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电场箱变合同及技术协议..doc
50页49.5MW风电项目33台箱式变电站采 购 合 同买 方: 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卖 方: 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本合同由 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与 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于 2011 年 01 月 10 日在_ _签署 鉴于买方已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由卖方承担本合同所述设备的供应工作,并将向卖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为明确双方在设备供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1.1.1 “合同”指由合同条款、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2 “买方”是指【新疆华电十三间房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3 “卖方”是指【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4 “分包商”是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1.1.5 “合同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的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详见本合同第4条的规定1.1.6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1.1.7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如本合同附件3所列示和规定1.1.8 “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1.1.9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10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11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1.12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风电场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13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而进行的试验1.1.14 “可靠性运行”是指为检验机组连续满负荷连续运行能力的可靠性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1.1.15 “预验收” 是指卖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完毕并与整套机组联合试运转240小时后,按照甲方拟稿的验收证书进行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发预验收证书1.1.16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在质保期满后对合同设备的验收1.1.17 “机组”是指由合同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与设施所组成的一套功能完整的设备1.1.18 “电厂”是指【新疆华电十三间房风电有限责任公司】1.1.19 “现场”是指【华电新疆哈密风电十三间房一期工程】工地 1.1.20 “最后一批货物”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某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1.21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1.22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4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2 解释1.2.1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1.2.2 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1.2.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3 文件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条款及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2) 合同附件; (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文件;(5) 招标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不同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第17条的规定提交争议解决1.4 通知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天为通知的收到日期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第2条 供货范围2.1 卖方根据合同供应的合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如下:设备名称:_美式箱式变压器_,详见附件2设备规格(型号):__ ZGS11-Z.F-1600/35_,详见附件2数量:__33台__,详见附件3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2.3 卖方在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详见附件3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附件3所列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第3条 合同价格3.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576.6_万元,大写:伍佰柒拾陆万陆仟元整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 价格、技术服务费以及合同设备的税费、运保费等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工作的费用3.1.1合同设备价格总额为人民币_576.6_万元,其中: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卖方应支付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3.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1第4条 付款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付款方式:电汇。
4.1 合同款的支付:1:6:2:14.1.1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2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即57.66万元)做为预付款4.1.1.1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其格式见附件104.1.1.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4.1.2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部组件)全部运到交货地点,并将合同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设备价格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60%(即345.96万元)4.1.3合同设备在配套的风电机组通过240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后,买方签署了设备初步验收证书后,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20%的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20%(即115.32万元)(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4.1.4 剩余合同设备费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买方签署了本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设备合同设备费的10%(即57.66 万元),待本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金全部支付后,退还卖方的履约保证函。
4.2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第5条 交货和运输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卖方应保证交货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本合同附件45.2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1) 海运:(2) 整车:(3) 零担:(4) 汽运:华电新疆哈密风电十三间房一期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5) 大型部件: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5.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按照本合同附件5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5.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设备到达交货地点时的接收记录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2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5.5卖方应安排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5.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前【 5 】天内,卖方应以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 合同号;(2) 机组号;(3) 货物备妥发运日;(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 货物总毛重;(6) 货物总体积;(7) 总包装件数;(8) 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9) 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11)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5.7 附件5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交付5.8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5.9在每批设备到货后,买方将通知卖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买方的授权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签署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