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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智大学学生奖励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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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7596999
  • 上传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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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智大學學生獎勵辦法 元智大學學生獎勵辦法 87.06.05 八十六學年第二次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88.12.27 八十八學年第一次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0.03.14 八十九學年第一次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0.12.31 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92.05.21 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6.25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核備 92.08.08 台訓(二)字第 0920116359 號函備查 92.10.29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2.31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核備 93.03.11 台訓(二)字第 0930031870 號函備查 93.03.10 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7.02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核備 93.08.09 台訓(二)字第 0930105032 號函備查 94.06.27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核備 94.09.15 台訓(二)字第 0940124010 號函備查 95.06.05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核備 95.08.04 台訓(二)字第 0950114218 號函備查 98.06.08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核備 98.08.13 台訓(二)字第 0980137289 號函備查 99.12.20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核備 100.11.02 台訓(一)字第 1000193959 號函備查 103.06.04 102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核備 103.08.27 臺教學(二)字第 103012461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為表揚本校學生在校期間各方面優異與傑出之成就,並鼓勵發揮自我潛能,建立 元智人的風格與精神,樹立優良校風,特依據教育部訂頒「大學法」第三十二條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項目分為: 一、一般獎勵 二、元智金、銀質獎章 三、成就獎章 第三條 獎勵方式分為: 一、優良與傑出事蹟登錄於學生檔案及學生榮譽榜 二、核發獎狀、獎牌、獎金、證書或獎章 第四條 獎勵範圍分為:學業、學術、活動、服務、才藝、體育及其它 第五條 學生成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核予一般獎勵: 一、參加對外活動有彰校譽者 二、被選為系級幹部負責盡職有具體成效者 三、參加或承辦校內各單位推薦之活動 四、舉辦社團活動全學年達十次以上 五、擔任社團幹部滿一學年 六、擔任校內義工滿一學年 七、擔任學校各種委員會委員滿一學年 八、經校內單位核可之特殊活動紀錄 九、代表學校參加校際知能或技藝競賽得獎記錄 十、參與校內外各項工作特別努力著有績效者 十一、參加校內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屬實者 十二、其他優良事蹟堪為典範者 第六條 學生成果合於下列情形者得推薦申請元智銀質獎章: 一、學業銀質獎章:學年成績優異經系所推薦者,各系各年級各班一名 二、學術銀質獎章:榮獲校內外學術競賽前三等第者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學習 或研究成果曾發表或被接受於國內外著名期刊且為院所屬 之B級期刊,同篇論文僅能申請一次。

      通過國家考試普通考 試(含同等級考試) 、通過各系(班) 、院認定乙級全國技術 士技能檢定或語文檢測成績優異(如附件元智大學獎章申請 各項英檢與 CEF 對照表)者 三、活動銀質獎章:學年社團評鑑成績甲等以上之學術性、音樂性、康樂性、體 育性及聯誼性社團幹部,或參與校外活動表現傑出者 四、服務銀質獎章:學年社團評鑑成績乙等以上之自治性、服務性社團幹部或參 與校內外義工活動表現傑出者 五、才藝銀質獎章:參與本校藝能比賽獲得第一等第或地區性藝能比賽獲得前三 等第者 六、體育銀質獎章:經體育室核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代表本校參與全國性體育競賽榮獲四~八名者 (二)代表本校參與地區性體育競賽榮獲冠軍或殊榮者 (三)創新本校運動紀錄者 第七條 學生成果合於下列情形者得推薦申請元智金質獎章: 一、學業金質獎章:畢業總成績優異經系所推薦者,各系一名 二、學術金質獎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榮獲國際性學術競賽前三等第者 (二)榮獲全國性學術競賽第一等第或殊榮者 (三) 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學習或研究成果曾發表或被接受於國內外著名期 刊且為院所屬之A級期刊,同篇論文僅能申請一次。

      (四)通過國家考試高等(含同等級考試) 、通過各系(班) 、院認定甲級全 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或語文檢測成績優異(如附件元智大學獎章申請各 項英檢與 CEF 對照表)者 三、活動金質獎章:獲頒活動銀質獎章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擔任社團負責人且該社團於其任內被評選為優等社團者 (二)因活動表現優異,獲頒全國性前三等第獎項,彰顯校譽者 四、服務金質獎章:獲頒服務銀質獎章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擔任社團負責人且該社團於其任內被評選為優等社團者 (二)任職一年以上之義工且擔任全校性重大活動負責人,表現優異,並經 義工輔導評選會議通過得推薦申請 (三)因服務表現優異,獲頒全國性前三等第獎項,彰顯校譽者 五、才藝金質獎章:參與國際或全國性著名藝能比賽獲得冠軍者 六、體育金質獎章:經體育室核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代表本校參與國際性體育競賽榮獲前三等第或殊榮者 (二)代表本校參加與全國性著名體育競賽榮獲前三等第或殊榮者 (三)創新全國性體育競賽紀錄者 第八條 學生成果合於下列情形並再度符合金質獎章申請資格者,得推薦申請成就獎章: 一、學術成就獎章:曾獲二次學術銀質獎章或一次學術金質獎章者。

      二、活動成就獎章:曾獲二次活動銀質獎章或一次活動金質獎章 三、服務成就獎章:曾獲二次服務銀質獎章或一次服務金質獎章 四、才藝成就獎章:曾獲二次才藝銀質獎章或一次才藝金質獎章 五、體育成就獎章:曾獲二次體育銀質獎章或一次體育金質獎章 第九條 各項獎章分別由教務處(學業)、各學院(學術)、體育室(體育)、及學務處 (活動、服務、才藝)負責制定相關細則與評選工作,相關細則需送學生事務會 議核備申請者可由本人或相關單位檢據相關資料如:學習或研究成果、活動紀 錄、體育或才藝競賽成績等資料,向各評審單位申請推薦,經相關評選程序,報 請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公佈當選 第十條 同一成果僅能就金、銀質獎章擇一申請一次,且不得重複;成就獎章限應屆畢業 生申請申請時程: 一、金、銀質獎章:學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以前一學年度之成果提出申請 二、成就獎章:畢業生於畢業當學年度下學期提出申請,並佐以歷年之成果 學生申請之成果非於採計時程內,僅核予獎章,不參與獎金分配 第十一條 得獎人如經他人檢舉有違當選事者或受重大懲戒以上之懲處,可經相同之評審 程序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行為合於一般獎勵與獲頒各項獎學金者,可主動檢具相關資料,向校內行 政或教學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一級主管核可後登錄於學務資訊系統列入獎勵 及五育紀錄。

      五育活動文件可向聯合服務櫃台申請 第十三條 獎章得獎人由各評選單位製作當選證書及獎章,並由學務處彙整得獎名單,於 全校重要集會或畢業典禮時公開頒授,其成果永久登錄於學生檔案得獎人優良事蹟另將公佈於元智學生榮譽榜成就獎章事蹟永久保存;金、銀質獎章保 存至當選人畢業止成就與金質獎章得獎人另各發給至多新台幣一萬元與五仟 元不等之獎金 獎金分配依年度預算總額採固定比例分配;金質獎章獎金佔 60%,成就獎章獎 金佔 40%;各奬項獎金由「獎項」均分,惟受該獎項金額上限之限制 各獎項獎金分配餘額,得流用之 第十四條 獲獎人應配合學校邀請,於各項公開活動中提供平台,讓學生就得獎項目展現 所長,激勵後進、為校爭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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