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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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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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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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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 城市新建项 目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0 条;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27 条; 3、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16 条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 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 、 (六)(七)项规定的情形 、 办理程序: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 请表单;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 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或:规划在 线网站返回网上受理编号,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 人前往窗口递交图纸资料,窗口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 式立案办理;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 报送资料: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1.基本资料 (1).申请人的 IC 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 IC 卡。

      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 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 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 (2).立案申请表 (3).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 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验收类业务要求写 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 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 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 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 ;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 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 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 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2.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或投资备案登记证, 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 项目除外 3.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 请表》 4.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5.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 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6.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 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 并提交下列 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 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 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 除) ;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

      7.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 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8. 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 1/500 现状地形图, 若无 1/500 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 10 公顷,可用 1/2000 现状地形图代替 9.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 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 、现场照片 受理部门:市规划局 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星 期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2:30 办理期限:4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二、 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的审批办理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国发〔1986〕11 号)第六条(七)(八)项;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 号)第七条、 第十二条;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2007 年广东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3 号)第四条; 《广州市地名管 理条例》 (1999 年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 号)第五条 办理条件:无限制 办理程序: (一)区民政局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 (二)区民政局将材料直接送市民政局窗口审查 (三)市民政局内部办理 (四)市政府审批 (五)市民政局出文并向社会公布批准地名报送资料:(1) 《广州市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地铁站)命名申请 表》一式 2 份; (2)授权委托证明书 1 份; (3)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 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各一式 2 份(复印件) ; (4)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 线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或四至 图(图内坐标:广州坐标)各一式 2 份(复印件) 。

      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 38920641 珠江 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5 楼 519 号窗口 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5:00; 办理期限: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1、审批免费 2、地名标志设置由申请单位负责,地名标志必须由具 有生产地名标志资质的厂家制作安装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广州市规划局)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 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六) 、 (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 37 条:在城市、镇 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 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 地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28 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 的具体位置和界限;(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 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17 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后, 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 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 11 条: 附着地 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 12 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 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 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 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政务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 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 报送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 《 [复印件]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立案资料: 4、立案申请表[原件] 5、申请函[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8、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 件; 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 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 等) ; 10、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 资备案登记文件; 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 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2、1/500 现状地形图,若无 1/500 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 超过 10 公顷,可用 1/2000 现状地形图代替; 13、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 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 、现场照片。

      受理部门: 市规划局 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星期 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2:30 办理期限:4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 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 年国发 20 号令)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 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 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 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 年国办发 第 64 号令)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 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 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 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办法》 (2005 年广东省政府第 120 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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