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学校的法律地位与法律问题PPT课件.ppt
25页第九章第九章 学校的法律地位与法律问题学校的法律地位与法律问题北京师范大学 余雅风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一、学校的法律身份一、学校的法律身份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三、依法治校三、依法治校四、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第二节第二节 学校的法律问题学校的法律问题一、与教师相关的法律问题一、与教师相关的法律问题二、与学生相关的法律问题二、与学生相关的法律问题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第三节第三节 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 原则原则二、学校的免责二、学校的免责三、学校事故的预防三、学校事故的预防四、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第一节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特点:1. 由法律加以调整的组织机构;由法律加以调整的组织机构;2. 有特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有特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3. 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
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及应承担法律责任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特点:1. 由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出来;由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出来;2. 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身份;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身份;3. 体现为一定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体现为一定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一、学校的法律身份一、学校的法律身份•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其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它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其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它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享有不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享有不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应的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来看,学校可参与到两类法律关系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来看,学校可参与到两类法律关系中:中:1. 参与教育及教育管理活动,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参与教育及教育管理活动,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构成关系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构成 ;;2. 参与民事活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表现为三重法律身份:具体表现为三重法律身份:一、学校的法律身份一、学校的法律身份(一)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一)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学校可以通过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学校可以通过法律法法律法规授权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而成为行政主体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学校的许多管理行为被认为是在行使法律、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学校的许多管理行为被认为是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从而使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法规授予的行政权,从而使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法律的授权性规定:法律的授权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学校的法律身份一、学校的法律身份(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学校(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学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指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指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学校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须受到政府某种程度学校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须受到政府某种程度的行政管理的行政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下达的行政指令,学校应遵照执行,而不得各行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下达的行政指令,学校应遵照执行,而不得各行其是•如果学校认为某项行政指令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地方,可以通过一定的如果学校认为某项行政指令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地方,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向上反映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程序向上反映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但在没有作出否决之前,仍然要遵照执行但在没有作出否决之前,仍然要遵照执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学校的法律身份一、学校的法律身份(三)作为民事主体的学校(三)作为民事主体的学校•学校参与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构成平等的民事关系学校参与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构成平等的民事关系•民办学校的兴起、公立学校自主权,学校可以更多的参与到民事活动民办学校的兴起、公立学校自主权,学校可以更多的参与到民事活动当中•《《教育法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法人的相关立法学校法人的相关立法•依法成立:学校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学校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1. 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条件: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所以必须具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所以必须具备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备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 《《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 设立的程序:设立的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法人资格意味着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学校法人资格意味着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法律赋予了其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定权利,并要求其履行职能,法律赋予了其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定权利,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相应的义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的特点: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的特点:–一致性;一致性;–法定性;法定性;–特定性;特定性;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一)学校的权利(一)学校的权利•教教育育法法规规定定的的学学校校的的权权利利是是学学校校在在法法律律上上享享有有的的,,为为实实现现办办学学宗宗旨旨,,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学学校校在在行行使使权权利利时时,,必必须须符符合合国国家家和和社社会会的的公公共共利利益益,,贯贯彻彻国国家家的的教教育育方方针针,,遵遵守守法法律律、、法法规规与与教教育育行行政政规规章章,,不不得得违违反反规规定定滥滥用用权权力力,,也不得放弃和转让也不得放弃和转让。
•国国家家保保护护学学校校及及其其他他教教育育机机构构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不不受受侵侵犯犯,,当当学学校校权权利利受受到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权利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权利《《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招收学生;((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学生颁发学业证书;)对学生颁发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教育法》》在赋予学校上述权利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学校合在赋予学校上述权利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受到司法制裁与行政制裁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受到司法制裁与行政制裁•司法制裁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司法制裁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等;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等;•行政制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所实行政制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所实施的强制措施施的强制措施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二)学校的义务(二)学校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学校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是法律规定的,学校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对于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对于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保护社会公益,提高教育质量,有着重要意义保护社会公益,提高教育质量,有着重要意义•这六个方面的义务,是同办学自主权相对的,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这六个方面的义务,是同办学自主权相对的,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而不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学校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而不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学校的全部义务的表述。
的全部义务的表述•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义务的行为,按法律规定,应分别追究的行为,按法律规定,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履行的义务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履行的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4)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维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依法接受监督;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是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是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三、依法治校三、依法治校•教育部教育部20032003年年《《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依法保规定:要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从教育法律关系来看,因实施管理的主体对象不同,依法治校有不同从教育法律关系来看,因实施管理的主体对象不同,依法治校有不同的涵义 •从国家机关以学校为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从国家机关以学校为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依法治校是指各级政依法治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管理与学校有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管理与学校有关的事务,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这些依法治校的职能主体,应履关的事务,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这些依法治校的职能主体,应履行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支持学校,确保学校工作顺利开展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支持学校,确保学校工作顺利开展•从学校内部依法管理的角度来讲,依法治校从学校内部依法管理的角度来讲,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者按照法治的是学校管理者按照法治的精神,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实现学校管精神,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理的法治化、制度化三、依法治校三、依法治校•依法治校的要求依法治校的要求–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学校管理来讲,依法治校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学活动对学校管理来讲,依法治校应体现在两个方面: –对学校外部事务管理,依法治校对学校外部事务管理,依法治校要求学校在与国内外组织交往与要求学校在与国内外组织交往与合作等活动中,学校管理者要依法办事合作等活动中,学校管理者要依法办事 –对学校内部管理,依法治校对学校内部管理,依法治校要求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实行要求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实行依法管理。
依法管理四、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法律事实:法律事实:–2002年年5月,泌阳县物价局对泌阳县某中心学校月,泌阳县物价局对泌阳县某中心学校2001年春、秋两年春、秋两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原告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原告2001年春、秋两季该校自立名年春、秋两季该校自立名目,收取报刊杂志费,每生目,收取报刊杂志费,每生5元,计款元,计款4065元,代收学生书作业元,代收学生书作业费,除支付书作业款外,下余应退未退计款费,除支付书作业款外,下余应退未退计款55598.60元的行为,元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的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之规之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中心学校和校长吕某某作出了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中心学校和校长吕某某作出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某中心学校和校长吕某某不服,向泌阳县人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某中心学校和校长吕某某不服,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民政府申请复议2003年年6月月20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泌阳县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中心学校和决定书,维持泌阳县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中心学校和校长吕某某遂于校长吕某某遂于2003年年9月月1日起诉至法院日起诉至法院四、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讨论讨论1. 学校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学校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2. 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3. 某中心学校和校长吕某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某中心学校和校长吕某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四、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总结总结–根据根据《《教育法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规定的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1. 学校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学校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原告泌阳县某中心学校向学生收取报刊杂志费没有经过批准;向原告泌阳县某中心学校向学生收取报刊杂志费没有经过批准;向学生收取书、作业费,余应退未退款学生收取书、作业费,余应退未退款55598.60元未退−《《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内部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工的合法权益、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学校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属于国家学校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属于国家禁止的乱收费行为。
禁止的乱收费行为四、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2. 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学校在本案件中属于行政相对人学校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与学校在本案件中属于行政相对人学校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须受到政府某种程度的行政管理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须受到政府某种程度的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行政管理相对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法的行为或事实作为法律上的前提条件人有违法的行为或事实作为法律上的前提条件 –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事实存在,物价局根据法律的相关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事实存在,物价局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出的行政处罚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规定做出的行政处罚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3. 某中心学校和校长吕某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某中心学校和校长吕某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据以作出裁判并据以作出裁判–教育法在规定学校权利时还规定,教育法在规定学校权利时还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学校认为某项行政指令有违背法如果学校认为某项行政指令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地方,侵犯了自己的法定权利,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律法规的地方,侵犯了自己的法定权利,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向上及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上及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但在没有作出否决之前,仍然要遵照执行但在没有作出否决之前,仍然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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