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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22章物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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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物权法总则第一节 制定物权法的基本问题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三、物权法的性质四、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五、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六、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关系的问题,第二节 物与物权,,一、物的内涵与外延二、物权的内涵三、物权的分类,一、物的内涵与外延(一)一般规定什么是民法或物权法上的物?物是限于有体物,还是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争论颇多,至今没有统一的答案有体物是指“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无体物是指“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其有多种含义:一是自然力;二是指除债权外的权利,包含知识产权;三是指有体物之外的所有权利关于物的国外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90条: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日本刑法典第245条:有关本章之罪,电气视为财物法国民法典第526条:不动产的用益权、地役权或土地使用权和旨在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按其所附着的客体均为不动产 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所有能够成为权利客体的物品都是财产法国等国家规定有体物、权利和无形财产都属于物;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规定只有有体物才是物这是大陆法系两种基本的物的客体的立法模式。

      有体物才是物的立法模式形成于十九世纪,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这种模式渐渐与现实脱节电、热、声、光、气不是某种意义上说已不是有体物冲击更大的是各种以权利凭证出现的财产利益,如股票、票据、期货、网络虚拟财产等,也都不是以实物作为客体无形财产的出现并在社会财富中占据较大比重,宣示了德国模式的落伍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原告:李宏晨被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宏晨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但2003年2月的一天,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经过查证,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玩家获得的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双方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我国关于物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1、指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2、指相对于人而存在且为人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包括物质形态的物、非物质形态的物、法律拟制物3、认为物的概念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继续用形体标准界定已经过时,应当以财产概念代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关于物的定义采纳了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物权法》删去了物为有体物的规定,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立法现象采用准用条款技术,将某些无形体的财产纳入为物权法保护的范围二)动物的地位1、动物是物(客体),还是主体?2、动物是否可能成为物权主体?3、对动物该给人格还是物格?(杨立新),在罗马法上,“那些被相信是缺少自由意志的生物——妇女、孩子、奴隶、精神病人和动物——有时全被划为财产动物从没有摆脱它们的财产地位,从没享有过权利,而且从没承担义务”罗马法一直都把“动物”看作是法律上的“客体(物)”,从来没有将其视为法律上的“主体(人)”199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作出重大革新,将原第一编总则编中的第二章“物”更名为“物,动物”; 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二、物权的内涵(一)物权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律关系图,不得干涉,物权人,其他人,特定物,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的权利直接指向物,可以直接干涉该物,无须他人事先许可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排他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包括公权力对私权利);二是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二)物权的特征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来分析1、主体特征的区别2、内容上的区别3、客体上的区别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5、在期限上的区别6、在效力上的区别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1、主体特征的区别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内容上的区别物权是支配权,享有现实利益债权是请求权,享有期待利益3、客体上的区别物权的客体是物,行为不能成为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又叫“给付”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必须公示;债权不用公示物权创设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可以自由创设5、在期限上的区别物权一般没有期限,所有人在,所有权在债权有期限,即使合同没约定也受到时效限制6、在效力上的区别物权有排他、优先效力债权之间只有平等的效力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享有物权请求权债权人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三、物权的分类,,,,用益物权,,,,,,,,,,,,,,,,,,,地上权,人役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体系图,,典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对物权进行分类一)法理上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对别人所有的物享有的一种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2.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对物的最全面最充分的永久性支配权,其权能涵盖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任何可能的支配方式限制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物权,其权利人在权能上与所有权相比均有所限制,因此统称为限定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其意义在于二者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只是一种例外情况,主要包括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等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物权5.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以其它某个权利(主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6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7.普通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许物权(准物权)普通物权是民法典(在我国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担保法)规定的物权,特许物权是指由森林法、水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有特别的规定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其他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二)我国物权法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物权体系图,1.所有权我国的所有权在概念上同传统大陆法的所有权大体相当,但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国情,我国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2.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即从事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他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有关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其中动产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我国担保权利的物权效力相比起其他一些国家相应的担保物权的效力显得稍弱,以致有学者指出其未必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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