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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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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冷***
  • 文档编号:164507150
  • 上传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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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上) 一场讨论进行得如何 , 往往要看其参加者决定不说什么为了避免破坏性的冲突 , 我们就不谈论那些有争议的话题在马萨诸塞州的剑桥 , 老朋友们对有关以色列的问题总是避而不谈 , 免得伤了和气当然 , 掩盖有分歧的问题 , 可以视为一种预先审查 , 是逃避而不是交流然而 , 羞于交锋不能简单地被视为懦弱 , 因为它能够促成积极目标的实现对敏感的问题保持缄默 , 我们就能够维持某些形式的良好合作和伙伴关系 ; 反之 , 则不能 人在各种场合 , 从国际高峰会议到夜半幽会——或许也包括少有的健忘病患者 , 都会出现策略性自查在集体生活中 , 有许多事情不能提及犯忌讳 , 在任何群体中都会引起普遍的震惊和难堪毕竟不应有人当众洗涮肮脏的内衣在全体教职员会议上 , 即使爱饶舌的教授也不会没完没了地唠叨他们的酗酒或婚姻关系这种免谈之受到如此广泛的赞赏是容易解释的原因之一是 , 没有哪一个群体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无限的人们不能同时谈论每一件事情 ; 生命是短暂的 ; 为了减轻认知的负担 , 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时间集中讨论不同的问题 自缄其口的其他原因则不太普遍 , 但与民主理论的联系比较密切。

      有时 , 某个问题“说不得” , 是因为泄漏出来会冒犯重要人物或小集团 , 并且会极大地损害团体组织的合作精神相反 , 如果一个群体避开了某一令人厌烦的问题 , 它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其稀缺的资源只要盖紧闲谈的话匣子 , 讨论会的主持人就能够防止其生动的内容吸引每一个人的全部注意力——至少在当时换言之 , 尽管大众心理学提出了一些警告 , 但克制可能是极有益于健康的    若干初步的例证    在法律上 , 时效制度使历时已久的犯罪免受追诉与此相似 , 不受法院裁判原则 (nonjusticiabilitydoctrine) 使最高法院对疑难的法律问题保持沉默所谓“政治问题”原则 , 以及 , “案件与争议”、“成熟性”和“诉讼资格”都是“为决定不作出判决而设计的方案” ,(1) 这是一种策略 , 借此 ,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限定了他们必须表态的问题的范围每一个机构在解决某些难题方面都有优于其他机构的条件通过缩小自己的管辖范围 , 最高法院可以改善其整体功能通过拒绝对某一政府行为作出支持或推翻的决定 , 最高法院可以避免作出可能损害其信誉且使其有限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负担过重的判决。

      学术团体同样要对可讨论而又相关的言论的范围进行调整例如 , 大学通常被认为是职能有限的机构大学究竟应不应当发表政见 , 争议很大保守派人士宣称 , 让不让公司在南非做生意这个问题不适合大学职员讨论自由派人士虽然对他们认为逃避道德责任的作法应加以斥责 , 但也同意 , 教职员会议的议程应当以某种方式加以限制 , 例如不得把时间花在对员工的配偶进行评头品足上 最后 , 让我们看一个很特殊的例子 , 约翰罗尔斯曾为其所谓的“回避术” (2) 的政治功能作过辩护在任何群体中 , 一项明智的言论限制规则 (gagrule) 可能很有利于将人们的注意力从意见不一致的领域转移到意见一致的领域关于人的形而上学的假定 , 现在是 , 将来仍然可能是有争议的为了确立一个能为多样化社会的全体成员所接受的普遍的正义概念 , 我们必须从那些会导致严重分歧的问题中抽身出来在一个自由的社会秩序中 , 基本的规范结构必须能够调动具有不同的自我理解和个人实现观念的个人和群体的忠诚因此 , 正义论者只有避开不可解决的形而上学的争论 , 才可以实现他们的主要目标 在政治生活中 , 类似的规避技巧也司空见惯。

      与一般的“自我约束”一样 , 钳制言论可能是宪政带给民主的主要礼物之一至少某些宪法上的约束可以有效地被重新描述为表达了一个社会共同体在特定问题上限制自己的言论或其代表的言论的决定议员们被禁止公开地讨论这样一些问题 , 如果将这些问题置于选举中的多数派控制之下 , 将会导致政府瘫痪 , 浪费大家的时间或加剧派系之间的仇恨    自我克制的法令    研究阴谋问题的理论家教导我们 , 要把压缩议程视为奸雄们借以对那些不幸的受害者们行使权力的一种技巧 : “权力可能是而且经常是通过把决策的范围限定在相对‘安全’的问题上来行使的” , 或者 , 直截了当地说 : “决定政治是什么的人统治着国家 (3) 事实上 , 掌权者在使人缄默或限制能够自由讨论的问题的范围时 , 并不总是偷偷摸摸地干的通过限制竞选捐款或终止对穷人的法律援助 , 官员们实际上无需命令人们保持沉默就可以有效地压制某些公民的言论但是 , 至少从发明印刷术以后 , 直接的书报检查制度作为政治控制的手段已不亚于剥夺资源这一措施了例如 , 现在各州立法机关已不再禁止医生传播避孕知识了 ; 不过 , 它们仍然会——随便挑个例子——禁止烟草公司做香烟广告。

      实质上说 , 言论自由不认为任何一种言论限制法为非法法官将卷宗封存 , 叫律师不要告诉陪审团有关先前对被告同一犯罪的误判的信息比较少见的是 , 法官禁止律师在案件正在审理时与记者谈论该案有许多法律管制政府官员的泄密行为司法部在例外情况下能够事前限制报纸发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文章类似的且更加普遍的是 , 反诽谤法是一个关于人民不能说什么的规范体系 总之 , 个人或团体能够通过威胁或支付遮羞费来限制其他人或其他团体的言论个人和团体也可以克制自己的言论自我克制的法令是完全可能的证人们由于害怕自己所说的话会使自己入罪 , 便求助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而拒绝作证同样 , 被提名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人为回避参议院的质询 , 而声称自己从来也不能够对案件预先进行裁决审判员因利害关系而自行回避当相互冲突的压力不能达成妥协时 , 或者 , 当采取这样或那样的立场可能使自己丧失必要的选民支持时 , 议员们会弃权 这类老一套的策略性自查的事例可能举不胜举立法机构以某种更加制度化的方式禁止争论敏感的问题很早以前 , 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就运用了一种国会技巧 ( 当时称之为“先决问题” ), 以便“避免不良的争论或不良的决定”。

      (4) 换言之 , 同个人一样 , 组织和集体为自身利益着想也能够把某些问题搁在一边不加讨论为了组成一个统一阵线 , 政党的成员可能避免把党内的冲突公开相反 , 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 , 对立党派的成员可能会刻意渲染他们之间的分歧 , 而对他们共同的原则和目标避而不谈有时 , 只有采取避而不谈的办法 , 才可能实现某些重要目标婚姻可能因为预先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详述谁将做什么和什么时候做而失败积极补偿行为也许是另一个例子 : 如果政府过分畅谈其将要做的事 ( 例如 , 为在少数民族中建立自尊而创造条件 ), 可能会不必要地给自己的道路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 , 官员们的明智之举是自缄其口最起码要轻声细语 , 因为这样做不仅有助于防止不希望见到的冲突 , 而且可以防止不希望发生的羞辱总而言之 , 为了使其政策成功 , 团体也认为修练钳口艺术是明智的    消极自由的积极作用    没有什么问题比宗教更经常地被列为“值得回避”的问题了可以理解 , 宗派主义——对共同体内的合作构成严重威胁——被认为是分裂性的据说 , 宗教争端不可能都能从政治上 , 或者说合理地加以解决在这一前提下 , 许多社会都决定在公与私之间划一条“界线”——把宗教信仰划归非政治的领域 , 不属多数派或官员管辖的范围。

      初看起来这有点自相矛盾 , 但这种分割被认为能够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只要宗教上的分裂不转化为政治宗派 , 其他的争论将比较容易解决 果真如此的话 , 这一主张就能使我们对政教分离原则产生更有趣的认识从这一观点来看 , 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这堵“墙”不仅能使私人领域免于有害的侵扰 , 而且能使公共领域摆脱某些不可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 , 研习“消极自由” (5) 的学生们忽略了私人权利的解脱功能和议程清理功能人们通常从被保护领域的脆弱性和内在价值方面论证对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的合理性但是 , 何不反过来看看 , 如果把某些问题排除在公共议程之外 , 能给公共生活带来何种利益呢 ? 在遮掩某一领域的时候 , 私人权利可能同时会减轻另一个领域所承受的负荷消极自由使某些问题“私人化” , 把它们从有待政治解决的问题的名单中清除这种推卸术能使所有尚存的争议比较容易达成妥协如果我们略微调换一下角度来看 , 以前被认为是保护性的方法现在看来变成了解脱策略通过限制自己发表宗教方面的言论——回到前面的事例上来——官员们似乎能获得与教派成员一样多的自由政治自治与宗教自治相得益彰 按照艾赛亚伯林的说法 , “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在他看来 , 这种联系“远比许多倡导它们的人所说的要脆弱得多” (6) 如果我的意见还有些道理的话 , 伯林至少部分地是错误的 : 私人权利通过为公共论坛消除不可解决的论争而对民主政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把政治议程缩小到那些可通过讨论而解决的问题上 , 某些个人权利可以说也是有助于自治的再说一遍 , 它们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私人领域 , 而且在于减轻公共机构的负担 问题压制术听起来像是专制 : 限制言论就是堵塞言路但是自我克制对于自我调控的政治实体来说可能是必要的一方面 , 解决冲突常常以避免冲突为先决条件按照许多民主理论家的观点 , 只有从政治领域中清除一定的情绪性的团结和许诺 , 民主制度才会成为可能通过把宗教问题排除在立法议程之外 , 正如我说的 , 政教分离原则可能有助于塑造一定类型的公众——即易于接受民主解决冲突的方法的公众因而 , 自缄其口是一种自我控制 , 而不是自我窒息再说一遍 , 通过将宗教问题私人化 , 充满分歧的公民群体就使自己能够合理地解决 ( 借助公开的讨论和妥协 ) 他们之间的其他分歧 人们习惯上将民主同公开性、言论自由同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联系在一起。

      因而 , 强调言论限制法对自治的作用 , 看起来是荒谬的 , 其实不然民主政治的形态 , 无疑取决于能否策略性地从民主的议程中排除一定的事项某些理论家甚至主张 , 问题压制术是民主制度借以产生和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 譬如 , 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 , 一个成功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是 , “政治决策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 (7) 罗伯特达尔认为 , 道德冲突不会颠覆民主制度 : 只要一个社会中保持团体的充分自治 , 也就是说 , 只要各团体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不受干扰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话 , 对目标的认识分歧与集体自治是可以和谐共存的 (8) 因为塞缪尔亨廷顿把宗教看作是不可能理智地解决的冲突的主要根源 , 所以他宣称 , 宗教与政治、精神王国与世俗王国没有截然分离的文化 , 不“适合民主制度” (9) 当终极目标的色彩浸透了所有的具体政治行动的时候 , 妥协或渐进的改革就变得几乎不可能按照这种观点 , 如果在宗教与政治之间没有某种社会公认的界线 , 民主化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言论限制法的类型    言论限制法可能是自治性的 , 也可能是他治性的也就是说 , 既可能是自我施加的 , 也可能是由别人施加的。

      自我施加的言论限制法 , 又可分为由全体一致通过的和仅由多数通过的 ; 它们还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例如 , 立法机关的某些保持沉默的誓言 , 就被明确地规定于宪法框架之中 ; 而另外一些则是基于政治精英之间达成的默契这种自治性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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