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滤尘送风式防尘安全帽通用技术条件.pdf
4页滤尘送风式防尘安全帽通用技术条件MT 160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7— 09— 30发布1987— 11— 01实施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环境中作业人员为预防尘肺病危害而佩戴的滤尘送风式防尘安全帽(以下简称防尘帽)1 技术要求1.1 防尘帽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图样和文件制造1.2 在温度 0~40℃、相对湿度不大于95%条件下能正常工作1.3 在煤矿和爆炸性环境使用时,应符合GB 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GB 3836.4—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的有关规定1.4 表面应光滑,无飞边,无明显的划痕和凹陷,表面涂、镀层无剥离,零部件无松动1.5 阻尘率应大于99%1.6 送风量:1.6.1 初始送风量由该产品标准具体规定1.6.2 连续工作时间 6 h 后,净化送风量不得低于120 L/min1.7 防尘帽的头盔和面罩的设计应以GB 2428—81 《中国成年人头型系列》为依据,帽箍必须便于在 510~640mm 范围内调节1.8 防尘帽加于头部的质量不得大于1. 2 kg1.9 防尘帽的头部防护性能应符合GB 2811—81《安全帽》中第3章的规定。
1.10 防尘帽的面罩应能通过面部防护性能试验不破碎1.11 防尘帽的面罩透光率不得低于85%1.12 总视野不得小于75%,下方视野不得小于40°1.13 噪声不得大于70dB(A)1.14 电池的连续使用时间不得少于6 h,若采用矿灯作电源,除防尘帽耗能外,应满足矿 灯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能1.15 经冲击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1.16 按出厂要求包装好的防尘帽经运输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2 试验方法2.1 环境试验2.1.1 一般要求进行环境试验时,防尘帽不包装,处于非工作状态2.1.2 低温试验低温试验按照GB 2423.1— 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A:低温试验方 法》的规定进行,其中:a. 试验方法:试验Ab——温度渐变;b. 试验温度:选定0℃;c. 试验时间:选定2 h2.1.3 高温试验高温试验按照GB 2423.2— 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B:高温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中:a. 试验方法:试验Bb——温度渐变;b. 试验温度:选定40℃;c. 试验时间:选定2 h2.1.4 湿热试验湿热试验按照GB 2423.4—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 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中:a. 高温温度:选定40℃;b. 试验周期:选定6天。
试验结束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2h,按照 GB 998—82《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耐压试验2.2 外观用目测法检查2.3 阻尘率和送风量的测定2.3.1 试验条件a. 粉尘风洞:试验段风速范围0.5~4 m/ s,风洞流场风速均匀性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粉尘浓度100mg/m3,风洞截面粉尘浓度均匀性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5%;b. 标准头型:采用GB 2428—81规定中 1、4、7、10和13号头型的任意一种;c. 粉尘采样器:流量大于20L/min 的粉尘采样器;d. 风速表:测量误差不大于2%;e. 粉尘:滑石粉,粒度小于5μm 的占 90%以上 (其中小于 2μm 的占 70%以上 )2.3.2 阻尘率的测定步骤将防尘帽戴在标准头型上,置于粉尘风洞试验段中,并使其工作,在防尘帽进风口处和标准头型口鼻通风管出口处分别用采样器同时采样,采样时间不少于10min,阻尘率按式 (1)计算:⋯⋯⋯⋯⋯⋯⋯⋯⋯⋯⋯⋯⋯⋯⋯⋯⋯(1)式中: η——阻尘率,%;c1——防尘帽进风口处平均粉尘浓度,mg/m3;c2——经过滤后,标准头型口鼻通风管出口处的平均粉尘浓度,mg/m3。
2.3.3 初始送风量的测定把防尘帽戴在标准头型上,使防尘帽正常工作,测量平均风速,并按式(2)计算初始送风量:⋯⋯⋯⋯⋯⋯⋯⋯⋯⋯⋯⋯⋯⋯⋯⋯⋯( 2 ) 式中: Q——初始送风量,L/ min;——平均风速,m/s;S——通风横截面积,cm22.3.4 连续工作时间 6 h 净化送风量的测定在粉尘风洞试验段,使戴在标准头型上的防尘帽工作,并记录其工作时间当达到6 h 时,测量平均风速(注意:不得使过滤器上的粉尘脱落)连续工作时间净化送风量的计算方法同 2.3.32.4 头部防护性能的试验头部防护性能的试验按照GB 2812—81《安全帽试验方法》进行, 但在进行浸水处理时,应取出风机和过滤器2.5 冲击试验冲击试验按照GB 2812— 81第2章的规定进行2.6 面部防护性能试验将防尘帽戴在标准头型上,系紧头带,仰卧于木质基座上,保持稳定将质量50g 的钢球由 1 m 高处自由落下,冲击面罩中部一次2.7 透光率的测定防尘帽面罩的透光率按照GB 2410—80《透明塑料透光率及雾度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测定2.8 视野的测定防尘帽的视野按照GB 2891.4— 82《过滤式防毒面具视野的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2.9 噪声的测定将防尘帽戴在标准头型上,使其正常工作,用I 型声级计的传声器距防尘帽发声源25cm处测定噪声2.10 运输试验把防尘帽固定在强化模拟汽车运输试验台(模拟解放牌卡车v=35km/h、三级公路振动条件 )上,按 200km 里程的要求进行试验3 检验规则3.1 防尘帽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3.2 出厂检验3.2.1 防尘帽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3.2.2 每套防尘帽按本标准1.4、1.6.1和1.13检查3.3 型式试验3.3.1 型式试验按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进行3.3.2 防尘帽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型式试验:a. 试制的新产品;b. 连续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c. 在设计、工艺和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d. 转产时;e. 停产一年后再生产时3.3.3 抽样方法:防尘帽每1000~3000套为一批,随机抽样,数量为8套4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4.1 标志每套防尘帽均应有铭牌,固定在醒目位置铭牌的字迹应清晰、耐久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a. 厂名或厂标;b. 产品型号和名称;c. 主要技术性能;d. 安全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e. 出厂编号;f. 制成日期。
4.2 包装4.2.1 产品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符号标志,内容包括:a. 厂名或厂标;b. 产品型号和名称;c. 防止破碎、雨淋和倒置的标志;d. 外形尺寸和毛重;e. 出厂日期4.2.2 产品可以采用木箱、纸箱等进行包装;4.2.3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a. 装箱清单;b. 产品合格证;c. 产品说明书4.3 运输和贮存存放防尘帽的库房应保持干燥和良好的通风,产品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避免阳光直射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禁止与酸、碱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放在一起成品包装应符合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研究所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虞天仲、姜仲儒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院重庆研究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