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发行同业存单人行备案附件二:某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docx
11页银行发行同业存单人行备案附件二:某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存单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同业存单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2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 其次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同业存单发行实行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供应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 同业存单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第六条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七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八条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财务会计部职责 (一)制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规模; (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的相关科目设置、账务处理; (三)监测、统计同业存单发行安排执行状况; (四)同业存单业务的资金清算; (五)依据全行经营状况和监管指标状况,提出同业存单发行安排的调整建议 第十条 金融市场部职责 (一)依据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规模,制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安排并向人民银行备案; (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时间、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方式等要素; (三)同业存单发行信息披露; (四)在发行系统完成同业存单发行操作; (五)销售、投资同业存单; (六)实施发行额度余额管理; (七)同业存单业务交易凭证的保管; (八)定期核对**银行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同业存单。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同业存单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事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首次发行同业存单时根据同业拆借中心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与上海清算所签署《发行人服务协议》并开立发行人账户 第十三条 **银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安排,并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第十四条 同业存单发行时需确保**银行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识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银行同业存单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十六条 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和回购操作必需严格执行**银行授信、授权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同业存单交易须在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报价操作,交易人员必需经过同业拆借中心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交易人员运用本人用户进行相关操作,交易成交后须打印成交单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业务后台结算人员必需参与上海清算所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和领取托管结算业务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 同业存单业务应做到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清算相分别,前台、中台、后台由不同人员担当,相互不得兼任。
第五章 业务流程 其次十条 **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安排,充分考虑流淌性管理需求和资金成本,合理确定发行总规模、期限结构、利率形式和发行时间 其次十一条 同业存单发行流程 (一)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同业存单发行安排,在提交**银行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并确保当年发行备案额度与**银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安排保持一样 (三)**银行每期同业存单的安排发行量不得超过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四)金融市场部向有权审批人提出同业存单发行审批,审批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发行总量、最低发行量、发行方式、计息方式、发行期限等,并预料发行利率区间,预料发行日、起息日和到期日 (五)金融市场部依据同业存单发行审批单,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进行相关发行信息登记,经复核员复核后,向同业拆借中心自动报送同业存单发行信息。
(六)金融市场部在设置发行条款时,应在发行系统至少创建两个用户,分别负责发行条款的录入和复核复核通过的发行条款需经同业拆借中心确认后生成发行要素公告 (七)金融市场部应刚好确认同业存单的中标结果,以确保发行顺当完成 (八)同业存单实行发行日下一日(T+1日)缴款制度(遇节假日顺延)清算中心应刚好提交缴款凭证给金融市场部,由金融市场部于缴款日通过发行系统提交同业存单缴款确认 其次十二条 金融市场部应刚好、精确、完整记录同业存单发行、兑付要素,做好同业存单发行的相关统计报送工作 其次十三条 同业存单到期日,金融市场部应提交兑付凭证给清算中心,由清算中心兑付同业存单本息 其次十四条 同业存单的投资及回购业务 (一)意向:金融市场部依据市场利率变动及将来利率走势状况,推断是否进行相关同业存单买卖及回购 (二)审批:金融市场部经办人员填制审批单,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交易确认:经审批同意后,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相关交易确认,再通过上海清算所完成相关同业存单的交割或质押 (四)资金清算与款项划拨:清算中心依据金融市场部供应的相关资料,进行资金清算、款项划拨等。
(五)到期回收:同业存单投资到期或质押回购到期后,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相关款项跟踪工作,清算中心进行相关款项划拨或确认 其次十五条 同业存单业务应纳入**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按同业授信要求开展业务 第六章 账务处理 其次十六条 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归入**银行短期负债科目,进行日常计提和摊销 其次十七条 同业存单投资业务归入**银行债券投资相关科目,依据投资目的不同可计入交易类、可供出售类和持有到期类,买入后进行日常计提和摊销 其次十八条 同业存单回购业务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其次十九条 **银行发行同业存单时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安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刚好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状况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还债义务的重大事务,**银行应当刚好进行披露。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行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导致无法运用发行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或者在复核发行条款设置后仍需进行变更的,**银行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因为本行内部系统故障导致的账务处理失败、款项清算失败等内部流程操作失败的,经过与科技人员沟通,若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由金融市场部对相关故障进行描述说明,并依据相关核算规则、资金清算流程等阐述正确处理流程,进行相关流程手工处理金融市场部应于事后对相关故障提交科技人员进行解除 第九章 禁止行为及罚则 第三十五条 同业存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认购或变相认购**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 (二)发行同业存单时,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发布明显不合理或虚假的报价 (四)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合理范围 (五)通过对倒交易虚增交易量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相关规定及本管理方法要求,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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