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用地矿违法案件的界定及法律运用.doc
6页常用地矿违法案件的界定及法律运用种类事实认定处罚和依据1、无证采矿 行为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 米矿;2、 擅口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采矿;3、 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 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4、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 保护性开采的矿种;5、 擅自进入他人依法设立 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 山矿区范围采矿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 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依据《矿 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 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 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 《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实施 细则》第五条、第十条Z规定,依据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 照《矿产资源法》第三丨•九条之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0%以 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凡未取得 采矿许可证,擅口釆矿的,采矿许 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 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 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 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以相当与违法所得百分之 五1 •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 强行封添井口,查封或没收生产设 备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越层、越界 采矿行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之规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 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 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 •1 •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矿产资 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以罚款的罚 款额为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此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矿产资源 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据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退 回木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 没收越层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以一力元至十力元的罚 款,拒不退回木矿区范围内开采, 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破坏性采矿 行为采収破坏性的开采方 法开采矿产资源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 第二1 •九条、第三I,条之规定,依 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Z规 定,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 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 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 I •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依照《矿产资 源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额为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以下的罚款。
此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矿产资源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 据本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 价值仃分7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 采矿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其他采矿中 的违法行为1、不依法提交隹度报告、 拒绝接受监督检査或者弄 虚作假;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开釆登 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 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贵令停止非 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兀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釆矿许 可证2、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 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木 办法第十九条Z规定,责令限朋恢复;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 用釆矿许可证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法》二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 开釆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 当缴纳的费用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z规定,责令 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 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5、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 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手续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 规定,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 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限 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 证种类事实认定处罚和依据5、无证勘杳1、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 进行勘查工作;2、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 圉进行勘查工作。
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 规定,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依据《河北省地质勘査管理条 例》第四]•二条第(一)、(二)项 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了以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 边采或者试采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 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了以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7、其他勘查 中的违法行为1、 不按照规定备案、 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 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2、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 入;3、 □经领取勘查许可 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 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 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卜七条、十八条 Z规定,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Z规 定,贵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 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依据《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 改止;逾期不改止的,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 可证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 冒用勘查许可证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 据木办法第二丨•八条之规定,没收非 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5、不按规定办理勘查 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登记手续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杳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四 条之规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条之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査许可证依据《河北省地质勘杳管理条 例》第四十二条Z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 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6、不按期缴纳《矿产 资源法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 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口起,每口加 收千分Z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依据《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缴纳; 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丁分之 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市 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8、非法转让行 为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之规定,依据本法第四十二 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 款。
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一条之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四1 •二条之规定,处以罚款的对卖方、 岀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勘 杳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非法 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Z五十 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擅口转让探 矿权、采矿权;此行为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本办 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3、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 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此行为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管理办法》第三条(二)项之规定, 依据木办法第1 •五条之规定,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9、违反矿产资 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规定的行 为1、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 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 偿费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依据本规 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 缴纳,并从滞纳之口起,按口加收滞 纳补偿费T•分之一•的滞纳金2、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的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应当缴 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种类事实认定处罚和依据3、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 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 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 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Z规定,追缴应当缴纳的矿 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 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4、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 送有关资料的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本规 定第十六条Z规定,责令限期报送; 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 款;仍不报送的吊销采矿许可证10、违反地质资 料管理条例的 行为1、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 质资料的此行为违反了《地质资料管理 条例》第1 •条之规定,依据木条例 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汇交; 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 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 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中请 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 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此行为违反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 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本办法 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警告,通报并 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 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 其借阅地质资料,氏至补交为止。
此行为违反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 依据本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无正 当理由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单 位,以书面形式催交不按期补交的, 可同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的权 利,并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如再逾期不交者,可酌情处以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继续停止其借阅 地质资料的权利直至补交为止2、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 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此行为违反了《地质资料管理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 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巾负 贲接收的丄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 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 款;逾期不改止的,通知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或者取消其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资 格,自处罚决定生效Z日起2年内, 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 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 作项日11、违反地质遗 迹保护管理规 定的行为1、 ta自移动和破坏碑石、 界标的2、 在保护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