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告及检举书(精选5篇).docx
40页控告及检举书(精选5篇)第一篇:控告及检举书 复查申请书 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本人是巷口镇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因涉及自己长期耕作的土地得不到征占补偿而进行了上访,后巷口镇人民政府就此进行了回复,但其在回复中所述说的内容与事实相去太远,特申请复查巷口镇人民政府所谓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原文件附后备查) 以下是本人耕作现已被征占地的耕作事实过程,以及本人的意见,供政府复查时参考: (1)1980年土地下户,本人未婚只分得一份土地(原一大家共11人),我哥唐洪元一家6人分了6份土地; (2)1986年唐洪元一家因农转非导致土地无人耕作,其年我已婚并有4个孩子(我一家6人)村里一方面为确保土地不能荒芜,另一方面因我一家6人只1份地的确困难,为解决我一家之生计,将我哥一家退回村里的6份地全部承包给本人耕作,当时的承包合同书于1998年签署二轮土地续包合同时已由村里予以收回续包合同书附后备查) (3)为证明水大田的2.85亩自1986年起确为本人耕作,特提供村民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附后实际含自留地共3.25亩,1986年前系原耕作人唐洪元承包地及自留地) (4)另外,1986年之前系唐洪元承包地,1986年后同样由本人耕作的还有退耕还林的5.8亩土地,于2022年由本人与巷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书”之内容足可证明唐洪元原有的土地自1986年后是由本人承包。
退耕还林合同书附后备查) 综上所述,自1986年本人开始耕作的水大田3.25亩已达连续耕作时间25年,望政府以《土地法》为准绳予以复查并栽定土地权属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22年06月17日 附件: 1、巷口镇人民政府关于沙坪村六井组村民唐洪国上访一事调查处理情况回复 2、六井村二轮土地续包合同书 3、村民证明材料 4、遵义市政十万亩风景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合同书 5、唐洪国承包唐洪元退还村里的农转非土地,并上缴教育附加费及其他收据 第二篇:控告书 控告书范文 控告人: 被控告人:张宗潘 男 民警 职务:现为宣威市公安局派驻市信访局联合工作组成员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被控告人:张宗潘的妻子 女 民警 职务:宣威市公安局民警 住:宣威市建设街市公安局大院一单元5-1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工作时间不穿着警察统一制服予以处分; 2:对被两控告人因私原因对我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3:对被控告人涉嫌盗窃自来水予以调查并责令整改; 4:责令两被控告人对我和我妻子实施人身侵害伤害行为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00元进行赔偿和正式当面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22年四月份因宣威市公安局办公驻地搬迁,对原办公区域及所属家属区物业,统一由宣威市政府办接收管理,因该家属区自来水使用在市公安局管理时就均未安装水表一事,政府办于6月初在该家属区楼下贴出告示:要求所有住户在6月30日前主动配合政府办指派的工作人员安装水表, 水费按全市统一价格收取,逾期不履行者将依法采取措施我受政府办的委托对该区域进行物业管理经调查核实:至7月份,唯独被控告人一家拒不履行,政府办又在其楼下贴出通知进行催告,期间我又两次将通知内容告知被控告人,但其至7月10日仍拒不履行义务经政府办批准,对其进行强制断水7月12号被控告人找到政府办领导表示认错,愿意配合装表计费,至此我们当天就对其安装了水表但遗憾的是被控告人家中因安装太阳能,竟然还有另一根特别隐秘进水管,但他却故意隐瞒7月17日我和同事对该家属区统一查水表和代为收取水费时,至被控告人家发现其水表走数悬殊太大,经细细查找才及时发现被控告人偷水的事实被控告人还予以狡辩,我们水费也没收成,双方还发生争执经向政府办领导汇报了被控告人的事实后,7月18日下午3点我到其工作单位通知其进行整改,却被其无理责骂“老子安不安水表,交不交水费,管你球事,收球个水费还喋喋不休”,见其口粗八道,我重复说明来由,是公事公办,并正式告知其如不自觉整改,其行为涉嫌犯罪,但被控告人却勃然大怒,突然上前用左手揪住我的头发,右手对我的胸部腹部持续猛击,我近乎昏厥,被他一直揪着我头发从市信访局拖至市公安局大厅继续进行殴打,前后时间持续十余分钟。
围观干部有说报警的,他竟大吼“报你妈的警,老子就是警察,今天哪个敢多二,老子整死他”,此时幸好市信访局孔 副局长出面,才将我救出,但被控告人拒不停止,还在破口大骂,扬言“以后见一次打一次”,其嘴脸极其凶残当天政府办领导、人大领导、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值班领导干部、公安局值班人员、我的同事等20余人及相关视听证据可以作证 迫于被控告人的威胁和势力背景,我一直忍气吞声不敢控告他,但8月18日下午6点,我和我妻子正在原公安局大院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俩被控告人,第二被控告人径直上前辱骂我,我好言相歉,却又被被控告人揪住不放“说起老子呢气来,今天就整死你”又来打我,而第二被控告人也凶狠的对我妻子实施了殴打,两被控告人均是30多岁的警察,而我和妻子都56岁了,哪里受得了他们的撕打至此为防止其再侵害我才提笔向上级领导控告: 其一:被控告人身为共产党员,应该为营造和谐社会起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践行三个至上,本着待人与善、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为实现强国梦保稳定促发展,但其却因为偷水和不甘心被收取水费一事,倒行逆施,竟然在市公安局大院狠下毒手对我实施殴打,是公开与市委政府对抗,破坏党的事业,无组织无纪律,如何配在当共产党员? 其二:被控告人身为人民警察、联合工作组成员,应当廉洁奉公、一身正气,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信任,严格自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但被控告人却反向而行,自己行为 不检,与我辩论不过,在市公安局大院内穷凶极恶的将本应挥向犯罪者的拳头打在我身上,简直丧心病狂,目无法纪。
我是执行工作任务,还被他破口大骂,一口一个‘老子’,殊不知按辈分我大他三辈,又年长他20来岁第二被控告人亦是民警,明知被控告人已涉嫌违法犯罪,不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还沆瀣一气,对我妻子实施殴打如此肆意践踏宪法法律尊严,道德沦丧,如何配做光荣的人民警察? 其三:被控告人身为人民警察履行人民信访接待职责,并非刑警或是卧底,却长期不按规定着装,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第 六、第四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三条,上级机关应当对其进行严厉处分,关其禁闭; 其四:被控告人故意隐瞒进水管,至今仍拒不整改计费,已涉嫌触犯《刑法》26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数额累计计算)、第四条第三款(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私财务的….)上级机关应予以调查; 其五: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工作时间、重要工作场所却因为私人问题对前来履行通知义务的我,实施严重人身伤害,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5条第一款(以殴打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第28条(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作风懈怠、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予以撤职或开 除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至今本人胸腹部依然疼痛难忍,近期将会申请司法鉴定,其亦已涉嫌触犯《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轻伤害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构成重伤将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第二被控告人身为民警亦涉嫌上述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因此对两被控告人应当予以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我进行民事赔偿; 综上结论:一件事情的发生必有他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纵观近来警察犯罪事件,两被控告人算是奇葩,其满口粗俗恶语一手偷水功夫的行径,打人从宣威市市信访局打到市公安局的行为,还耍赖狡辩口出狂言,并利用其多重身份,欺世盗名。
主观上欺上瞒下、内心邪恶拒不悔改,客观上为非作歹、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随时都有再违法犯罪的危险,如不及时处理,无论放在哪个单位很多领导干部都会受他祸害因此请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数罪并罚,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将此恶疮毒瘤果断从队伍中清除以正法纪! 控告人: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张某男 1975年9月生 汉族 群众 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简称乙方) 被控告人:驻马店市龙祥殡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案由:合同违约 控告请求:终止与甲方合作,针对甲方合同违约该对乙方进行相应损失赔付 事实与理由: 驻马店市龙祥殡仪股份有限公司由驻马店市民政局局长等几人股东合资成立,2022年3月20日,张某与甲方(驻马店市龙祥殡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经营专一殡葬运输经过一个月时间合作,甲方见利益可观,在没有通知乙方张某的前提下,私自订购辆车,用于殡葬专线运输并且已投入使用,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需增加运营车辆时,首先要通知乙方,如乙方不能提供时,方可向第三方提出提供车辆其甲方行为属于严重违约。
事情出现,张某曾向甲方协商沟通,在交涉几次后,无果;甲方(驻马店市龙祥殡仪股份有限公司)不顾张某合法利益,继续将私自投入的殡葬车辆运营使用,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控告人张某合法权益不受到不法损害,特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被控告人甲方的违约行为,尽快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驻马店人民法院 控告人:张某 代书人:谭**律师 时间:2022.07.30 附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 一、车辆挂靠经营协议(复印件) 二、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三、控告人购车合同(复印件) 第四篇:控告书 经 济 犯 罪 控 告 书 控告人:王玲玲、王备战(夫妻关系),现住登封市七星街嵩岳小区 被控告人:王利娜,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30日,现住登封市七星街东七巷2号 许洪武,男,汉族,成年,现住登封市七星街东七巷2号 二人系夫妻关系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合同诈骗罪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于2022年购买了一套位于登封市七星街西侧嵩岳小区内幢号为2房号为1的七层西户两室两厅面积91.64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于2022年3月9日与原房主被控告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同时交订房款一万元整,被控告人把原房产证(房产证编号为0202219204)交与控告人保管; 2022年3月13日交第二笔房款五万五千元整,被控告人并写下证明“王玲玲所付购房款包含办证费用,由卖方负责,王玲玲不再承担,但如王玲玲自行办证,所有费用自负,卖方王利娜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根据协议规定,在半年内控告人把房款结清,被控告人协助控告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口头约定剩余房款在被控告人给控告人新证时交付; 2022年3月21日被控告人从控告人处将原房产证取走,并打有取条,目的是“用以办理房产证过户”,并承诺“办理完毕后将新证交与王玲玲”; 之后,控告人多次催问办理过户的情况,被控告人一推再推,一直不说过户的事情。
2022年8月底,被控告人开始催逼第三笔房款,引起了控告人的怀疑9月2日控告人从房管所查到原房产证已被冻结;9月5日又查出该套房产已于2022年3月25日被抵押贷款,放款方是君召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四万元整,还款日期2022年12月25日;后来被控告人也承认了此事,据此控告人拒付第三笔款; 但被控告人多次上门威逼,经过长时间的威胁之后,控告人的身心遭到了极大的伤害,被迫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