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金融违法行为类型的调查报告.doc
9页关于金融违法行为类型的调查报告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查征集金融违法行为类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 17号) 文件的要求,我局组织有关处、各银监分局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类型报告 如下:一、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金融违法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处罚)(一)市场准入类1、机构准入(1)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代表机 构处罚建议:可依照《银监法》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2)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 处罚建议: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3)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机构所在地、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四条,《银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处罚建议:可依照《银监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给予处罚2、业务准入(1)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办法》第九条、《银监法》第 四十四条)处罚建议:可依照《银监法》第四十四条给予处罚。
2)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办法》第十条)处罚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 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 销该代表机构3、 许可证管理(1) 不按规定换领许可证;(2) 损坏金融许可证;(3) 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4) 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5)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建议:可依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给予处罚其中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给予处罚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1)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监法》第四十五条)(2)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未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变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处罚建议:第(1)种可依照《银监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第(2)种可参照《银 监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二)业务经营类1、存款业务(1)(2)(3)(4)(5)(6) 第七条);(7)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吸收存款不符合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违反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办法》第十五条)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为个人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处罚建议:由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其中违反个人实名制规定的行为可适当减轻处罚o2、 贷款业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办法》第十六条)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未经批准发放外币贷款;(1)(2)(3)(4)(5)(6) 违反规定对自营贷款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 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七条)(7)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处罚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 金融票证业务(1)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2) 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4、 信用卡业务金融机构未遵守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 现金《办法》第二十条)处罚建议:同上5、 财务公司业务超过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1)(2)(3)(4)处罚建议:同上6、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 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处罚建议:同上7、其他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罚建议: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 风险管理类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银监法》第四十五条)处罚建议:可依照《银监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四) 侵犯存款人或其他客户权益类1、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 定退票的3、 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 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商业银行法》第七十 三条)处罚建议:可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五) 非法妨碍监管的行为1、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2、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以及无理拒报有关文件、 资料的3、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4、 拒绝执行《银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银监法》第四十五条)处罚建议:可依照《银监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六) 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1、 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2、 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3、 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4、 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办法》第十一条)处罚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1、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 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 等投资活动2、 未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3、 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办法》第十八、二十三、二十六条)处罚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适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除了上述处罚外,还必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责 任人员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违法行为(应由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处罚)1、违反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 违反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规定的行为;3、 违反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 违反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 违反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 违反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 违反有关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规定的行为;8、 违反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 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处罚建议:可依照《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三、目前处罚无据的违法行为(一)市场准入类1、机构准入(1)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期间,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处罚建议:给予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2) 变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处罚建议:可依照《办法》第八条处罚3) 违反有关规定,设置、调整股权结构,吸收股金,退股,分配红利,对股金支付 利息。
处罚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4) 外资金融机构首席代表离职超过规定期限且不向监管部门通报的处罚建议: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撤销该代表机 构2、业务准入(1)开办有关业务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但未报告的:(2)未经上级行授权开办新业务的处罚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办理该项业务,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二)业务经营类1、贷款业务(1)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1 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1 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1 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1 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1 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1 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1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2)非为贷款重组目的,发放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
处罚建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3)对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以及对不符合国家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