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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榭里Champs+Elysees”商标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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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29332612
  • 上传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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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北、农科中心内的住宅小区曾先后被定名为“红枫园” 、“富丽华山庄” ,1998 年 11 月 19 日经深圳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更名为“香榭里花园” 美地公司开发的该楼盘曾获得“金块奖”等荣誉2000 年 8月 4 日,美地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香榭里 Champs Elysees”商标,商标局于2001 年 11 月 28 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1675750 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36 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 ,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1999 年 11 月 23 日,上海市地名办向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仓公司)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 ,批准其建造在浦东新区松林路东、潍坊路南、源深路西、浦电路北的住宅小区使用“香榭丽花园”的标准地名2000 年 7 月 21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向龙仓公司和上海外滩房屋置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滩公司)颁发了松林路 333弄 5-15 号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证。

      2001 年 2 月 2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向龙仓公司和外滩公司颁发了“香榭丽花园”2#、3#花园住宅的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年 5 月 29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又向上述两家单位颁发了松林路 333 弄 16、17号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证龙仓公司和外滩公司开发的“香榭丽花园”住宅小区的大门口、每栋楼的楼身、入口处及售楼广告上都有“Champs Elysees 香榭丽花园”的图文标识售楼广告上有如下描述:“在巴黎,我喜欢香榭丽舍大道旁的风情名宅;在纽约,我喜欢第五大道旁的曼哈顿名宅;在上海,我喜欢世纪大道旁的香榭丽花园我喜欢她源自法兰西的水岸浪漫风情,我喜欢她典雅高贵的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我喜欢她由人文气韵塑造的深层艺术质感……”原告美地公司认为,被告龙仓公司和上海久事公司(外滩公司后变更为上海久事公司,以下简称久事公司)未经同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中文部分近似,英文部分完全相同的商标,两被告实施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上海造成了相当广泛的影响,原告已在上海洽谈的数个房地产项目被迫停止运作为此,美地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侵权标志;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而给原告带来的影响;赔偿原告 1,440 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1 万余元。

      被告龙仓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将开发的楼盘命名为“香榭丽花园”是追求法国的浪漫情调;(2)被告早在 1999 年就经上海市地名办核准使用“香榭丽花园”的地名,而地名是有区域性的,在上海、深圳即使使用同一地名也是可以并存的;(3)原告注册的是服务商标,楼盘并不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使用“香榭丽花园”的楼盘名称,而且被告使用的楼盘名称和原告的商标也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4)原告是 2001 年取得商标注册,此时被告的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因此不存在被告利用原告的商标牟取巨额利润综上所述,被告龙仓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久事公司辩称,其对原外滩公司的债权债务仅承担清理责任 审判结论:一审判决: 原告美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裁定: 上诉人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问题:1.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否达到可以禁止他人在商标局核定范围之外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程度 2.被告在提供出售“香榭丽花园”楼盘的服务时是否会与原告商标标示的服务发生混淆 3.被告使用“香榭丽花园”的楼盘名称及其标识是否有合法、正当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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