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资料:第五章公司法2.doc
16页第五章 公司法(二)目录第五节 公司的资本、股份与公司债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清算与破产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八节 公司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公司的资本、股份与公司债一、公司的资本二、公司的股份三、公司债一、公司资本(一)概念 指公司在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出资额,也称注册资本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特征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2、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3、资本表现为一定的数额4、资本由章程确定并载明的5、资本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数额 公司对其资本或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 (1)公司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归公司,任何股东不得以股东名义支配该资产 (2)公司行使财产权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 (3)公司的所有资产均为其债务的担保二)公司的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即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依法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主要是指公司的资本一旦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
如需增减资本,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资本确实原则《公司法》有关资本维持的规定 ①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并且以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②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资本的维持负责 ④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法关于资本的增减资的规定:资本不变原则1、有限公司案例 王、李、孙、钱四个朋友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每人出资40万元公司成立若干年后,他们四人协商减少公司资本这时该公司的实际资产为现金10万元,存料80万元,库存成品80万元,厂房设备150万元,盈利20万元,以及其他财产共计480万元,另外公司还拥有一项专利权,价值60多万元。
王、李、孙、钱四人达成协议,将公司上述资产除专利权外全部分掉,设备物料也作价处理,每位股东得四分之一但是,该公司经理和监事认为此项协议是违法的,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公司的资产都分配完了,公司将无法经营,只能解散 四个股东发却认为这是一种减资行为,不是解散公司的行为,因为减资后公司仍有资本60多万元,还是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的问: 该公司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2、股份公司增减资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条143)二、公司的股份/股权(一)公司的股份/股权 股权,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单位则称为股份 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成分,是构成其资本的均等的最小计量单位公司所发行股份就是其资本总额其外在形式为股票 比较(二)股份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2005)明确规定了普通股、记名股、无记名股、表决权股和面值股,但对于优先股、无表决权股和无面值股等类型的股份未作出明确规定,下面我们介绍一下: 1、普通股和优先股依据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差别,可以将其区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就是通常发行的不具有特别权利的股份,属于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股份其股东享有两项基本权利,即收益权和表决权优先股是指相对于普通股而具有某些特别权利的股份优先性是:一是优先于普通股分配股利其股利通常是事先约定的、固定的,不因公司营利情况而变动;二是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比较而言,优先股比较安全可靠,股息往往比债息高,适合较为保守的投资者但是,优先股通常不享有表决权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依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可以将其区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其差异在于行使和转让权利的方式 所谓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直接记载于股票的股份除所有者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其股东权这种股份转让后,受让人须将其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向发起人和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无记名股则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只要持有该股份,即可取得股东资格该股份转让时,只要交付股票即发生转让效力公司向作为自然人的社会公众所发行的股份,可以是记名股,亦可为无记名股 3、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优先股与普通股依据股份上是否具有表决权,可以将其区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表决权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通常为一股一票 无表决权股是指股东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但其收益权不受影响,收益权还具有优越性 4、面值股和无面值股依据股份是否以面值表示,可以将其区分为面值股和无面值股面值股,亦称额面股,是指股票票面上直接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其每股的金额完全相同,每股金额与股份总数相乘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因《公司法》(2005)第129条要求股票记载票面金额,故我国公司目前发行都是面值股无面值股,亦称无额面股或比例股,是指股票票面上并不标明一定金额,而只是标明其占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它亦可清晰地表明股东出资在公司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从而表明该股东在公司权益的多少在公司增资时,无需发行新股,只要增加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即可 (三)发行1、发行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利2、发行的种类设立发行与增资扩股发行 依据股份发行的时间,可以将其区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扩股发行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其目的是筹集必要的资本,以便公司设立而后者则是公司成立以后,再次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所谓公开发行,亦称公开募集,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相应地,与此相反就是非公开发行只要公开发行,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3、发行方式与价格 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必须采用间接发行方式,即由证券公司承销,并与证券公司订立承销协议股款由银行代收,公司应与银行订立代收股款协议 依据发行价格与股份面值的关系,发行价格有平价、溢价和折价之分我国只是允许平价和溢价发行,禁止折价发行采用溢价发行的,超过票面金额所得溢价列入资本公积金在发行新股时,公司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自主确定发行价格 4、股份的上市(1)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3)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国有改组可连续算);(4) 1000元以上股本的股东1000人以上,社会公众股不少于25%,超过4亿股本 的,不少于15%;(5)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案例 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 IT 业的著名企业,由五家股东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公司开业 1 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的规模,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每股面额 2 元。
为吸引投资,其中 2000 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优先股股东可以用 8 .5 折购买股票 2 )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 11% ,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3)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 4000 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 问题 ] 1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2 .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 3 .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分析: 1、不能上市;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改制申请公司上市,必须符合开业三年的要求,对于非国有企业必须是三年的,宏达公司不符合. 所以公司上市申请不会被批准且每股面额二元违法,只能是一元,但可以溢价发行. 2 、不合法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
此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 3 、不得作为利润《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四)股权/股份转让 第一、股权转让 首先;约定优先;股权转让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均属于自愿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2条2、3款)]和强制转让等对于内部和外部转让,公司章程可以自主安排,且该规定可以优先适用 其次,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律 1、内部转让[自由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股权,包括全部股权和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不得异议,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2、外部转让[转让限制: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属于外部转让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种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即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方法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就视为同意转让。
但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第一次内部转让];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外部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次内部转让]分析 有限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所以,内部转让不影响到人合关系,故转让自由[转让给谁,转让份额多少不受限制];但外部转让受到一定限制,这是为了保障人合性 基于这种制度设置,外部转让满足二项条件的,才可以实现一是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所有其他股东,无论是同意或不同意的,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于这种苛刻的条件,外部转让是难以实现的结果: 由于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肯定能实现合伙就没有这种规定,必须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任何一人不同意,不能转让这时,退出只能是退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