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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养老设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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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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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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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MC泓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智能养老设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目录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 2第二章 宏观环境分析 3第三章 项目基本情况 4一、 项目名称及投资人 4二、 结论分析 4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7一、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7二、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12三、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14四、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 19第五章 公司简介 28一、 基本信息 28二、 公司简介 28三、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29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智能养老设备是紧密结合信息技术,具备显著智能化、网络化特征和健康养老服务功能的新型智能终端产品,主要包括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五大类从供给端来看,智慧养老设备产品主要包括智能可穿戴、智能用品和智能家居三大类别在智能可穿戴方面,智能手环、智能手表是行业里的主流产品;智能用品中,以智能药盒、智能轮椅等为主;智能家居方面,主要以智能监控、紧急按钮等“安全”装置为主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智能养老设备产品种类较多,结合主要智能养老设备功能可以看出,定位、健康监测、一键呼救、语音通话、运动检测等功能最常见。

      当前我国智能养老产品虽然种类丰富,但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低端产品市场进入门槛低,产品较多且大同小异;高端产品技术要求相对较高,但整个市场中,能量产高端智能产品的企业极少随着智能养老设备有关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平台的完善,功能强大、花样翻新的智能健康养老产品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市场上,未来的智能养老设备产品也将越来越个性化第二章 宏观环境分析综合判断,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区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发展形势总体向好有利,将通过全面的调整、转型、升级,步入发展的新阶段知识经济、服务经济、消费经济将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中心城区的集聚、辐射和创新功能不断强化,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第三章 项目基本情况一、 项目名称及投资人(一)项目名称智能养老设备公司(二)项目投资人xxx有限公司(三)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二、 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44.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8028.3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4482.7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33%;建设期利息158.1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88%;流动资金3387.3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79%。

      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8028.30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1571.84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6456.46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300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24084.77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4326.95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8.31%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87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1391.68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9333.00约44.00亩1.1总建筑面积㎡43374.11容积率1.481.2基底面积㎡16426.48建筑系数56.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12.192总投资万元18028.302.1建设投资万元14482.742.1.1工程费用万元12484.14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701.442.1.3预备费万元297.162.2建设期利息万元158.182.3流动资金万元3387.383资金筹措万元18028.303.1自筹资金万元11571.843.2银行贷款万元6456.464营业收入万元300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24084.77""6利润总额万元5769.27""7净利润万元4326.95""8所得税万元1442.32""9增值税万元1216.28""10税金及附加万元145.96""11纳税总额万元2804.56""12工业增加值万元9618.03""13盈亏平衡点万元11391.68产值14回收期年5.87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8.31%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3955.20所得税后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一、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条款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

      二)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0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3、顺延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三)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1、工程量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2、工程计价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6、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关于咨询意见及争议鉴定1、咨询意见效力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2、已达成协议后请求鉴定的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3、施工合同争议鉴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其中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2012年,九部委又联合发布了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也包括“合同条款及格式”,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尽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多种,但其中影响较大、应用广泛的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

      因此,这里主要介绍该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及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一)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管理工程合同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区别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直接进行约定和操作的合同管理模式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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