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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法规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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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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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单位会计法规制度,印台区财政局 刘晓辉 2015年5月,目 录,第一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第二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第一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的构成 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规定 三、《会计法》对会计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四、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第一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预算法》《会计法》 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会计规章,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地方性会计法规,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规定,《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法律责任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负有领导责任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更是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的机制,能有效控制和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和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6、《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下行为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以上规定表明:,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要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在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自己要以身作则,带头支持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尤其不应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干扰、阻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核算与监督,《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5,5,会计工作岗位和岗位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存在问题:,1、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2、职责分工不明确,会计主管兼任出纳,出纳兼任记账凭证的录入和审核 3、会计岗位交接未办理移交手续,6,会计工作岗位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7,7,(三)会计岗位职责,⑴负责会计机构(工作)的行政管理⑵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⑶负责组织督促会计人员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岗职责的的履行⑷审核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事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职责:,8,8,2、会计岗位职责,⑴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⑵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⑶草拟财务管理制度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中的相关规定⑷分析财务收支⑸监督预算执行⑹保管相关印章⑺办理其他会计事项,9,9,3、出纳岗位职责权限,⑴掌握和运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与货币资金相关的规定 ⑵保管库存现金、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据 ⑶负责办理现金的结算业务 ⑷负责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和银行账户 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现金支付范围使用现金,不得签发空白、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和为其他单位办理银行结算业务,10,10,3、出纳岗位职责权限,⑸根据收付款凭证,序时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进行日结和账实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⑹根据有关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支票登记簿 ⑺负责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编制银行存款存款余额调节表 ⑻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日报表,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和结余情况及时向会计传递凭证与会计对账,11,11,(四)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监交12,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成;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公章、发票等13,2、移交点收,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账与总账余额要核对一致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等必须交接清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再予以交接14,3、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15,4、临时交接事项,除《会计法》规定之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①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要指定专人代替,并办理交接; ②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代替人员办理交接; ③会计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交接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交接。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的基本职会计责 —核算与监督,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16,二、会计核算9方面 会计管理核算应遵守的相关规定,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⑵《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12月6日 财政部令第71号发布)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12月18日 财政部发布)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 财政部发布),17,会计管理核算应遵守的相关规定,⑸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 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2]39号⑺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18,会计管理核算应遵守的相关规定,⑻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6号)⑼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2、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3、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审核原始凭证 编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进行账目核对 编报财务报告 管理会计档案,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填制单位签章; 有关人员签章(审批人、经办人、实物验收人等) ; 凭证的附件三、会计的基本职能—核算与监督,4、会计监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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