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会计实务:跨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需留意.docx
10页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跨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需留意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将跨年度成本费用作纳税调整,这也是之前连续习惯所致.实际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如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34 号,以下简称 34 号公告〕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以下简称 15 号公告〕 下发后,对于跨年度成本费用的处理,仍是需要分情形的.第一种情形: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企业也已作账务处理,但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当年取得.比如存货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等.有的企业年底购入原材料,已经领用生产,但由于结算等问题,始终未取得发票,为精确核算成本,在年底依据合同等资料暂估量入存货与成本.财务核算依据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而在税务处理上,对无发票的购进货物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就比较敏捷.34 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缘由未能准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供应当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即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可不需纳税调整.对于此问题,有的企业在熟识上有确定的误区,认为所谓的“在汇算清缴时,应-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1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补充供应当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中的有效凭证,指的是发票日期是去年的有效凭证,比如 2021 年底的暂估存货,发票必需是 2021 年开具的,只是取得时间在 2021 年.这种熟识明显是错误的,如企业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汇算清缴,取得发票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的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种利用暂估入账进行税负转移的现象.比如,有的企业年底将暂估存货的价值人为加大并结转成本,待来年时,依据较小的发票的金额确认存货价值.这样就将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转移到了来年.对此情形,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依据实际体会来讲,对于跨年度差额较大且无正值理由的存货暂估,税务机关有理由保持职业怀疑.其次种情形: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未在当年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发觉.比如核算错误的销售成本在以后年度发觉,当年的资产缺失未履行税务机关报批制度,未在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税前扣除等.15 号公告规定,依据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觉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依据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运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15 号公告所述“年度”的含义,结合 34 号公告的懂得,应指汇算清缴年度,比如, 2021 年的 100 万元成本未扣除,在 2021 年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并税前-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2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扣除的, 2021 年是本年度,汇算清缴后扣除的, 2021 年就成了以前年度.15 号公告对于纳税人来讲是利好消息,但是其规定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运算扣除”的规定,对于某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可能会有确定的难度. 一是做出专项申报的成本较高 ; 二是追补至发生年度运算,对税企双方均不便于操作.建议参考青岛市 2021 年汇算清缴的文件,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成本费用,在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样的情形下,可选择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案例某企业 2021 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处于免税优惠期, 其应纳税额为 0,其中有 30 万元的费用发票未在 2021 年取得; 在 2021 年汇算清缴前, 取得该费用发票,该企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如在 2021 年进行汇算清缴时,该费用发票仍未取得,在 2021 年 10 月才取得,就2021 年应进行纳税调增,即 2021 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 100+30=130〔万元〕 .假设该企业仍处于免税优惠期 〔 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样 〕 ,并假设 2021 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仍为 100 万元,就该企业可在取得发票的 2021 年税前扣除 30 万元, 即纳税调减 3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70 万元,应纳税额仍为 0; 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应纳税额为 0; 或者将 30 万元的费用,追补至 2021 年运算,就2021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30-30=100〔 万元〕 ,2021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元,-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3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应纳税额为 0; 两种运算方式结果一样.如该企业 2021 年度无免税优惠政策 〔 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样 〕 ,就不能在取得发票的 2021 年税前扣除, 只能追补至 2021 年进行运算, 就 2021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30-30=100〔 万元〕 ,应纳税额为 0;2021 年不能纳税调减 3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元,应纳税额为 100×25%=25〔万元 〕 .如该企业 2021 年度无免税优惠政策 〔 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样 〕 ,仍答应在取得发票的 2021 年税前扣除的话,就 2021 年的应纳税额为 〔100- 30〕 ×25%=17.5〔 万元〕 ,2021 年应纳税所得额 130 万元,应纳税额仍为 0,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万元,但应纳税额为 17.5 万元, 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5-17.5=7.5〔 万元〕 .同理,亏损补偿也是相同情形,如在实际取得年度税前扣除,导致延长补偿亏损的年限,应纳税额运算产生差异,也属于税收待遇不一样的情形.第三种情形: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税前扣除凭据也在当年取得,但成本费用计入以后年度.比如跨年度报销等情形.年底出差,年初返回报销,但是上年的账务已经终止, 税务也已经申报,只能将去年的费用计入今年,这是很多企业都面临的问题.从原理上来讲,该情形应属于上述其次种情形的一种,之所以单列出来,主要是考虑到,如依据 15 号公告中的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的支出的规定, 仍需要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才能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且上年纳税调减,本年纳-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4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税调增,从利于征管的角度看,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此种年初报销的特别情形,两年均不调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致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由于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终加上勤奋,那样必定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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