强呆帐核销档案的管理,建立全套原始档案。
应以原件存档的,必须以 原件存档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对已核 销呆账要继续保留追索权利,并对已核销的本息以及核销后的应计利息等继续进行催收对 于核销后收回,要按会计核算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在表外科目准确反映第六条 呆账申报核销要以户为单位,统一申报同一客户有多笔授信或投资的,在申报核销呆账时,应以户为单位进行,将该户所有呆 账损失统一申报核销同一客户在上下级行均有授信或投资的,其呆账核销材料应由上一级 行合并为一套呆账材料核销第七条 呆账申报核销要及时申报、随时审批、及时转账呆帐形成后,要及时申报核销,批准核销后,要及时转帐未及时申报和转 帐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第八条 呆账申报材料中责任人认定报告、责任审定报告、责任人处理文件、呆帐申报 核销报告、授信及投资明细表、新一代信贷系统查询记录及专题报告必须为原件;其他证明 材料要在保证贷款档案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以原件上报,不能上报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但要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发起行必须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第九条 呆账申报材料要求一律打印或复印,不得涂改按A4纸大小统一装订整齐,权限内核呆材料由申报行按规定直接在材料右上角统一编码申报材料封面按统一要求印制, 材料顺序按统一要求排列。
第十条 各行在上报呆账时要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写《中国银行呆账申报核销汇总表台 账)》,并保证台账的准确、完整第二节业务流程监察稽核职能部门组织材料和责任呆帐发生部门授信执行职能部门初步认定工作(审查核销材料是否完备合 规,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形成相关报告逐级上报审查财会部门第三节呆帐申报核销业务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准备呆帐发生部门(授信执行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 部、结算部、营业部等)在呆帐形成后,要及时准备呆帐债权(或股权)证明材料、损失证 明材料和相应报告,一同送请本行呆帐审查部门审查同一客户,有多种授信或投资,涉及 多个业务部门的,若该客户已移交授信执行部门管理则其呆帐申报由授信执行部门牵头负责, 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若未移交授信执行部门管理,原则上由原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相 关业务部门配合呆帐发生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一、 呆帐核销申报必备材料(必须为原件的):(一) 呆账申报核销呈报表呆帐发生行要如实、完整、规范地填写表中内容,并签注 填表人和复核人,加盖公章;各级审查部门要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和加盖公章二) 责任认定报告(以呆帐发生行行发文形式三) 责任审定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出具。
四) 责任人处理文件(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责任人的处罚证明材料五) 呆账申报核销报告(必须体现行发文的签发人、签发日期)(六) 利息明细表(七) 授信及投资明细表(八) 新一代信贷系统查询记录(包括客户在本行帐户查询、客户授信合同查询两部分 内容,必须与申报核销数据一致,必须经财会部门或相关帐务部门盖章确认二、 呆帐核销申报必备材料(可为原件或复印件的):(一) 借款合同及借据,其他授信协议及债权凭证,股权证书或股票、债券等,或其它 可以证明债权的证明材料(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担保资料(三) 受偿入账、还款凭证(四) 转入非应计科目的凭证(五) 其他说明或证明材料三、 破产类呆账必备材料:(一)破产裁定书(二) 我行债权申报书,破产债权确认书(三) 财产清算及分配报告(四) 破产终结裁定书(五) 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六) 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包括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证明 材料,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法院关于担保无效的裁定,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的证明 或说明等)(七)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证明材料(仅限于计划内破产呆账)四、 关闭类呆账必备材料:(一) 批准企业关闭的政府批文(二) 财产清算及分配报告(三) 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四) 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包括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证明 材料,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法院关于担保无效的裁定,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的证明 或说明等)五、 解散或撤销类呆账必备材料:(一) 同意企业解散的董事会决议或相关证明材料(二) 财产清算及分配报告(三) 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四) 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包括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证明 材料,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法院关于担保无效的裁定,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的证明 或说明等)(五)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证明材料(仅限于计划内撤销企业)六、 死亡类呆账必备材料:(一)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 (二)财产或遗产偿债证明;(三)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包括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证明 材料,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法院关于担保无效的裁定,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的证明 或说明等)七、 灾害事故类呆账必备材料:(一) 灾害或事故鉴定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材料(二) 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或业务发起行出具的未投保说明(三) 借款人财产偿债证明(四) 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包括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证明 材料,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法院关于担保无效的裁定,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的证明 或说明等)八、 注吊销类、未登记年检类呆账必备材料:(一) 该项目授后管理、催收情况的专题调查报告(二) 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出具的企业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证明(三) 其他可证明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或没有财产的外部证明材料(四) 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包括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证明 材料,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法院关于担保无效的裁定,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的证明 或说明等)九、 触犯刑律类呆账必备材料:(一) 法院刑事判决书(二) 财产清偿证明(三) 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包括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证明 材料,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法院关于担保无效的裁定,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的证明 或说明等)十、诉讼类呆账必备材料:(一)我行起诉书、支付令申请书、公证书等(二) 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支付令、仲裁裁决书等(三) 强制执行申请书(四) 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裁定书(五) 执行回财产清单及入账凭证(六) 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包括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证明 材料,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法院关于担保无效的裁定,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的证明 或说明等。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起诉,并终结、终/中止执行的,不再重复提供)十一、丧失时效类呆账必备材料:(一) 项目丧失诉讼时效的专题报告(二) 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三) 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追索记录以及法律与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四) 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法律与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 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件(包括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证明 材料,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法院关于担保无效的裁定,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的证明 或说明等)(六) 其他可证明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或没有财产的外部证明材料(税务证明、交纳社会 保障证明、审计报告等)十二、几种特殊情况产生的呆账除准备上述对应的核销材料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必备的 材料:(一) 核销以前存在以物抵债情况的,还必须准备授信转入相关抵债科目的凭证;(二)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呆账,还必须准备授信转入 垫款科目的凭证;(三)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呆账债权,还必须准备国务院批准核销的批复文件、及 其它说明或证明材料;(四) 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而形成的呆账,还必须准备以下 材料: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相关证明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注/吊销证明;财产清偿证明。
第十二条经办行的审查呆账发生部门在准备好核销材料后,经办行要组织有关部门 进行审查一、 呆账发生部门对损失责任人进行初步认定,并出具责任认定报告;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对责任认定意见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报告二、 审定报告认定有人为责任应承担损失责任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 任人进行处罚,处罚材料作为申报核销必备材料逐级上报三、 授信执行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所报呆账要件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各 要件材料是否齐全、合规,是否符合呆帐核销要求,损失是否确已形成,审查责任认定报告 负责本行呆账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向上一级行报送四、 财会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核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