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物资报验(04.03).doc
9页xx工程监理公司作业指导书系列文件发放编号: 文件编号:QB/GJ-ZY-12工程物资报验1、主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1.2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6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的方式进行抽检1.3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6条又规定: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1.4.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因此,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公正诚信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中履行监理职责2、监理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2.4《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DBJ01-41-2002);2.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J01-51-2003);2.6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2.7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相关专业验收规范;2.8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京建法[2001]134号);2.9北京市建委公布达到水泥新标准产品名单的通知(京建材[2001]27号);2.10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外经[2000]583号);2.11北京市建委《提高建设门窗使用功能的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京建材[1999]240号);2.12京市建委《预防砼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定》(京建科[1999]230号);2.13建委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淘汰落后材料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0]518号);2.14市建委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0]192号);2.15市建委、市规委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名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2.16北京市建委关于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1]2号);2.17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名录的通知(京建材[2001]472号);2.18北京市第一批非粘土实心砖认定名录的通知(京建节墙办[2002]9号);2.19《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2.20《碳纤维片材加固混凝土工程结构技术规程》(CECS146:2003);2.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2.22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23《关于加强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2002]908号);3、工程物资进场报审的程序3.1程物资进场,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报《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资料规程表式(C3-2)或监理规程A4表,向监理单位报请验收,表中要求的附件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3.2包单位进场物资应填报表式C3-2或表A4,并由总承包单位填写检验意见后,再报监理单位3.3工程物资选样送审如合同或其他文件有约定,施工单位在工程物资订货或进场之前应进行工程物资选样审批手续,填报《工程物资选样送审表》(表式C3-1)监理工程师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材料、设备考察后所取的样品,亦应由施工单位填报此表物资的样品由建设(监理)单位封存,作为进货检验的依据之一3.4设备开箱检验设备进场后,由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查,检查设备的铭牌,品种、规格、数量、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设备的备品、备件是否与设备清单的数量和品种相符检验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设备开箱检查记录》(表式C3-4-1),此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监理单位,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3.5料、配件检验材料、配件进场后,由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按规定需进行抽检的材料、配件,应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检,并进行记录,填写《材料、配件检验纪录》(表式C3-4-2),此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报监理单位,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3.6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Ⅱ类物资中锅炉及设备、阀类及密封箱罐、风机盘管及成组散热器等在安装前应按规定的抽检比例进行单项强度试验并做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表C3-4-3),报监理单位,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3.7产品复试对进场后的产品,按规定需进行复试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复试并予以记录,产品复试报告/记录,表式C3-5-1~表式C3-5-13均由试验室提供,并加盖试验室印章或钢印施工单位填报《工程进场物资报验表》时,应附相应的试验报告3.8为有计划的做好见证取样工作,做到有见证取样的产品种类及取样数量符合规定的要求,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计划,并按公司作业指导书要求,做好有见证取样和送样项目的管理有见证取样试验报告返回后,应与见证记录进行核对,超过试验周期时,应向施工单位催要复试报告在主体结构中间验收或分部工程验收前,砼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应有完整的资料,作为结构验收的依据3.9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合格的进场物资,应签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表》(表式C1-5),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按期整改,将不合格物资清退出场,并将处理结果报监理单位核查。
4、工程物资分类及检验要求4.1工程物资分类,详见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附录AⅠ类物资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4.2Ⅱ类物资,指到场后除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必须通过复试检验(试验)才能认可其质量的物资Ⅱ类物资出厂后,进入现场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复试,试验批量的划分及必试项目,应符合《资料管理规程》中附录B的要求同时可根据工程的特殊需要另外增加试验项目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出厂一个月后必须进行复试,并提供复试检验(试验)报告,复试结果的有效期同出厂有效期限4.3类物资,指除要求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检验 (试验)报告外,施工完成后,需通过规定龄期后再经检验(试验),方能认可其质量的物资,如砼,砌筑砂浆等5、工程物资报验的要求5.1应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6.3.3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8.3的各项要求5.2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工程进场物资报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5.2.1国家及北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上,限制使用的应注意期限,超过限制期限的不得用于工程上5.2.2质量证明文件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所有内容,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还应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并注明抄件日期。
5.2.3进场物资的数量不应大于质量证明文件中的数量,现场试验报告中的代表批量应与进场数量相符;试验报告中的产地(生产厂家)应与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相符5.2.4北京市有备案要求的工程物资,监理审核时应查看生产厂家及物资种类是否与备案名录相符,不相符的且不能进一步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不得用于工程上5.2.5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检验批划分,应与《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的附录一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批划分,应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验收规程规范要求一致5.2.6工程物资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6.3.3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8.3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应注意:5.2.6.1原材料中钢筋采用场外委托加工时,监理不审核钢筋原材料,只审核钢筋半成品加工单位出厂合格证和施工单位对钢筋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抽样复试报告5.2.6.2商品砼,在浇筑后45天内,监理应审核预拌砼搅拌单位提供的预拌砼出厂合格证;对有抗冻、抗渗等特殊要求的预拌砼,合格证提供时间一般不大于60天对石灰粉煤灰砂砾混合料、石灰粉煤灰钢渣混合料、水泥稳定砂砾混合料,在施工后15天内,监理应审核生产厂家提供的出厂质量合格证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厂家应随车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
5.2.6.3现场搅拌砼,监理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实施控制,砼强度等级在C40(含C40)以上或特种砼,还需进行开盘监定5.2.6.4建设单位采购的工程物资,亦应按规定要求,统一由总承包单位报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上,且应向建设单位报告5.2.6.5水泥进场应查验生产厂家3天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超过28天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催报生产厂家提供的28天强度试验报告5.2.6.6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金属、非金属风管与复合材料风管或风道的加工制作质量的检验与验收包括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GB50243-2002《通几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4.1、4.2、4.3、8.2、8.3和10.2、10.3的要求5.2.6.7地下防水工程使用防水材料,应符合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4.2、4.3.4、4.3.10和4.4.3、4.4.7的规定其中:a) 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1.7的要求b)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材料应符合GB50108-2001中4.2的有关规定c) 卷材防水层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50108-2001中4.3.6的有关规定。
d) 涂料防水层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50108-2001中4.4.7的有关规定5.2.6.8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3.2的有关规定5.2.6.9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3.2的规定智能建筑所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50339-2003)的相关要求5.2.6.10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3.2的规定在建筑装饰工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市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中的有关规定a)工程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以上规范要求b)室内装饰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c)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上述规范规定d)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