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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施工合同未开工预期利益的赔偿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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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建筑施工合同未开工预期利益的赔偿问题2011 年 04 月 03核心提示K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预期利 益损失2、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的支持施工方解除合同的同时是否应该支持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问题提出】1、 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预期利益损失2、 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的支持施工方解除合同的同时是否应该支持 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基本案情】2005年6月16日中国银行某分行通过社会公开招标和中技集团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技集团承包中银花苑工 程项目开工口期为2005年7月2 口竣工口期为2006年10 H 4日合 同价款为1325万元合同预期利润为7等合同签订后中技集团即开 始筹建临时设施及开展相关的准备工作管理人员工资、房屋租赁费等实际发生费用40余万元直至2007年6月12日双方协商如果三个月仍未开工中技集团有权解除合同2008年2月28日工程仍未开工中 技集团遂以某分行违约为由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合同2、 判令中行某分行赔偿管理人员工资等实际发生费用40余万元及预期 利益损失80万元共计120余万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中行某分行负 担。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 107条、第113条之规定判决支持了中技集团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中彳亍某分行不服原判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原 审判决判决中行某分行赔偿预期利益损失80万元不能成立《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4条对工程中途停建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赔 偿范围是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等 损失和实际费用并不包括利润损失一审援引合同法第113条适用法 律错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3月26日仍然维持了一审的判 决支持了赔偿预期利益损失80万元1【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 履彳亍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彳亍的终止履 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耍求恢复原状、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 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 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 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 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 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耍焦点是中技集团主张的预期利润80万元能否予以支持笔者认为该预期利润不应当支持理由如 下一、本案当时处理应适用《合同法》第284条该条是对工程停建、 缓建的特别规定本案中中行某分行合同签订后未开工是在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未开工”本身也是停建、缓建的一个特殊状态都是工程施工 停止的一种形态作为中行某分行对开工建设也是努力追求的利益存 在恢复建设的可能中技集团预期的合同利益仍然可能实现若在恢复 建设时其重新另用新的施工方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第113 条的规定如杲说未开工还要赔偿预期利益损失停工反而不赔偿明显 缺乏合理性助长不劳而获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假设一个数亿的过 程由于种种原因未开工承包方就可取得数百万的预期利润有违合同 法的立法宗旨二、中技集团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与中行某分行的 施工合同法院在支持了其解除合同的同时就不应支持其赔偿预期利 益损失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 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技集团要求解除合同得到支持后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即 〃未开工〃在这种状态下赔偿损失的范围就不应该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合同的解除不应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能达到的范围而预期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中技集团选择了请求合同解除就说明其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中技集团就不应该得到合 同在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说法院支持了中技集团 解除合同的请求就不应支持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三、关 于情势变迁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情势变迁是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势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允许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责任。

      我国现 行法律只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而没有规定情势变迁O情势变迁 在原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 和解除中曾有规定在1999年发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取消了情势变迁制度随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 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领域确认了情势变迁原则2009年4月 24发布并于2009年5月13 FI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 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 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 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冃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 变更或者解除"本案发生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能得以适用但依 该司法解释来分析是可以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来处理的中行某分行在 签订合同后发生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未 能开工可以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就有了充分 的依据而不用赔偿预期利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 用耍从严掌握深刻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 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和 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最高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2009年4月27日法2009165 号的精神实质保障司法公正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和谐与繁荣。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体会和见解不足之处请各位同 仁批评斧正1案例节选《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笫1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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