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高等学校本科教材) 郭明瑞 房绍坤07民法 第七章.ppt
44页民法,主编 郭明瑞 房绍坤 撰稿人 郭明瑞 房绍坤 钱明星 来小鹏,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第五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六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实例】(一)甲因迁新居,要处理部分物品一日乙前往,与甲商谈购买甲的物品甲见乙有购买的意思,就向乙介绍他的电视机是原装进口产品,现愿八折出卖乙听甲如此介绍,就与甲谈成以8000元的价格买下甲的电视机其后乙见甲的自行车不错,遂提出以200元购买甲的自行车,甲同意于是乙向甲付了8200元,取走了电视机和自行车乙回来后发现,所买的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货,而且已更换过零件于是乙向甲提出退货,而甲则主张,货是乙自己看的,卖出的东西不能收回,要求维持双方间的买卖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实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甲购买乙公司化工原料100吨甲为向乙支付货款,向乙签发一票据后乙未向甲供货三)张某与车站行李寄存处谈妥将行李寄存在寄存处,但张某事后并未寄存行李。
四)李某在遗嘱中指明,将其居住的房屋赠与女儿 (五)某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一份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六)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以该公司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合同上引实例分别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点、分类等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行为依据其最终是否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四种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第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后果的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是指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区分意义:确定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若从对方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无需向对方支付财产对价的行为 区分意义:(1)有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无偿行为当事人的责任;(2)有偿行为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行为当 事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相互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区分意义: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应当同时履行四)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正确确定法律行为的成立、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确定标的物的移转时间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或须履行特定手续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若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则不能成立生效。
六)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要因行为是指其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的原因与行为相分离,即使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仍可成立有效的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要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不因原因的不存在或有瑕疵而无效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七)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生前法律行为是指在人生存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区分意义:法律对于死因行为多设有特殊规定八)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不借助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其效力受主法律行为制约的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主行为决定从行为的法律命运,主行为不存在,从行为也不能存在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实例】 某甲有两间空闲的住房,某乙与某丙均向甲提出借住该两间房屋甲与乙商量,若将房借给乙,甲不好向丙说明,为了向丙说明,甲乙两人要订立一租赁合同,对丙就说将房屋租给乙乙同意甲的想法,于是甲乙就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
上引实例中,甲乙间是否成立租赁行为?这涉及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指任何民事行为成立都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包括:(1)行为人(2)意思表示(3)标的(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一些特别的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的条件何种民事行为需要特别成立要件,依行为的性质而不同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民事行为生效普遍须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实例】(一)甲与乙达成协议,其中约定:若秋后甲的苹果产量达1.5万公斤,则以单价3元卖给乙5 000公斤二)某甲有四间房屋,准备给儿子结婚用2011年1月甲将其中两间于租给乙,合同中约定:10月1日甲的儿子若结婚,乙即应于9月20日搬出。
其后,丙找甲要租甲的另两间房,甲与丙约定:若甲的儿子于10月1日不结婚,甲就将另两间房租给丙住,租期到2012年4月30日一、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立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条件的概念和特点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第一,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第二,须为将来发生与否并不能肯定的事实第三,须为合法的事实第四,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第五,须属于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果不相 矛盾的事实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客观事实若当事人约定的客观事实出现,则为条件成就若当事人约定的客观事实未出现,则为条件不成就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是自然发生的结果,当事人不得恶意地促成或者阻碍条件的成就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条件的分类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停止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2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不论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既可作为停止条件,又可作为解除条件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该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的状态终期又称解除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在该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的效力继续;而在该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应消灭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实例】(一)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日,王某将父亲新买的一台IBM笔记本电脑以1 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游戏厅的老板后被王某的父亲发现,向游戏厅的老板索要,但遭老板的拒绝二)某公司有一辆货车,已到报废年限经商谈,某公司同意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王某王某向该公司付了5000元后,将车开走,后用该车运货,但未再向某公司付款某公司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而王某提出,“该车为报废车,仅值5000元”因王某拒绝付款,某公司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 决王某偿还5000元车款或者追回该车。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实例】(三)被告廖志强与原告符少荣在一个朋友家参与赌博,被告除将自己所带现金输掉外另欠原告赌债2万元经中间人李某周旋,原、被告订下由中间人收取赌债后再交给原告的口头约定后经多次追讨无果,原告召集数人到被告家追债,打坏被告家里部分物品,迫使被告立下欠款2万元借据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2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上述实例涉及以下问题: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当然不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民事行为,自始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不仅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其后也不能有效二)无效民事行为依其内容的无效性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单方行为(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一)返还财产无效民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已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将财产返还给该第三人二)赔偿损失因无效民事行为的实施使受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收缴财产 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收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国家第五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第五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实例】(一)某甲称其有一件旧花瓶(不属于文物)某乙为一业余收藏者,喜欢购买此类物品收藏,认为某甲的花瓶为清代制品,遂提出以500元价格购买,甲同意乙买回后,一日其好友丙见到该花瓶,提出该瓶为民国年间制造,价不过100元于是乙找名家鉴定,确认丙所言为实于是乙即找甲要求甲返还给他400元甲提出,货是乙自己看的,价是乙自己出的,不能改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将花瓶的价格改为100元或者退回该花瓶二)甲系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一日,甲到服装市场买衣服当走到一家服装店时,甲发现店内挂的一件夹克衫很好,便与店主商量要买这件衣服店主说:500元钱你就拿走吧于是,甲以5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件衣服回到工作单位后,同事告诉他,这件衣服只值200元,并拿出同样牌子的衣服给他看。
甲感到上当了,就去找店主要求退货,遭到店主的拒绝第五节 可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