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输美木制工艺品 - 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doc
36页附录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三)《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二、出口商品名称输美木制工艺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三、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四、注册登记要求(一)硬件设施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2.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3.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4. 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5. 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二)检疫处理。
1. 生产企业须具有符合美方检疫处理效果要求的检疫处理设施,并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检疫处理的批准生产企业自身不具备检疫处理设施的,应委托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处理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检疫处理;2. 检疫处理过程应符合美国热处理、窑干或熏蒸处理要求;3. 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检疫处理技术人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按照美方要求进行检疫处理操作三)质量管理1. 生产企业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生产管理体系、有害生物控制体系、溯源管理体系等;2. 生产企业的检验员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能够对生产、处理和贮存期间的检疫、追溯措施进行监督;3. 企业的生产加工、检疫处理、溯源管理和生产活动应有记录并保留2年四)溯源管理1. 确保成品生产批次能溯源到检疫处理环节;2. 确保装载木制工艺品的运输包装上具有可辨认的产品生产商标识标识包含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批次信息五、检疫处理方法及指标输美的任何含有木质成分的工艺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只要尚未完全加工为最终制品,须采用以下热处理或熏蒸检疫处理:(一)热处理(适用于所有直径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60℃,持续60分钟以上。
可使用蒸汽、热水、热空气或任何可使木材中心温度达到规定的最低温度和时间要求的其他方法采用窑干处理的,应注意干燥过程的管理,防止对木材品质造成影响二)溴甲烷熏蒸处理(适用于直径小于15.24厘米/6英寸、大于1厘米的木制工艺品)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5℃,在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读数(g/m3)在0.5小时(1)2小时(2)4小时16小时(3)24小时27℃以上56g/m3363330251721-26℃72g/m3504540252216-20℃96g/m3655550422910-15℃120g/m380706042365-9℃144g/m38576704242注:(1)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首次读数应在1小时,而非0.5小时;(2) 如在密闭的集装箱内进行熏蒸,第二次读数应在2.5小时,而非2小时;(3)如在16小时未测读数,则24小时的读数必须至少达到下述最低浓度:27℃以上(25 g/m3);21-26℃(25 g/m3);16-20℃(42g/m3);10-15℃(42g/m3);5-9℃(42g/m3)六、出口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对输美木制工艺品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出境。
七、监督管理(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美木制工艺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1.检查并批准检疫处理设施、生产设施、处理技术人员及厂检员;2.监督产品检疫处理过程符合美方要求;3.监督企业落实产品溯源管理制度;4.建立监督管理工作记录且保留2年二)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重新对其注册登记:1.检疫处理设施改建、扩建;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3.2年内未出口木制工艺品;4.其他重大变更情况三)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暂停其产品出口,直到按照质检总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整改合格:1.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疫处理;2. 未经处理的产品混入已处理产品出口;3. 溯源体系存在问题八、不合格情况处理(一)经出口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开展调查,要求企业采取改进措施二)对美方通报的违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确实违规的,采取改进措施九、回顾性审查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定期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29附件2: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00号)要求,特申请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申请输美产品类别: □已 □未获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注册号为: 联系人: 联系: 申请企业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附件3: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考核表 企业名称 产 品 类 别 申 请 日 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现场考核记录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简要说明硬件设施厂区整洁卫生,布局合理□符合 □不符合厂区道路及生产加工区地面硬化无积水。
□符合 □不符合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隔离措施□符合 □不符合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堆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符合 □不符合生产加工区域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卫生□是 □否包装场所配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是 □否 □纱门、窗 □其他包装场所干净卫生、无杂物堆放□是 □否有密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符合 □不符合成品仓库干净卫生、无杂物堆放□是 □否成品仓库区域划分明显,堆垛整齐、标识清晰□是 □否成品堆放与地面和墙面有一定距离,批次清楚□是 □否成品仓库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完善□是 □否□纱门、窗□其他定期进行杀虫、杀菌及灭鼠等防疫工作 □是 □否检疫处理除害处理设施□自有□委托□热处理□熏蒸消毒□窑干被委托企业名称:编号:委托时间:□配备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检疫处理技术人员,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要求是否达到美方处理要求□是 □否除害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是 □否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 □是 □否□水份检测仪 □其他 配备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检疫处理技术人员/厂检员□有 □无检疫处理技术人员/厂检员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要求□是 □否检疫处理技术人员/厂检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 □否质量管理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的有害生物控制制度□有□无□符合 □不符合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有□无□符合 □不符合原料供方的合格评价制度□有□无□符合 □不符合成品、半成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有□无□符合 □不符合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有□无□符合 □不符合厂检员管理制度及职责□有□无□符合 □不符合异常情况报告和纠偏制度□有□无□符合 □不符合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有□无□符合 □不符合其他有关制度□有□无□符合 □不符合建有专用原辅料存放场所□是 □否建有原辅料进库和使用台帐□是 □否油漆、涂料、胶粘剂等原辅料进厂进行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验收和检测验证□是 □否原辅料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是 □否对供应商是否进行必要的合格评价□是 □否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定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有 □无溯源管理能否实现有效溯源□是 □否是否建立原料到产品加工的溯源管理台帐□是 □否是否按批次进行生产加工和管理□是 □否原料验收、防疫消毒等记录完整、真实□是 □否除害处理记录完整、真实□是 □否是否重新注册登记检疫处理设施改建、扩建□是 □否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就更□是 □否2年之内没有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是 □否其他重大变更情况□是 □否不符合情况描述考核组意见□推荐注册登记□整改合格后予以推荐注册登记□不予推荐注册登记考核小组签名组长:成员:日期:企业意见: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跟踪审核情况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意见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意见负责人: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