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5页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保障、激励约束相统一,年金与员工个人的贡献相挂钩二)坚持效率有限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三)参照同行业市场平均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同事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二)企业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的应当暂停缴交政策性亏损或处于建设初期,暂时未有盈利的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需经过市国资委批准三)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凡是人工成本指标显著高于同行业市场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实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三章年金方案的制定和审核第六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国家、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等要求,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由企业国有首席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第七条企业应组织企业领导、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方案、选择年金管理机构、管理本企业的年金事务第八条企业年金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其他事项第九条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充分发表意见,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年金方案表决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年金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当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核准程序同上第四章年金筹集与计发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鼓励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比例相匹配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并纳入薪酬预算管理;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第十二条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帐户进行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的岗位责任、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参加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第十三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第十四条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经营成本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的部分在本人税后薪金中列支第十五条年金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年金缴费金额后缴清第十六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员工设置明细帐目,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企业按权责发生制提取的企业年金,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支付第十九条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十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第二十一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第五章年金基金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择优选择具有资格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凡由企业成立年金理事会自行管理年金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接受市国资委监督第二十三条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第二十四条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接受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管,并接受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国有首席产权代表每半年应当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向国资委报告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管理运营机构应及时向企业、受益人及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年金方案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缴付企业年金,不得超标缴付或集体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应将企业年金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定期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三十条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于超核定标准为员工缴付年金的,责令企业在下一年度扣回超标准缴付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口见企业主要责任人当年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以及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认真清理、规发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0第三十二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企业年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00 六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