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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意见”适用范围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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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公文“意见”适用范围界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被列 为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自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 办法》的颁布( 2 0 0 1年1月1日起施行)始但是,作为一 个全新的行政公文,关于意见”文种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办公 厅只是在《关于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有所论及,作为法规性文件难免语焉不 详因此,从行政公文的角度看,意见”的写作既缺乏历史的 传承,又缺乏现实的借鉴据笔者搜集的资料来看,关于新增文 种意见” 适用范围的论述一直存在着不足和欠缺,更有论者在 意见” 文种的确立渊源、文种功用的理解和表述上既不全面又 有不妥之处本文试图依据行政机关公文的历史沿革,分析意 见”文种的渊源及其适用范围,并对有关论述进行商榷 一、意见”文种的渊源 笔者认为,意见”作为一个崭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文种,我们只有正确把握它的渊源和它被确立为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文种的初衷,才能正确把握这个文种的内涵及 其使用因而,对于意见”文种的出台和适用范围,有必要进 行深入的分析 有论者对意见”文种的渊源问题,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认为意见”原本是规章制度”的一种, 其写作与规章制度有共通之处”;其次,认为意见”是替代 指示”的文种,意见”与1 9 9 3年国务院办公厅修订、于1 9 9 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 下简称旧《办法》)中“报告”的某些功能有关,“意见”与“函” 也有共通之处。

      但笔者认为,“意见”根本不是“规章制度”的 一种,“意见”文种确立的初衷也并非只是替代“指示”、承担“报 告”的功能等,上述关于“意见”渊源的概括不够准确、全面意见”并非规章制度的一种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国务院公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及其制发进行了相 应的规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部门规章由国务 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因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的事项而制定如卫生部部长吴仪第3 6号令颁布《医 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第19号令颁布《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 章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副省级 城市)的人民政府因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或为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而制定如吉林省省长洪虎第 14 9号令颁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天津市市 长戴相龙第5号市长令颁布《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由此可 见,“意见”根本就不是所谓的规章制度 “意见”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的确是全新的,但是,“意见”作为非法定行政公文,却是早已存在其使用情况主要有三:第一,属于“计划” 的一种,在所有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均有使用 这种“意见”既可以作为内部文件在单位内部制订施行,如《关 于2000〜20 01学年度第一学期教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在2 0 0 0年底之前,也可以作为外发的行政公文的附件,下发 给下级机关执行;第二,作为一般的事务文书,起到批评、鉴定、 指导、评估等作用,如《关于南海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 鉴定意见》;第三,在其他机关中使用,如《中国共产党机关公 文处理条例》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都有“意见” 笔者认为,“意见”文种的出台,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需要,是行政 公文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综合借鉴其他国家机关公文的结果 首先,,意见”文种适应了行政机关,特别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 民主发展与政治和谐的需要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当然需要借助 庄重、严谨、规范、刚性、强制性、权威性、程式化、不容侵犯 的行政公文来保证其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意图的实现但是,随着 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提高,不少理论家与行政官员认识到,森严 的等级规范难以构建和谐高效的政府和社会。

      在保证上级机关的 相对权威下,各级政府及其机关应该通力合作,加强信任,充分 调动各级(特别是下级)行政机关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可以说,“意见”正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 处理办法”可以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平级对平级提出这 样,“意见”文种改变了之前的简单的上对下的单维指挥模式, 增强了各级各类机关之间的协作与互动性,具有其他文种所不具 备的特殊的政治文明意义 其次,“意见”填补了旧《办法》的不足,使各行政公文文种的界线更加清晰,是行政机关公文文 种自身发展的需要第一,“意见”文种的设立使公文处理进一 步走向简化、确切和便利我们知道,公文的行文依据是“隶属 关系和职权范围”,各级机关在隶属关系内依职权范围行文在 旧《办法》中,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只能商洽询问工作、 请批事项或答复,往往是针对解决具体问题而制发,彼此之间不 能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即使是公务关联单位,也不便“多管 闲事”。

      意见”文种的设立填补了旧《办法》的空白,使得平级 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间“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名正 言顺,从而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拓展思路、集思广益,促进工 作第二,“意见”文种彻底解决了 “报告”和“请示”文种的 历史纠纷,划清了这两个文种适用范围的界线历史上,“报告” 和“请示”两个文种曾经不分,请示问题可用“报告”,“报告” 中夹带请示事项直至2 0 0 0年年底前,“报告”和“请示” 仍未彻底区分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报告”往往请求上级 机关批转执行,仍然具有“请示”的性质,学术界对此多有诟病, 实践中也出现了在不同地区处理请求批转的公文时,有的用“请示”有的用“报告”的局面这既不严肃,又影响了公文处理的 秩序和效率如今,“意见”承担了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功能,使 得报告成为纯粹的呈阅性公文,也使得“请示”的用途更加单纯 请示事项一般只涉及本单位而不再涉及其他部门(涉及其他部门 的请批事项用“意见”)从实践上看,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自 2 0 0 1年以来公示的批转性通知看,没有一份是批转下级机关 “请示”的通知第三,“意见”与被取消文种“指示”的关系 有论者认为“指示”与“意见”的适用范围有“共通之处”,‘意 见’的用途包含了原有的‘指示’的用途”,“意见”是替代“指 示”的文种。

      这种理解是不妥的考察旧《办法》,“指示”适用 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实际上, 其“布置工作”的功能完全可以依工作的性质由“命令”、“决定”、 “通知”等下行文承担,而其“阐明工作的指导原则”也往往可 以由“决定”等文种承担因此,笔者认为,建国以来一直都保 留的“指示”文种之所以被取消,其主要原因是文种适用范围的 交*而导致的使用频率过低,而不是因为有别的文种去取代它指示”的取消应该是基于简化公文,克服文牍主义的考虑意 见”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着重的是其参考性 和建议性,并不是直接地“布置工作” 再次,“意见”文种的增加,借鉴了党的机关公文文种,这一方面更加符合公文使用 的客观实际,另一方面也与党的机关同一类型公文文种趋向统 一,方便了党政机关的联合行文 二、“意见”文种的适用范围 结合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意见”适用范围广泛,行文方向多样,是一个极富生命力的文种,必将成为行政公文中 使用频率相对较高的文种之一笔者试图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 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不同行文方向“意 见”的适用范围作出具体阐释,并兼与其他文种作比较分析。

      一)作为上行文的“意见” “意见”作为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并向上级机关行 文,其文件制发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由此可见,,意 见”是一种带有请示特征但又与“请示”有区别的公文根据《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 批准”笔者认为,意见与请示的适用范围不能混淆,其区别可 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其一,从行文动机看,“请示”是下 级机关针对本机关遇到的无权或无力但又必须做的工作而向上 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基本上是被动行文;而“意见”作为上 行文,重点在于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是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不一定是在遇到工作困境时行 文,多数情况下是下级机关主动向上级机关行文其二,从行文 的目的看,,意见”是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为上级机关献计献 策,供上级机关参考;而“请示”不是给上级机关提供参考意见, 其行文目的是说服上级机关批准本机关的某些请示事项,或说明 原因与情况以使上级机关指示活动的原则方法其三,从行文内容结构看,“请示”文种是充分说明请示缘由在前,提出请求事 项在后,是典型的因果式结构意见”则多以总分结构为主, 分条列项、述议结合地阐明自己对重要问题的看法与建议。

      笔者认为,作为上行的“意见”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呈报的 意见,一是呈转的意见呈报的“意见”,重点在于就工作中重 要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处理办法,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呈转 的“意见”,主要适用于当下级机关的工作或拟采取的行政措施 超出了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或在实施时需要其他机关给予协助支 持时,主办部门为开展、推动工作而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并报 请上级机关批准转发在报请前,主办部门应事先与其他有关部 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若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列 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才能报请上 级机关上级机关接到这种意见以后,应当像对待请示一样,及 时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上级机关一旦同意和转发,该意见便代 表着上级机关的行政意图,在更大范围产生效力二)作为下行文的“意见” 作为下行文,上级机关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如同其他的下行文一样,对下级机关具有规范 作用和行政约束力这一点上,“意见”同“命令”、“决定”和 “通知”等下行文具有相同的特点不过,“命令”往往是宣布 实行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其强制力和行文规格最高,一般极 少使用;“决定”是针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涉及问 题往往带有方针政策性;指挥性“通知”则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以上三个文种区别于“意见”的特点 就是它们是以上级机关的权威和职权范围,对下级机关的工作做 出直接的布置和安排,是要求下级机关“做什么”或“必须做什 么”,而“意见”则体现了上级机关的商榷、探索的态度,往往 是对重要问题表明态度、提出见解和参考的处理办法,是对下级 机关“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作出说明所以说,“意 见”文种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规定性和变通性的统一,为下 级机关留下了更多的自由度和创造空间 因此,笔者认为,下行“意见”的功能,应以指导为主意见”不是强制性地具 体地布置安排工作,而是参考性地提出工作的目标任务、原则和 措施方法下级机关一般应根据上级机关“意见”的精神、原则 参照执行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 的意见》(粤府“ 2 0 0 5〕1号),就是从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 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服务业现代化、体制改革 和营造环境等六个方面阐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该省服务业 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这个意见从宏观的角度高度概括,既没有针 对某一地区,也没有针对某一行业,提出的方法措施比较抽象, 体现了 “意见”指导性的特点 (三)作为平行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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