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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0年8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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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40869452
  • 上传时间: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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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XXXX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XXXX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七号公布,自 XX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 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 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应当公开、 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 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2 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 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行为人或者其 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 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 协议后不履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人给予处罚,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 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 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 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 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从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3 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 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违反治安管理的, 不予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 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 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 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 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 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 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 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 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4 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 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 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本法应 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 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 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 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 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 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 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 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 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5 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 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 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 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 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违反规定进入体 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 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 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 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6 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 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 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 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 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 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 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 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 删除、 修改、 增加、 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 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 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 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7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 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 制器具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 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 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 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 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 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 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 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一 寸 光 阴 不 可 轻 8 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 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 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 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 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 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 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违反有关规定, 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 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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